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選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二七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
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本件歷審刑事判 決書及民事判決書全文以標題套紅五十級粗字體,內容以仿宋五號字體,刊登聯 合報、中國時報及自由時報第一版面各三日;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 同)貳佰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一)被上訴人乙○○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間參選台中縣豐原市長,為台中縣豐原市 長候選人。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甲○○亦同為該項選舉之候選人,且上訴人甲 ○○並無偽造錄音帶抹黑被上訴人之行為,亦無因涉背信、詐欺、貪污案件而 遭檢調單位進行搜索、偵查之事實,竟基於毀損上訴人之名譽及使上訴人不當 選之意圖,偽造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案號、案由,而印製標題 「涉嫌貪污的人能自稱清流嗎?真的能拼黑金嗎?」之競選文宣,以文字誣捏 並傳述不實言論於文宣正面載謂「甲○○先生,聽說您曾因為『大學城自救會 』的財務問題被檢調單位以『背信詐欺』偵辦?到底有沒有這回事?」、「甲 ○○先生,你曾任潭子某美語學校董事,據聞你藉轉手機會獲取鉅額不法利益 ?因而曾受檢調單位搜索偵辦,到底有沒有這回事?」、「甲○○先生,最近 檢調單位又到你家進行搜索,並以『貪污治罪條例』對你進行偵查,請問:這 次又是為了哪件案件?」並於該文宣正面左側仿法院對被上訴人全國前案紀錄 表之格式載列不實文字謂:「被告姓名:甲○○,性別:男,出生日期:四十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住址:台中縣豐原 市○○里○○○路一八二號;案號:台中地院九十年聲請搜索字第XXX號; 案由:貪污治罪條例。」另於前揭競選文宣背面指摘並傳述不實文字謂:「: :甲○○偽造錄音帶抹黑乙○○,並藉宣傳車散佈謠言::」等語。(二)被上訴人於前揭競選文宣製作完成後即指令大量人員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下午五時許始於豐原市全面大量散發上開不實文宣予不特定人,嚴重毀損上訴 人名譽,又因被上訴人散發上開不實文宣時間迄當日法定競選活動截止期間僅 約五個小時左右,致令上訴人並無足夠時間進行澄清說明,嚴重影響上訴人選 情。被上訴人上開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指摘傳布足以毀損上訴人名譽之事
,並意圖使上訴人不當選,以文字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事,足令有投票權人誤 認上訴人有涉嫌背信、詐欺、貪污案件而曾遭檢調單位搜索、偵辦及有偽造錄 音帶抹黑其他候選人之不法行為,已使有投票權人產生對上訴人品格、操守、 能力貶抑之判斷而影響投票支持上訴人之意願,足以生損害於上訴人及本次台 中縣豐原市長選舉之正確性。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 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又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 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查被 上訴人為使自己當選,不擇手段,以上開不實文宣散布於眾,使選民誤認上訴 人有涉嫌背信、詐欺、貪污案件而曾遭檢調單位搜索、偵辦及有偽造錄音帶抹 黑其他候選人之不法行為,已使有投票權人產生對上訴人品格、操守、能力貶 抑之判斷而影響投票支持上訴人之意願,致使上訴人落選。