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4年度,91號
TCHM,94,上易,91,2005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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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九一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八一號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七○七一、八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原為朋友。(一)嗣因被告曾於民國 (下同)九十二年間,至甲○○黃姓友人所經營之卡拉OK店簽帳消費多次未付款 ,致該黃姓友人對被告提出詐欺告訴,被告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損壞甲○○所 有車牌號碼○H-七七七一號自用小客車之概括犯意,連續於九十三年一月四日 五時左右、同年月九日、十四日、十五日、二十日、二十七日、二月四日凌晨二 時至三時間,騎乘機車或腳踏車,前往臺中市○區○○路三○○號之六前,該○ H-七七七一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處,持不明器物毀損該自用小客車之前、後擋風 玻璃,右側車身等多處,致生損害於甲○○。(二)被告另因告訴人林王秀蓮之 子與其兄發生法律爭訟,竟另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凌晨三時左右,酒後持磚塊、安全帽等器物,至林王秀蓮所有臺中市○區○○里 ○○街十六號住處,砸毀該屋之大門玻璃,致生損害於林王秀蓮乙○○復另基 於恐嚇之犯意,於同日四時左右,對坐於客廳處之林王秀蓮恐嚇稱:「你已經老 了,你要趕快死,叫你兒子快點出來,讓我打,沒有出來的話,就要打死你(台 語發音要把你滅掉)」等語,使林王秀蓮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一般物品罪嫌、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後,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死亡 ,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五○號不起訴處分書、 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一紙在卷足憑。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即應為不受 理判決,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即有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另諭知公訴 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林 宜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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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