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91年度,212號
TNHV,91,上易,212,200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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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1年度上易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神電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複 代理人 凃欣成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
      乙○○
被上訴人  臺灣臺南監獄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
      郝鳳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1年8
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91年度訴字第100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94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一項前段,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原判決第一項後段,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自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前開第一、二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二)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三)右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 訴人負擔。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外,另補稱:(一)倘被上訴人以1式為3臺出標,而上訴人係以1式為1臺應標 ,則雙方意思表示顯然不一致,契約不成立,上訴人不負 給付遲延責任。
(二)本件採購工程設計規範書已於決標會議時,於開標前因被 上訴人同意主機「汰換」,(請見上證四決標紀錄備註欄



),而就主機之部分不再適用。
(三)被上訴人從未表明要3臺主機,且被上訴人之合約底價亦 不可能採買到3臺矩陣式處理主機,否則被上訴人大可解 除契約,重新招標,而毋庸以本件違約金強迫上訴人屈服 。被上訴人明知此合約價格不可能買得到3臺矩陣式處理 主機,且廠商若知1式係為3臺矩陣式處理機,必定不可能 有人應標,竟在上訴人得標後才硬生生把1式解釋成3臺, 強迫上訴人提出無義務之另2臺矩陣式處理主機,實違反 誠信。
(四)標單第8項、第12項、第13項各該主機配件,不能得出主 機係3臺之結論,上訴人已就各該配件之配製圖詳細標示 於上證九。
(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契約以決標紀錄及上證一合約書為準 。履勘紀錄並非本件契約招標文件,上訴人否認該書狀第 5頁第1至4行所述,且其上簽名不是「神電電信工程有限 公司」(見上證七號),被上訴人謂履勘表可證兩造有意 思表示一致云云,顯有大謬。
(六)上訴人依約出貨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門禁嚴格,被上訴 人不點收矩陣式主機,上訴人無法進入裝機,因此上訴人 並無逾期責任可言,本件逾期責任(受領遲延之責任)應 屬被上訴人,本工程完成95%後,被上訴人才臨時提出應 交付3臺矩陣式主機之要求,又遍查相關投標文件或會議 記錄等資料,被上訴人從未於任何文件內載明1式為3臺之 定義。
(七)本件在開標時,上訴人即問被上訴人,標單第7項影像矩 陣式處理主機1式是否為1臺,被上訴人說是1臺才開此標 案;又於開標紀錄備註欄記載「原影像系統矩陣式主機原 攝影機輸入容量不足,今追加260組以上,神電公司提出 矩陣主機全部汰換,只要符合規範,臺南監獄同意汰換」 ,因此標單項目內64臺數量不予計算,本案採購是追加原 有器材,而非全部更新矩陣主機,汰換矩陣主機是上訴人 提出,然而被上訴人於未追加工程款之情形下,要求3臺 主機,始衍生今日訴訟之爭端。
(八)90年8月30日下午3時開本案協調會,主席副典獄長結論: 因協調無結果,要求上訴人函文停工,故上訴人以最速件 於90年8月31日函文親送至被上訴人申報停工,而工期不 予計算,停工又未復工,那來逾期?