上訴人清白參選, 竟遭誣衊抹黑,名譽嚴重受損,精神上所受痛苦之深,莫可言喻,應由被上訴 人賠償上訴人非財產上之損害二百萬元,並負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四)被上訴人於上開文宣中所載甲○○「曾因為『大學城自救會』的財務問題被檢 調單位以『背信詐欺』偵辦」、「最近檢調單位又到你家進行搜索,並以『貪 污治罪條例』對你進行偵查」及「甲○○偽造錄音帶抹黑乙○○,並藉宣傳車 散佈謠言」等三部分內容,俱屬捏造不實事項之具體指摘傳述,絕非被上訴人 於上開不實內容之文字前加上「聽說」、「據聞」,再於其後加上「到底有沒 有這回事?」等語即可規卸責任。否則,豈非所有競選文宣袛須於其所捏造不 利於競選對手之不實事項或謠言文字前加上「聽說」、「據聞」,再於其文字 後加上「到底有沒有這回事?」之詢問語氣,將不實文宣內容均以「疑問句」 之形式呈現,即均得輕易逃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之規範?上 訴人固曾於九十年間因常春藤美語學校事件遭人惡意捏詞檢舉而遭台中地檢署 列為貪污案件之「犯罪嫌疑人」,惟該案迄今仍未傳訊過本件上訴人,且檢調 單位固曾就該案至該學校進行搜索,惟確實並未至上訴人家中進行搜索過。足 見系爭文宣內容並非事實。
(五)依證人林貴昌、尹成基、張穎仁等人於刑事案件中證詞,足見被上訴人之辯稱 渠是經由大學城自救會之成員林貴昌告知該會財務狀況有問題云云,純係事後 狡卸之詞,堪明所謂「大學城自救會」的財務問題,係有些縣議員為了反制「 自救會說縣議員與部分官員炒地皮」,所以才說「帳目不清」之分化手段,且 據證人尹成基查訪結果「沒有具體事證」!被上訴人主觀上確具有意圖使上訴 人不當選,明知所散布或傳播者為謠言或不實事項,而仍故予散布傳播之真正 惡意。
(六)上訴人於競選中所散發之上開「清廉進步的甲○○」、「老師拼黑金,豐原一 定清」競選文宣廣告內容係屬於所謂「正面、形象文宣」,亦即旨在標榜、推 介上訴人之正面、形象,此觀諸該二文宣內容中均無攻擊、質疑其他候選人之 文字等情即詳。至於該二文宣中所列載「老師拼黑金,豐原一定清」文字乃上
訴人此次參選之競選口號,旨在說明上訴人「打擊、掃除黑金特權」之一貫政 治理想,此由該文宣中所舉一則有關鄉親兒子在軍中自殺身亡,上訴人協助前 往探視的小故事中,上訴人之感想。此與被上訴人所印製之系爭文宣內充滿攻 擊、否定意味字眼之所謂「負面、攻擊文宣」,豈可等同例視。(七)被上訴人於競選期間惡意虛構具體事實印製成文宣廣告並利用不知情之助選人 員黃建濤等人廣為散發上開指摘傳述不實事項之文宣予不特定人,顯然具有藉 傳播上開不實事項使上訴人不當選之實質惡意,非屬言論自由應受憲法保障之 範疇。被上訴人散發之系爭文宣上所載確屬惡意虛捏或因重大過失而致其所傳 述與事實不符之不實事項,確具有意圖藉此使上訴人不當選之實質惡意或具有 重大過失!且事實上亦已足使有投票權人產生對上訴人品格、操守、能力貶抑 之判斷而影響投票支持上訴人之意願,足以生損害於上訴人及本次台中縣豐原 市長選舉之正確性。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刑事聲請上訴狀影本乙份等件為證。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駁回上訴。㈡如受不利判決,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一)按被上訴人製作「涉嫌貪污的人能自稱清流嗎?真的能拚黑金嗎?」之文宣, 係對上訴人之品德、操守合理提出質疑,並無侵害其權利之故意或過失,經查 :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屬競選豐原市市長之候選人,被上訴人事實上並未具黑金 之背景,迄今亦未有任何之犯罪記錄,然上訴人於競選期間先以二紙文宣一再 指責競選市長連任之被上訴人為「黑金壟斷之舊政權」,影射被上訴人為具黑 金背景之候選人,而強調其為「清廉進步的甲○○」及「老師拚黑金豐原一定 清」云云,被上訴人唯恐選民受上訴人片面之誤導,方製作「涉嫌貪污的人能 自稱清流嗎?真的能拚黑金嗎?」之競選文宣,具體指摘上訴人曾涉嫌貪污治 罪條例之罪名,其住所遭檢調單位進行搜索,該競選文宣之用意為促使選民正 視上訴人之品德操守。
2、又被上訴人是在掌握具體事證後,方製作文宣,其內容主要在指摘上訴人涉嫌 貪污罪名遭檢調搜索之事實,其中對於大學城自救會財務問題,以連續雙問號 標示,係要求上訴人對上開質疑,提出說明,經查: ⑴、該文宣所具體指摘甲○○之事項其涉案之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檢調具體之 偵查行動為搜索,此由文宣內容以二個OO及二個綠色箭頭標示,並載明案 號為台中地院九十年度聲請搜索字第╳╳╳號等情即可證明。 ⑵、而被上訴人在文宣質疑大學城自救會財務問題,文宣明確記載消息來源為「 聽說」,且以疑問句要求上訴人說明「到底有沒有這回事?」,並非具體指 摘上訴人因大學城自救會之財務問題遭檢調偵辦,不可不察。況且,事實上 ,在上訴人擔任大學城自救會會長之期間,確有少數里長及里民甚至部分之 台中縣議員,皆傳出質疑大學城自救會經費之去向,上開事實業經證人林貴 昌、尹成基及張穎仁在刑事庭結證屬實,足證被上訴人之質疑,並非空穴來
