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丙○○
訴 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上 訴 人 陳張阿腰即力天鋼構企業社
兼訴訟代理人 戊○○
訴 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被 上 訴 人 宗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丁○○
訴 訟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蔚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訴 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簡渟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
法庭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古金男
~B3 法 官 朱 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陳俞豪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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