(九)依兩造90年8月13日所訂「臺灣臺南監獄監視系統更新及 整合工程採購合約書(安裝測試)」第5條規約範圍,明 訂本合約包括合約條文、工程設計圖樣、施工說明書、開



標記錄、(投標標價清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廠 商聲明書1式2份)、投標須知、切結書、驗收記錄、所有 附件及政府採購法相關條文在內。經查被上訴人自始未曾 提出「工程設計圖樣」或「施工圖樣」做為工程施做之依 據;且「施工說明書」是否即指「設計規範書」而屬前開 合約之一部分亦非無疑;惟依合約第5條明文所訂「開標 記錄」確為合約範圍,顯無爭議。
(十)依90年8月9日系爭工程採購之「臺灣臺南監獄開標紀錄」 備註欄載明「原影像系統矩陣主機、原攝影機輸出容量不 足,今追加至260組以上,神電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矩 陣主機全部汰換,只要符合規範,本監同意汰換,因此該 公司所提標單項目內64臺數量則不予計算」等語,即應屬 契約內容之一部分,而為雙方應履行契約之權利義務之根 據。而於此「開標記錄」之異議及申訴事件欄位內為空白 ,足徵前開於備註欄內所為之記載,並非係上訴人單方異 議或申訴內容,而為經被上訴人同意,成為契約內容之事 項。又依合約第7條圖說有關規定,載有「‧‧‧而投標 標價清單內原列項目及數量係供參考用,並以總價決標。 」等語,已明示本件工程採總價承包,另合約總價後段同 時載稱「‧‧‧施工期間,不論工資及管理費漲落、稅則 變更及其他情事,雙方不得要求增減工程總價。」足認被 上訴人之水電導師張建彥,於92年 6月16日準備程序中所 稱「64臺數量不予計算」意指價格不予計算云云,並非當 日雙方之真意,亦與總價承包之精神有違,更違背契約第 6條之約定。實則「64臺數量不予計算」,係因上訴人擬 交付之矩陣主機1臺即足以達成規範功能之目的,無須再 有64臺「區域前端處理主機」(原主機追加功能)之配合 。因為開標前經上訴人代表前往履勘現場後,發現被上訴 人原有設備容量不足,無從以追加之方式達到規範目的之 功能,經當場提出徵得被上訴人同意矩陣主機全部汰換, 不以「原主機追加功能」之方式進系統之更新整合,而以 「全部汰換」之方式進行系統之更新整合,故原投標標價 清單內第9項64臺「區域前端處理主機」係屬「原主機追 加功能」所需之設備,即無須再行裝設。而以送審表內第 5項「影像系統矩陣處理主機」即足以涵蓋投標標價清單 內第5至9項所欲達成之功能,而符合規範目的。故「64臺 數量不予計算」係指該項目及相關配合之項目不予計算, 非指價格不予計算。
()政府採購法規範公共工程之採購,係採保密責任制度,採 購案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招標機關不得登記領



標廠商名稱,對於投標廠商名單等相關資料,應做好保密 管制作業,避免不公平競爭情事。惟本件於招標採購之過 程中,被上訴人於上訴人代表乙○○於開標前前往現場履 勘被上訴人原有設備時,竟要求乙○○簽於履勘紀錄時, 應同時簽上所代表之公司名稱,與如何防止公共工程綁標 法規叢書第037冊,發包作業階段第9條領標名單外洩及不 得登記領標廠商名稱,互相衝突,顯然違反政府採購法中 之保密原則。
()對鑑定報告之陳述:認被上訴人原監視系統不具矩陣式主 機功能。
三、證據:除援引於原審所提出之證據外,另補提:(一)升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
(二)利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
(三)王視器材有限公司報價單。
(四)檢舉函。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如何防止公共工程綁標節錄。(六)請求囑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光電工業研究所鑑定。(七)請求囑託財團法人臺灣電子檢驗中心鑑定。(八)請求傳喚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人員到庭說明或為 現場鑑定。
(九)請求擇一函詢臺灣彰化監獄、臺灣苗栗看守所、臺灣臺中 監獄、臺灣臺東泰源監獄、臺灣綠島監獄、臺灣嘉義監獄 、臺灣高雄陽明中學或王視器材有限公司監所裝設監視系 統主機相關資料。
(十)請求命被上訴人提出8月30日協調會會記錄及本件工程預 算表。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外,另補稱:(一)上訴人主張本件兩造既未約定違約金之性質屬懲罰性質, 自應回歸法律原則之適用,即依兩造所訂契約第11條規定 屬損害賠償性質之違約金,第一審雖將違約金減至合約總 價千分之0.5計算違約金,揆諸被上訴人目前完全沒有損 失,仍屬過高云云。惟查,上訴人逾期未完工,係契約第 11條規定逾期違約金計算:本採購如到期不能完工,逾期 違約金應按月支付全部購金額千分之1違約金。依合約第6 條工程合約總價3,367,220元,則每日千分之1逾期違約金 3,367.22元(四捨五入)因此自90年9月17日應完工之翌