風,亦非虛構杜撰。
⑶、另查,上訴人於競選期間未掌握任何之證據即大量散佈文宣,影射被上訴人 為具黑金背景之候選人,公訴人在台中地檢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二號 不起訴處分書以上訴人在競選文宣對被上訴人所為之指摘「係對可受公評之 公共事務,以質疑、疑問之語氣要求被告就上開可供公評之公共事務提出說 明之競選文宣,是基於合理懷疑而對他候選人所為之評論」等語,對上訴人 為不起訴處分,然被上訴人對大學城自救會財務之質疑,也是「對可受公評 之公共事務,以質疑、疑問之語氣要求上訴人就上開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提 出說明之競選文宣」,實應受相同之對待。
3、綜上所陳,被上訴人於競選期間質疑同為市長候選人甲○○之品德操守,而製 作競選文宣,應視為公共事務之一,因此被上訴人並無侵害上訴人權利之故意 或過失可言。
(二)被上訴人製作「涉嫌貪污的人能自稱清流嗎?真的能拚黑金嗎?」之競選文宣 ,是善意發表言論,並無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之故意,經查 :
1、按所謂「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需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所散布或傳播者為 謠言或不實之事項,而仍本於真確之惡意,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等方式 予以散布、傳播,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即所謂「真正惡意原則」之審查 基準;而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誹謗罪,並以刑法第三百十一條所 列情形,為善意發表言論之阻卻違法事由。為維持人民自由討論政治事務之機 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善意發表言論,不具真正惡意不構成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九十二條及刑法第三百十條之犯罪甚明。 2、查本件刑事部分審理時,曾傳喚證人張穎仁、尹成基、林貴昌就上訴人涉及大 學城自救會財務問題到庭說明,由證人即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偵查員張 穎仁、記者尹成基、里長林貴昌之證述,足認八十二年間大學城自救會抗爭時 ,上訴人雖無因大學城財務問題,被檢調單位以背信詐欺偵辦。據上開證人所 述,確有合理懷疑自救會財務有問題。亦即,顯見當時大學城自救會之財務問 題確實遭人質疑,且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之人員亦曾深入瞭解,並訪談 被上訴人該相關內容等情,應屬真實,故文宣中被上訴人所質疑:「甲○○先 生,聽說您曾因為『大學城自救會::』的財務問題被檢調單位以『背信詐欺 』偵辦?到底有沒有這回事?::」等內容,並非空穴來風,惡意杜撰。 3、由此以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在大學城自救會財務問題之質疑,並無散布謠言 或傳播不實之事,換言之,被上訴人在主觀上並無真正之惡意,其行為與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構成要件不符,且上訴人既為豐原市長之參選人 ,其品德、操守應為可受公評之事,故被上訴人以競選文宣要求上訴人說明有 無涉及大學城自救會財務問題,係在監督候選人之品德、操守,為善意發表言 論,即非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添(三)上訴人並未因被上 訴人散發「涉嫌貪污的人能自稱清流嗎?真的能拚黑金嗎?」之競選文宣,使 其名譽遭受損害,或影響其選情,經查: 1、該文宣是經被上訴人簽名之正式競選文宣,而非所謂選舉黑函,此合先敘明。