起算至91年4月30日計225日應為757,625元。另自91年5月 1日起至上述工程完工之日止,按日被上訴人違約金3,367 元。原審判令上訴人減半給付洵無不合。
(二)依合約書內附之監視系統更新及整合工程設計規範書內載 :
㈠系統架構概述:本系統將信號傳輸至中央臺集中監控處理 ,採中央臺、戒護科、典獄長等3個系統獨立複合中文文 字多功介面來執行‧‧‧。全區系統整合功能以中央臺、 戒護科與典獄長室採『獨立』監控處理,全部之攝影機信 號皆整合至中央控制主機櫃內,並可各自選擇監控,任一 系統故障均不影響其他系統之操作。
㈡系統功能說明第19條,中央臺、戒護科與典獄長室系統採 各自「獨立」監控,各「獨立」系統之矩陣影像主機或各 監控點之集中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另2處系統可獨立作 業,其監控功能不相互影響。
㈢系統功能說明第24條,中央臺,戒護科,典獄長室將系統 整合成1套完整之系統並可各自監控全區之影像及全功能 設備,系統採「獨立」監控,任一系統主機之操作或故障 均不得影響另一系統之作用。
(三)且本件系統發包前履勘廠商登記表亦載明於第3條「全區 系統整合功能以中央臺、戒護科與典獄長室採獨立監視監 控處理,全部攝影機信號皆整合至中央控制臺主機櫃內共 有3套,並可各自選擇監控,任一系統故障,均不影響其 餘2套系統之操作。」發包該工程時,在其規範功能需求 中,即已明確要求承攬者應提出系統中任一主機發生斷電 或故障時不影響其他2主機系統運作之需求,本件監視系 統之矩陣處理主機之採購單上雖係載明「1式」發包,參 考上開規範說明書及監視系統發包前履勘廠商登記書記載 ,足證監視系統矩陣處理主機之需求應為3臺並非1臺,事 至明確。
(四)本件工程發包,採用主機輸入門數追加擴充方式,並將區 域前端處理主機追加警訊連動畫面鎖定功能,新增數位錄 影設備,以網路模式供3處監視系統獨立監控。被上訴人 起初第一代系統1臺矩陣主機,分3個監控點運作,一旦主 機故障監視系統停擺,每次修理需1個月之久,時常發生 故障,因本監係收容重刑累犯監,萬一發生事故,非常嚴 重,因此才改進為第二代即現使用之3套獨立系統,如有1 套系統故障,尚有2套系統可監控全監攝影畫面,如3 套 系統全部故障,則中央臺、戒護科電視牆24臺監視器仍可 監視,數位錄影器可錄影存證,因考慮原系統運作穩定性



,才採用系統擴充方式及整合方式發包,並採主機輸入數 追加門數,原3套獨立系統主機只能容納151組信號,今追 加至可容納260組信號輸入(此次發包攝影機數量210支, 往後逐漸增加為260支)考慮各家業者廠牌不一,整合方 式不同,不是要更換矩陣主機,不能以臺數計算,故以1 式出標,並同意廠商符合規範功能需求之矩陣主機全部汰 換,而上訴人自行提出矩陣主機全部汰換(開標紀錄備註 欄內記載),價錢方面當然來得高,本監此次監視系統擴 充更新整合方式發包,經費預算400萬元已足夠。(五)上訴人尚未施工項目計有電腦主機3臺、數立影像主機6臺 、矩陣影像主機3臺、多功能遙控器3臺、多功能信號控制 接收介面3臺、區域前端處理主機、警訊監控主機轉換介 面、五舍新追加攝影機線路尚未配至中央臺主機櫃等8項 ,是上訴人主張已施作95%實無足採。
(六)對鑑定報告之陳述:
㈠上訴人聲請臺灣電子檢驗中心鑑定被上訴人之原有監視系 統是否屬於矩陣式,並以自設之7項功能為鑑定之依據, 並未依被上訴人原矩陣主機功能為依據,顯有偏頗不公平 。
㈡被上訴人原系統矩陣主機之功能,早於85年規範設計妥, 3套獨立系統主機功能需求,是依戒護安全上考量,最有 利功能而設定的,迄今已達7年,以目前新式矩陣主機之 標準,來檢驗7年前之舊式矩陣主機之功能,實不能作鑑 定之標準。
㈢原系統功能攝影機之鏡頭可伸縮、望遠、廣角、時間設定 ,迴轉臺可控制上、下、左、右及自動迴轉,各項功能可 由遙控主機操作。此最主要功能已由上訴人拆下,換裝新 器材,但尚未施工妥善,當然測不出功能。
三、證據:除援引原審所提出之證據外,另補提: 矩陣主機及解碼器(被上訴人安全監視系統原有功能圖及上 訴人提供系爭工程1套模組式矩陣主機圖)。
丙、本院依職權:
(一)傳喚證人張建彥
(二)函詢臺灣彰化監獄於92年3月份監獄監視系統更新工程相 關資料。
理 由
一、被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黃永順,於91年8月19日變更為丙○ ○,有被上訴人提出之法務部人事令可稽(本院卷三74頁至 第77頁)。被上訴人聲明由丙○○承受訴訟,並無不合,應 准予承受。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