又文宣是被上訴人質疑上訴人在八十二年間擔任大學城自救會會長期間財務發 生問題,且上開質疑業已證實並非空穴來風、虛構杜撰之事實,上訴人既參選 豐原市長,其品德、操守自應受較嚴苛之監督,況上訴人未有任何證據即以「 黑金壟斷之舊政權」之文宣,影射被上訴人為具有黑金背景之候選人,故如稱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散發文宣而名譽受損,則被上訴人何嘗不因上訴人其文宣而 遭受名譽損害。
2、再者,在本屆豐原市長之參選過程,不論在被上訴人陣營所進行之民意調查數 據及報章媒體之報導,皆認被上訴人會以極大的差距贏得豐原市長之連任,此 由選舉結果上訴人甲○○得票一萬六千餘票,被上訴人乙○○得票為三萬八千 餘票。換言之,本屆豐原市長之參選過程,兩造競選陣營之實力懸殊,不可能 因一張文宣改變選舉之結果,被上訴人亦無藉一張文宣之散發欲使選舉發生不 正確結果之「真正惡意」存在。
(四)上訴人既為豐原市長候選人,應屬「公眾人物」,在選舉中對於公共事務或其 過去曾參與之事務,會被以較嚴格之標準檢驗,仍其應建立之基本認識,職是 ,被上訴人僅以文宣質疑上訴人在八十二年擔任大學城自救會會長期間之財務 問題,業經證實並非空穴來風、虛構杜撰之事實,則上訴人在當時遭質疑,並 無感覺名譽受損、感覺精神上之痛苦;又豐原市長選舉為地方性之選舉,上訴 人請求應將歷審刑事判決書及民事判決書全文以標題套紅五十級粗字體,內容 以仿宋五號字體,刊登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自由時報第一版面各三日,該要求 明顯過當,非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文宣影本三份、檢察官起訴書影本乙份、 刑事判決影本三份、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乙份、台中縣鄉鎮市長候選人得票統計資 料影本乙份為證,並請求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選上更㈠字第二五一號乙○○違反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案件歷審刑事卷宗。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一月間參選台中縣豐原市長,為台中 縣豐原市長候選人,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亦同為該項選舉之候選人,且上訴人並 無偽造錄音帶抹黑被上訴人之行為,亦無因涉背信、詐欺、貪污案件而遭檢調單 位進行搜索、偵查之事實,竟基於毀損上訴人之名譽及使上訴人不當選之意圖, 偽造台中地院案號、案由,而印製標題「涉嫌貪污的人能自稱清流嗎?真的能拼 黑金嗎?」之競選文宣,以文字誣捏並傳述不實言論於文宣正面載謂「甲○○先 生,聽說您曾因為『大學城自救會』的財務問題被檢調單位以『背信詐欺』偵辦 ?到底有沒有這回事?」、「甲○○先生,你曾任潭子某美語學校董事,據聞你 藉轉手機會獲取鉅額不法利益?因而曾受檢調單位搜索偵辦,到底有沒有這回事 ?」、「甲○○先生,最近檢調單位又到你家進行搜索,並以『貪污治罪條例』 對你進行偵查,請問:這次又是為了哪件案件?」等語,另於前揭競選文宣背面 指摘並傳述不實文字謂:「::甲○○偽造錄音帶抹黑乙○○,並藉宣傳車散佈 謠言::」等語。製作完成後即指令大量人員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 許於豐原市全面散發予不特定人,足令有投票權人誤認上訴人有涉嫌背信、詐欺
、貪污案件而曾遭檢調單位搜索、偵辦及有偽造錄音帶抹黑其他候選人之不法行 為,已使有投票權人產生對上訴人品格、操守、能力貶抑之判斷而影響投票支持 上訴人之意願,並足以生損害於上訴人及本次台中縣豐原市長選舉之正確性。爰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判決:㈠被上訴人應將本件歷審刑事判決書及民事判 決書全文以標題套紅五十級粗字體,內容以仿宋五號字體,刊登聯合報、中國時 報及自由時報第一版面各三日;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貳佰萬元整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製作上開「涉嫌貪污的人能自稱清流嗎?真的能拚黑金 嗎?」