  上訴人於90年8月13日與被上訴人訂立監視系統更新及整合 工程採購合約書,約定由上訴人以3,367,220元承包,自合 約簽訂之日起3日內開工、於90年9月17日前完工,若逾期則 應按日給付全部採購總金額千分之1之逾期違約金。然該工 程早逾完工期限,上訴人仍未完工,依約上訴人應自約定完 工日之翌日即90年9月18日起,按日給付被上訴人工程總金 額(3,367,220元)千分之1之逾期違約金(3,367.22元),  算至91年4月30日止共757,625元(225日);另自91年5月1 日起至該工程完工之日止,上訴人亦應按日給付被上訴人違 約金3,367元(小數點以下四拾五入),爰依兩造承攬契約 之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給付違約金等語。(原審判決判命上 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捌佰拾貳元及自民 國91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91年5月1日起至完工之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壹仟陸  佰捌拾肆元;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 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據上訴亦未附帶上訴) 。
三、上訴人則以:
上訴人於90年8月9日以3,367,220元標得被上訴人之「監視 系統更新及整合工程」,並於同年8月13日簽訂合約書,兩 造曾協商將原攝影機輸入容量不足(原為151臺)之主機汰 換,而改以260組攝影機輸入9組輸出之1部矩陣系統功能主 機替代,則原採購標單上以原主機追加功能之區域前端處理 主機64臺部分,由於包括於上開之260組矩陣系統主機替代 ,功能已符合規範,故數量已不再予以計算。本件合約標單 所載「1式」,應係指1臺,而非3臺;況就功能上而言,「1 臺」260組攝影機輸入主機,已完全足敷被上訴人需求;又 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監視系統更新工程採購進度表」內容之 真正,上訴人固不否認,惟所謂「未交貨未安裝」部份即係 被上訴人一直主張兩造爭執點「影像系統矩陣處理主機」所 在,該第5、6、7、8、9、15等項,皆屬構成「影像系統矩 陣處理主機」之組件設備(其中第9項64臺處理主機,已於 決標時即剔除)。至於「已交貨未安裝」部份,則係因各該 組件皆須透過影像系統矩陣處理主機搭配安裝,被上訴人拒 絕受領矩陣處理主機,致使上訴人無從就各該應搭配之機組 予以安裝。依兩造合約書第9條之規定,本件工程案之付款 應於全部工程完工後,上訴人才得一次請款,故上訴人迄今 分文未取,反而已經為被上訴人安裝了148組房舍攝影機、 54組屋外攝影機、45臺監視器‧‧‧等,總計23項措施中,



只有6項未安裝未交付(因被上訴人拒絕),安裝完成的已 由被上訴人在使用,尚未安裝的已組合完畢,只等主機就定 位接連,並且已有多項錄影機、電腦主機、監視器、系統主 機等設備,已交付予被上訴人只等待安裝,總計被上訴人已 安裝完畢或已交付之機具設備器材,價值將近300萬元;上 訴人之所以未能依合約於9月17日完工,係因上開「1式」應 係指「3臺」或「1臺」為由拒絕受領給付,致上訴人無法配 合,而本件採購案,無論是1臺或3臺主機,上訴人既已欲提 供1臺,被上訴人自應先受領,並讓上訴人安裝,是就此1臺 部分,被上訴人之拒絕受領於法無據,構成可歸責於被上訴 人之拒絕受領情事,上訴人自不負給付違約金之責;縱認上 訴人應付違約金,然系爭契約第11條之約定,應係屬損害賠 償性質之違約金;又兩造雖有主機應為1臺或3臺之爭議,然 上訴人仍盡力讓被上訴人監看系統功能如常,未因與被上訴 人有履約爭議而危及獄政安全,被上訴人亦未因而受到任何 損害,應依民法第251條及第253條之規定予以酌減違約金等  語資為抗辯。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90年8月13日與被上訴人訂立監視系 統更新及整合工程採購合約書,約定由上訴人以3,367,220 元承包,自合約簽訂之日起3日內開工、於90年9月17日前完 工,若逾期則應按日給付全部採購總金額千分之1之逾期違 約金等情,業經被上訴人提出採購合約書在卷可參,且為上 訴人所不爭執,自應認為真實。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未依 系爭契約之本旨給付影像系統矩陣處理主機「3臺」,已逾 完工期限,顯已違約,應依系爭契約約定給付違約金等情, 則為上訴人以前揭情詞置辯。是則本件爭點首在系爭工程標 單上所載影像系統矩陣處理主機「1式」,究係指「1臺」或 「3臺」?即「1臺」矩陣處理主機是否能達成被上訴人標單 上之功能需求?