之文宣,係對上訴人之品德、操守合理提出質疑,並無侵害其權利之故意 或過失;又被上訴人是在掌握具體事證後,方製作文宣,其內容主要在指摘上訴 人涉嫌貪污罪名遭檢調搜索之事實,其中對於大學城自救會財務問題,以連續雙 問號標示,係要求上訴人對上開質疑提出說明,該競選文宣,是善意發表言論, 並無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之故意,且上訴人並未因被上訴人散 發「涉嫌貪污的人能自稱清流嗎?真的能拚黑金嗎?」之競選文宣,使其名譽遭 受損害,或影響其選情。上訴人既為豐原市長候選人,應屬「公眾人物」,在選 舉中對於公共事務或其過去曾參與之事務,會被以較嚴格之標準檢驗,乃其應建 立之基本認識,是被上訴人僅以文宣質疑上訴人在八十二年擔任大學城自救會會 長期間之財務問題,並非空穴來風、虛構杜撰之事實,則上訴人在當時遭質疑, 並無感覺名譽受損、感覺精神上之痛苦;上訴人請求應將歷審民刑事判決書刊登 聯合報等報,該要求金額明顯過當,且非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語,資為抗辯。三、上訴人主張兩造於九十一年一月間參選台中縣豐原市長選舉,被上訴人於九十一 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在台中縣豐原市,利用助選員散發內容印製標題「涉嫌貪 污的人能自稱清流嗎?真的能拼黑金嗎?」之競選文宣,於文宣正面載謂「甲○ ○先生,聽說您曾因為『大學城自救會』的財務問題被檢調單位以『背信詐欺』 偵辦?到底有沒有這回事?」、「甲○○先生,你曾任潭子某美語學校董事,據 聞你藉轉手機會獲取鉅額不法利益?因而曾受檢調單位搜索偵辦,到底有沒有這 回事?」、「甲○○先生,最近檢調單位又到你家進行搜索,並以『貪污治罪條 例』對你進行偵查,請問:這次又是為了哪件案件?」等語,該次選舉結果,被 上訴人得票三萬八千餘票,上訴人得票一萬六千餘票,被上訴人當選豐原市長而 上訴人落敗之事實,有前揭爭議之競選文宣、台中縣鄉鎮市長候選人得票統計資 料均影本附卷可證,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堪信為真實。四、按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者,應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負 立證之責(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三八號判例參照);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賦 予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散發文宣,無異承認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有類 似傳播媒體之權限,苟散布或傳播之內容未具「虛構性」及「具體性」,且意在 訴諸選民加以公評,僅傳述可供公斷之事項,應不該當於侵權行為要件,而於競 選期間,候選人之個人信用、操守、人品等均為選民欲深入了解之事項,期能真 正選賢與能,是該候選人乃類如公眾人物,其信用、人品、操守等,自均屬可受 公評之事項,如非出於毀損他人名譽、信用之惡意,即有對於該傳播內容確有經
過合理查證,確信其傳播屬實,縱事後得知真相,與該傳播事實有出入,亦難認 有故意或過失為不實傳播之情事。
五、本件上訴人認被上訴人有侵權行為之事實,無非係以證人黃建濤等人之證述,及 宣傳文宣內所載「涉嫌貪污的人能自稱清流嗎?真的能拼黑金嗎?::甲○○先 生,聽說您曾因為『大學城自救會』的財務問題,被檢調單位以『背信詐欺』偵 辦?到底有沒有這回事?::。」等內容均無法加以證實,且法務部調查局臺中 縣調查站亦函覆,於該時間內並無偵辦甲○○因「大學城自救會」財務問題而涉 及背信、詐欺等不法之案件,為其依據。然於上揭臺中縣豐原市市長選舉期間, 被上訴人固不否認由其競選總部文宣小組製作、並曾委請助選員黃建濤在前揭時 地散發上開競選宣傳單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侵權行為或不法情事,辯稱:伊並 未無中生有或有虛構事實或意圖使人不當選之故意或過失,該文宣內容所質疑之 事實,係選舉期間有熱心人士提供消息來源,該文宣上伊都是以聽說、雙問號來 問上訴人,是一個可受公評的公共事務,以文宣質疑上訴人擔任大學城自救會會 長期間之財務問題,目的是請上訴人解釋清楚等語。六、查上訴人發起之台中縣「大學城自救會」財務問題,確有傳聞被挪用等情,而調 查單位亦有進行調查,並向上訴人詢問之事實,又上訴人確因涉及常春藤國民中 小學貪瀆案件遭台中地院檢察署分案,並向臺中地院聲請搜索票、執行搜索,此 亦為上訴人不否認之事實,則被上訴人選舉文宣所印:「::聽說您曾因為『大 學城自救會』的財務問題被檢調單位以『背信詐欺』偵辦?到底有沒有這回事? ::」「::甲○○先生,最近檢調單位又到你家進行搜索,並以『貪污治罪條 例』進行偵查。請問:「這次又是為了哪件案件?::」「::甲○○先生,你 曾任某美語學校董事,據聞你藉轉手機會獲取鉅額不法利益?因而曾受檢調單位 搜索偵辦,到底有沒有這回事?::」等文字,以質疑上訴人,顯非傳播虛構具 體事實;又上開被上訴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原法院刑事庭 判決無罪,雖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選上訴字第六五五號改判有罪,嗣經最高法院撤 銷發回,再經本院判決乙○○無罪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審認屬實, 有原法院九十二年度選訴字第六號、本院九十三年度選上字第六五五號、九十三 年度選上更㈠字第二五一號、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三五號刑事判決 影本各一件附卷可證,被上訴人認市長候選人為公眾人物,其信用、人品、操守 等,自均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事先已查證,縱事後該傳播事實稍有出入,亦難認 被上訴人製作之上開文宣不實而構成侵權行為。七、且按在民主政治公民社會中,候選人透過競選之過程利用各種文宣為其進行宣傳 ,並就其所涉公共事務為辯論,期使選民對候選人有充分之認識,是對於各候選 人有關文宣中就與公益有關之事項,或甚至人格特質的描述等,自應嚴格認定報 導人是否確有誹謗或侮辱之惡意,不應以過於寬鬆的標準檢驗,以免在選舉中因 對其他候選人有關於公共事務或其過去曾參與事務之之批評動輒得咎,因此若無 積極證據足證行為人確係出於侮辱之故意、未必故意或過失以進行公然傳播或散 布,即應推定其係以善意為之。故候選人競選期間所製作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 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在引起選民之注意,增加選民對候選 人平日參與公共事務等作為之瞭解,並可提供選民更多且深入之資訊,此乃民主
政治所使然。
八、上訴人雖稱依證人林貴昌、尹成基、張穎仁等人於刑事案件中證詞,被上訴人確 有惡意虛構具體事實之侵權行為,惟查:
(一)證人即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偵查員張穎仁於刑事庭原審審理時結證稱: 「八十二年臺中縣大學城抗爭是一個很大的事件。」、「他(指甲○○)當時 是一個領導,發起一個自救會的活動。」、「有關財務的部分,有這個傳聞, 我記得西湳里里長,有要求自救會公布大學城自救會財務。」、「因為這是屬 於民眾的傳聞,對於我們來說,不是一個很具體的證據,所以基本上各種說法 都有,有的是說,帳面上的帳冊不清楚,有的是說,財務上有被挪用,有的是 說,因派系糾紛,造成財務上登記上的不齊全。」、「(問:縣調站對於這個 傳聞有無作進一步的處理,例如約談、訪談?)基本上來說,我們對一個傳聞 、動態,我們一定會去瞭解,這個案件,我們有去問過一些人,是私底下的調 查,屬於國情方面的事情。」、「(問:詐欺與背信是否屬於貴局職掌的範圍 ?)是,要達到一定的線索,門檻要有一個基本的人證、查證路線、物證,才 會進行清查。我們調查局是鼓勵我們查處重大經濟犯罪,壹仟萬以上是屬於重 大經濟犯罪,壹仟萬以下是屬於輕微案件,比較沒有績效,壹仟萬元以下我們 比較不會去查,除非事證很明確。」、「就我瞭解,各村里自行募款,因為後 來為了整合抗爭活動的力量,他們後來有把各里的結餘金額繳回自救會,詳細 金額我不曉得。」、「本案沒有將任何人移送地檢署偵辦,因為國情調查不是 犯罪調查。我們查的結果,我們認為在犯罪調查的線索方面,不構成犯罪。」 等語。準此,雖上訴人因參與「大學城自救會」抗爭活動,事後有里民質疑其 捐助經費遭濫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亦針對該財務問題之傳聞,以國 情調查名義私下訪查,惟並未發現具體不法事證,故未再深入偵查或移送,是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豐肅第О九二六一五О四 二一О號函以:「本單位並無偵辦告訴人甲○○因『大學城自救會』財務問題 而涉及背信、詐欺等不法案件之紀錄」等情,函覆檢察機關,乃屬當然,然是 否即可據此認定被上訴人就上揭宣內容之撰述,有真實惡意之情節,尚屬可疑 。