(一)解釋契約,須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固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 字,但契約之文字業已表達當事人之真意,無須別事探求 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 字第1118號判例參照)。查本件招標資料包含採購數量表 、工程設計規範書、投標須知、契約範本等,有被上訴人 於原審法院陳稱「(招標資料為何?)當初我們給廠商的 投標資料包含採購的數量表、工程設計規範書、投標須知 、契約範本。」(原審卷第156頁),復於上訴人於原審 法院所不否認「(就招標資料為採購數量表、工程設計規 範書、投標須知、契約範本有何意見?)沒有意見。(原 審卷第166頁);又兩造合約第5條合約範圍:「本合約包



括合約條文、工程設計圖樣、施工說明書、開標紀錄、( 投標標價清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1 式4份)、投標須知、切結書、驗收紀錄、所有附件及政 府採購法相關條文在內。」(原審卷第33頁)。上訴人雖 於本院爭執「設計規範書」是否為合約之一部(本院卷二 第41頁反面),惟查上訴人據以投標標價清單備考欄均載 有「詳規範說明」(原審卷第85頁),從而「設計規範書 」自為本件契約之一部分,應屬無疑。是本件前揭爭點首 應以上開資料為依據,如已能表達當事人之真意,即無另 為他求。經查:
  ㈠系爭合約書內附之臺灣臺南監獄監視系統更新及整合工程 設計規範書已明確載明:
  ⒈壹、系統架構概述:
   本系統依‧‧‧「將所有信號傳輸至中央臺集中監控處理 」,並採中央臺、戒護科、典獄長等3個系統「獨立」複 合中文文字多功介面來執行‧‧‧。全區系統整合功能以 中央臺、戒護科與典獄長室採「獨立監控處理」,「全部 之攝影機信號皆整合至中央控制主機櫃內」,並可各自選 擇監控,任一系統故障均不影響其他系統之操作。(原審 卷第10頁)
  ⒉貳、系統功能說明:
‧‧‧十七、中央臺將所有視頻、警訊、數位控制信號皆 在此「集中處理分配」。中央臺主管桌及戒護科、典獄長 室皆可以控制鍵盤,接收遙控系統各項功能。
‧‧‧十九、中央臺、戒護科與典獄長室系統採各自「獨 立監控」,各「獨立」系統之矩陣影像主機或各監控點之 集中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另二處系統可「獨立」作業, 其監控功能不相互影響。
‧‧‧二十三、全區系統整合方面,將戒護區內、舍房、 門禁、要道、工場及外圍等監控區域系統設備「納入中央 臺集中監控系統」,整合為一功能完備之閉路電視安全監 控系統管理設施。
‧‧‧二十四、「中央臺,戒護科,典獄長室將系統整合 成一套完整之系統」並可各自監控全區之影像及全功能設 備,系統採「獨立監控」,任一系統主機之操作或故障均 不得影響另一系統之作用。(原審卷第11頁) ⒊叁、工程範圍:
   ‧‧‧()中央臺主機櫃原有影像矩陣處理主機追加為 260組輸入9組輸出,並將系統獨立供中央臺、戒護科及典 獄長室各自獨立監控,監控主機輸出影像及全功能控制皆



可由戒護人員全程監控,新系統需可與原系統連線使用( 原審卷第13頁至第14頁)。
  ㈡臺南監獄監視系統發包前履勘廠商登記表亦載明「‧‧‧ 三、全區系統整合功能以中央臺、戒護科與典獄長室採『 獨立監視、監控處理』,『全部攝影機信號皆整合至中央 控制臺主機櫃內共有三套』,並可各自選擇監控,任一系 統故障,均不影響其餘兩套系統之操作。」(原審卷第13 2頁)。
(二)綜上,依上開契約規定「 ()中央臺主機櫃原有影像矩 陣處理主機追加為260組輸入9組輸出,並將系統獨立供中 央臺、戒護科及典獄長室各自獨立監控,監控主機輸出影 像及全功能控制皆可由戒護人員全程監控,新系統需可與 原系統連線使用。」(原審卷第13頁至第14頁),足見本 件監視系統更新及整合工程之目的除更新原有監視設備及 擴充原有之監視設備功能外,並須整合原有3臺影像矩陣 處理主機,是被上訴人於發包系爭工程時,在其規範功能 需求中,即已明確要求承攬者應提出系統中任一主機發生 斷電或故障時不影響其他二主機系統運作之需求,則被上 訴人就系爭監視系統之矩陣處理主機之採購單上雖係載明 「一式」,然參諸前揭規範說明書及臺南監獄監視系統發 包前履勘廠商登記表之記載,實足以明確得知被上訴人就 該監視系統矩陣處理主機之需求應為3臺互不影響之主機 ,而非1臺。