又證人張穎仁復於原法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問:你當時是否向被告( 即被上訴人)打聽大學城自救會的事情?)要知道犯罪的狀況,應該是要問他 的敵人,所以我有問過被告,我是問他關於自救會內部派系的問題,被告有約 略提到自救會財務問題。」、「當初去與被告談話的時候,被告是否知道,你 是要調查甲○○涉及大學城自救會的問題?)他應該會知道,我去問的時候, 是要去問自救會的事情。我有請被告提供證據。」等語。顯見當時「大學城自 救會」之財務問題,確實遭人質疑,且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之人員亦曾 深入瞭解,並訪談上訴人該相關內容等情,應屬真實。雖上訴人遭質疑之事, 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以無具體事證,而認不構成犯罪,亦未繼續深 入追查,然此已足證被上訴人上揭文宣中所質疑:「甲○○先生,聽說您曾因 為『大學城自救會』的財務問題被檢調單位以『背信詐欺』偵辦?到底有沒有 這回事?::。」等內容,並非杜撰不實之事。(二)又證人黃建濤於偵查中係證稱:其係被上訴人競選總部之義工,於九十一年一
月二十五日,曾依照該競選總部人員之指示,發放上揭文宣等語(見九十一年 度選偵字第五九號偵查卷第一六頁),則由證人黃建濤上揭之證言,僅足證明 被上訴人曾委由證人黃建濤散發上揭文宣之事實,惟被上訴人是否確有違法或 侵權行為事實,仍應依該所散發之文宣內容,是否不實、被上訴人是否具有真 實惡意或過失而定,故僅以證人黃建濤之證言,應尚不足以認定被上訴人,確 有上揭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犯行。又證人即於八十二年間任 臺中縣豐原市西湳里里長之林貴昌於原法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大學城開發 範圍有五個里:朴子里、西湳里、東湳里、豐洲里、神州里,為當時里民有組 織抗爭的自救會,抗議的時候,是告訴人帶頭的。自救會的經費是里民捐的, 沒有專人管理經費,事後有少數人質疑經費從何而去,我說買喇叭或作匾額送 給幫忙的人,但有里民說,花太多錢,大學城自救會的財務最後有無公布出來 ,我忘記了。我不知道甲○○是否向人收錢。」等語。另證人尹成基於原法院 刑事庭審理時證稱:「八十二年間,大學城抗爭事件,是臺中規模最大的,我 當時擔任記者,有參與,我印象很深刻。當時聽說大學城自救會有帳目不清的 傳聞,起因於自救會成員,衝進縣議會與議員發生衝突,雙方對立爭執更大, 自救會說,縣政府與部分官員炒地皮,有些議員為了要反制,所以才說帳目不 清的問題,經過我查訪之後,沒有具體事證,所以不了了之。」等語。再參諸 上訴人自陳,當時係東南里地主,確有參與自救會之活動等語,顯見於八十二 年五月間,臺中縣豐原市確曾發生「大學城自救會」之抗爭事件,而上訴人當 時為大學城抗爭事件之自救會領導人之一,且事後確有少數民眾,對於自救會 經費之運用及去向有所質疑,當屬無誤,則被上訴人事後於市長選舉時,以「 大學城自救會」之財務問題,對上訴人提出質疑,應非屬憑空杜撰。(三)另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於系爭文宣中記載:「::甲○○先生,最近檢調單位又 到你家進行搜索,並以『貪污治罪條例』進行偵查,請問:這次又是為了哪件 案件?::。」並以鮮明箭號,指向該文宣正面左側,仿法院對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之格式載列,而認被上訴人以文宣中「又」字之記載,顯係影射上訴人 再次涉嫌犯罪而遭搜索,並於文宣標題中記載「涉嫌貪污的人能自稱清流嗎? 真的能拼黑金嗎?」等語,是應涉有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之侵 權行為。然上訴人確因涉及常春藤國民中小學貪瀆案件,經臺中地院檢察 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九月五日向原法院聲請搜索票後,於翌日(即六日)執行搜 索之事實,有原法院九十年度聲搜字第二四九號刑事卷宗一份附該刑事卷可稽 ,且為上訴人所不爭。足見被上訴人於系爭文宣所刊載上開詞句,並非空言杜 撰。