(三)上訴人以臺灣臺南監獄(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 )紀錄(按依前揭定義本紀錄亦為契約內容之一)備註欄 載「原影像系統矩陣主機,原攝影機輸入容量不足,今追 加至260組以上,神電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提 出矩陣主機全部汰換,只要符合規範,本監(即被上訴人 )同意汰換,因此該公司所提標單項目內64臺數量則不予 計算。」(原審卷第71頁、同第131頁),主張「上訴人 同意將原攝影機輸入容量不足(原為151臺)之主機汰換 ,而改以260組攝影機輸入9組輸出之1部矩陣系統功能主 機替代,則原採購單上以原主機追加功能之區域前端處理 主機64臺部分,由於包括於上開之260組矩陣系統主機替 代,功能已符合規範,故數量已不再予以計算,且被上訴 人同意驗收‧‧‧。」(原審卷第66頁)以為抗辯。惟查 ,上訴人前開主張,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由備註欄所載 僅言及「神電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提出矩陣主 機全部汰換」未言及數量;亦無被上訴人同意驗收之陳述 。是上訴人前揭主張尚不足採。且上訴人雖主張於開標說



明會上即已表明係以一部矩陣式主機為汰換云云,惟迄未 提出人證或物證以明其實,本院自不得為有利於上訴人之 認定。
(四)上訴人另主張倘「1式」係指「3臺」,則依決標記錄來看 ,3臺乘上260組輸入,則無異達780組攝影機輸入功能云 云。惟查,雖有780組攝影機輸入功能,亦可僅設置260組 攝影機輸入,況本件契約規範需求係在避免任1臺主機之 故障,影響其餘2臺主機之功能,從而上訴人之抗辯並無 足採。
(五)上訴人又以倘被上訴人以1式為3臺出標,而上訴人係以1 式為1臺應標,則雙方意思表示顯然不一致,契約不成立 ,上訴人不負給付遲延責任。惟查,依規範說明書之書面 說明,已明確表示1式為3臺,上訴人為參與投標之業者, 豈有不仔細查明招標內容之理;上訴人既為上開意思表示 不一致之抗辯,自應舉證證明其係以1式即1臺而為意思表 示,惟上訴人迄未提出任何證據方法供本院審酌或調查, 本院自無法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六)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原有之3臺主機係屬跳臺式系統, 而上訴人所提供之主機係屬矩陣式,分別於中央臺、戒護 科與典獄長室設有3套監視系統,3個監看點可同時選看重 疊區域,而矩陣處理主機之故障率幾乎為零,並願額外斥 巨資以CPU、電源卡、UPS等備品,達成不會斷電之安全目 標;且提供插卡式之介面卡,易於更換、維修及恢復正常 功能,應亦不至影響其他監控功能,故認應已符合被上訴 人所需之規範功能云云。惟查依規範說明書內容已載明原 系統為矩陣式,且被上訴人原有之主機究屬跳臺式或矩陣 式,與系爭承攬契約之需求功能無涉;又縱如上訴人所稱 矩陣處理主機之故障率幾乎為零,且斷電亦可迅速恢復, 惟仍無法完全避免發生故障或斷電之危險,而當該主機發 生故障或斷電時,所有監看點自均將受影響,無法達成系 爭契約之約定即「‧‧‧系統採獨立監控,任一系統主機 之操作或故障均不得影響另一系統之作用。‧‧‧任一系 統故障,均不影響其兩套系統之操作」之要求,是上訴人 此部分抗辯自無足憑採。
(七)至上訴人另辦稱其他監獄亦僅使用1臺矩陣處理主機一節 ,雖本院詢查臺灣彰化監獄於92年3月份監獄監視系統更 新工程相關資料,依臺灣彰化監獄93年9月22日彰監總字 第0930006075號函及93年10月7日彰監總字第0930006434 號函,該監所係採1臺矩陣式主機,為1主機3點鍵盤,若 其中1組控制失常,其原因控制鍵盤,則其他2點以上之控



制不受影響,可繼續獨立作業控制。若其中1組控制失常 原因為主機介面,則全系統及其他2點以上均無法控制。 (本院卷三第21頁至第34頁),惟其因係其他監獄監視系 統之設備,與系爭契約兩造之約定亦無涉,自不足以影響 本件契約之解釋,併此敘明。
五、又按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 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固為民法第234條所明定。惟所謂已 提出之給付,係指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於適當之處所及時期 實行提出給付者而言;即物之交付義務人所提出交付之物與 契約訂定之內容不符者,或若債務人僅提出給付之一部,不 得謂為依債務本旨之提出,自不生提出之效力,債權人拒絕 受領,即不負遲延責任(最高法院48年度臺上字第271號、 31年度上字第2481號、23年度上字第98號判例參照)。本件 上訴人抗辯因兩造就應給付之矩陣處理主機究為1臺或3臺有 所爭執,其欲給付1臺主機卻為被上訴人拒絕受領,自為非 可歸責與上訴人之事由造成給付遲延,其自無須負給付遲延 責任云云。