雖系爭文宣上接續以「::甲○○先生,最近檢調單位又到你家進行搜索 ,並以『貪污治罪條例』進行偵查,請問:這次又是為了哪件案件?::。」 且以鮮明箭號指向該文宣左側,仿法院對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容有令選民混 淆,上訴人除因「潭子某美語學校」獲取不法利益遭偵辦外,另涉及「貪污治 罪條例」案件,而遭搜索之虞。惟衡諸一般人,對於司法程序之搜索、偵查, 未必能夠明確辨別,況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除刑案被告本人以外,實無從得 悉其涉案情節,再參以上揭所述,上訴人因大學城自救會財務問題遭被上訴人 質疑之情事,則被上訴人本於選民所提供「甲○○涉及貪瀆案件遭偵辦」、「
甲○○住所遭搜索」等消息,始刊載上述內容於系爭文宣上散發,依當時選舉 激烈情形,然尚難據此即逕認被上訴人有侵權行為情事。又鄉鎮市長雖非具有 全國政治性知名度之公眾人物,但其在地區上乃屬公眾人物,故在選舉中自可 利用文宣進行辯護,其就所涉事務或個人操守、人品等為辯論,更為讓選民對 候選人有充分認識,對各候選人有關文宣中之報導,自應嚴格認定報導人是否 確有誹謗之惡意,不應過於寬鬆,以免選舉中因針對其他候選人之操守、人品 、或其參與事務之言論動輒得咎,因此若無積極證據,足證候選人係出於誹謗 之故意,或未必故意,或過失進行傳播,即應推定其係以善意為之,有如前述 ,是被上訴人辯稱,其無使上訴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之意圖等語,應屬可 採。
(四)末查選舉期間,文宣已然為不可或缺之工具,選民對於「比較性」或「疑異性 」之文宣,應已熟稔其為候選人慣用之技倆,候選人毋庸以不實、惡意打擊對 手之印象爭取認同,選民支持與否,實存繫於候選人平日之表現。再由扣案文 宣之內容觀之,其係以「聽說」、「據聞」為消息來源,其內容未具「虛構性 」,且係以「到底有沒有這回事?」之詢問語氣,作為文宣之主要內容,再加 諸上訴人因大學城自救會之問題,曾受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人員訪談、 上訴人復確因涉及常春藤國民中小學貪瀆案件,經檢察官於九十年九月五日, 向原法院聲請搜索票,事後並執行搜索等情,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雖於所散 發之文宣中,對該等事件予以質疑,且措詞聳動,隱含對上訴人涉及財務問題 之非難,然觀諸整個文句段落,均屬疑問句,旨在促使選民正視上訴人之品德 操守,或比較、探詢,難認被上訴人之指訴為虛,而仍本於真確之惡意予以散 布傳播,顯見被上訴人僅意在訴諸選民,對於上訴人之信用、人品、操守加以 公評,是其所為即難認為有過失,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九、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上揭文宣內容其目的係在引起選民,注意候選人平日參與之 事務、品德、操守是否不當,並可提供選民較多及深入的資訊,故尚難以上開被 上訴人稍嫌誇張之文宣內容,即推定被上訴人自始即非善意,而有誹謗他人之故 意或過失,並構成侵權行為,是被上訴人上揭所辯無故意或過失為不實傳播,應 堪採信。從而,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刊登報紙及給付 二百萬元既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併駁回。是則 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 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 」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所 明定,惟本院既認定被上訴人無侵權行為之事實,自無依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之必要,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B2 法 官 鄭金龍
~B3 法 官 王重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B 書記官 紀美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