然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既未依系爭契約之約定 給付3臺矩陣處理主機以達該契約之目的,則其所提出之一 部給付,自不得謂為已依債務本指提出,被上訴人拒絕受領 自亦不負遲延責任,是上訴人辯稱給付遲延非可歸責上訴人 云云,自無足憑採。至上訴人又辯稱被上訴人應依不完全給 付之規定主張權利,非可逕依給付遲延主張違約金云云。惟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民法第227條 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90年9月17日前雖已提出一 部給付,惟既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不完全給付,且可補正, 則被上訴人自得依關於給付遲延之規定行使其權利,上訴人 前開抗辯亦尚不足採。
六、本件復應審究者,乃兩造約定之違約金究係懲罰性或損害賠 償預定性?及兩造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
(一)按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不履行而生損害之 賠償總額。但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於債務不履行 時,除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 法第250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之,違約金,有屬於懲罰性 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本件違約金如 為懲罰之性質者,於被告履行遲延時,原告除請求違約金 外,故得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 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 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約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



利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2年度臺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 )。惟不論何種違約金,苟於當事人之一方違約時,則違 約金債務已然發生,並不因不同種類之違約金而異其債務 發生時期。
(二)又民法第250條第2項之規定,違約金固以損害賠償預定性 為原則,然如當事人另有約定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則為懲罰性違約金, 而所謂約定雖有學者主張應於契約上以文字明示,然非無 異論,且執上開法條形式上觀之,實難發現有此規範意思 存在,至「明示」尤不以一字不差為必要,倘就契約全旨 綜合觀察,當事人有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 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之合意,則足當之。查兩造 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本採購如到期不能完工,逾期違 約金應按日支付全部採購總金額千分之1之逾期違約金, 甲方(即被上訴人)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則 該違約金之約定,係以上訴人不於適當時期完工時即須支 付,以強制上訴人如期完工為其真正目的,故該違約金之 性質應係屬懲罰性違約金,否則如解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預定性違約金,則被上訴人選擇請求上訴人履行契約時 ,即不得請求違約金,此應非兩造訂約本意。何況本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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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電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視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