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4年度,89號
TCHM,94,上易,89,2005031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八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三五號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
偵字第五九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丙○○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上旬某日起,至同年八月上旬某日止,受僱於址設臺 中市○○區○○路十三之二六號一樓全球影音光碟社(下稱全球影音)之負責人 戊○○,經派駐於臺中市南屯區○○○路全球影音之五權店擔任營業員,負責銷 售影音光碟片及代收費用之職務。詎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概括 之犯意,於九十二年五、六月間,利用全球影音推銷會員卡制度,入會者一次繳 足新台幣(下同)二千元,即可以該費用抵扣購買光碟片費用,日後購買光碟片 亦可享有折扣,而發給各營業員空白會員申請書,以招攬會員之機會,連續收受 乙○○、甲○○及丁○○之入會費共計六千元,先後予以侵占入己,挪為私用, 而未將前開金額及會員之入會申請書繳回全球影音。嗣丙○○因故離職,乙○○ 、甲○○及丁○○前往全球影音欲購買光碟片,並表明渠等會員身分,該店卻查 無渠等入會資料,始查悉上情。
二、程序方面:上訴人即被告丙○○(下稱被告)經合法傳喚,於審理期日無正當理 由不到庭,依法不待其陳述直接判決。又證人戊○○、蔣瑞安業於原審審理中到 庭具結為證,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之規定相符,渠等證詞自具證 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理由及對於被告辯解的判斷: 被告矢口否認涉有右揭業務侵占犯行,辯稱:伊收受之入會費均已依規定繳回公 司,並未侵占,戊○○、蔣瑞安他們每天均會去收日報表,若有問題,一定會發 覺。又乙○○、丁○○、甲○○對於會員制度之證詞均不確定,是否蔣瑞安事先 已先與渠等聯繫,故為不利於伊之證詞云云。經查: ㈠右揭事實,業據證人戊○○、蔣瑞安於原審審理中證述綦詳,核與證人乙○○於 原審證述:「(問:你有無至全球影音買過或租賃過光碟片?)有去買過。店裡 的人是跟我推銷繳二千元,就可以加入會員,買的話就比較便宜,我是在晚上七 點至十二點左右去該店的。我有加入會員,繳了二千元,我加入的時間是在九十 二年間,時間不太記得了。店員跟我介紹的時候,是說繳二千元可以馬上享受優 惠,我記得我的部分還有七、八百元可以購買。第二次我再到該店的時候,店員 就說跟我接洽的人已經離職了,而且他把店裡面的錢拿走了」、「(問:是否這 位人員向你推銷的?〈提示被告照片〉)應該是這位,他高高瘦瘦的店員」、「 (問:第二次去拿片子的時候,另外的那個店員,他有無告訴你,你不是該店的 會員?)第二個店員不承認我是該店的會員」、「(問:加入會員,你是登載何



人姓名?)我自己的名字」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一四至一一六頁);證人丁○○ 於原審證稱:「(問:是否認識庭上的被告?)看過。是在五權西路的全球影音 光碟店見過他,他是該店的職員,擔任何職我不清楚,至少在一年多以前見過」 、「(問:與被告接洽何事?)我當時去該店購買VCD,然後加入會員。忘記 當時繳交多少會費,會員制度是什麼,我也忘記了」、「(問:是否填寫過會員 申請書?)忘記了,但我有拿到會員卡,會員卡是被告交給我的」、「(問:會 員卡繳交的會費,有無使用完?)沒有。因為後來要去該店拿片的時候,被告已 經不在店裡面,店裡說會員卡不能用,是什麼原因不能用,我現在已經記不起來 了」、「當時我入會的會費確實交給在庭的被告」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四○、一 四一頁)及證人甲○○證稱:「(問:是否認識庭上的被告?)看過。是在五權 西路的賣光碟店看過他,店名忘記了。被告可能是店裡面的職員,擔任何職我不 清楚,至少在一、二年前見過」、「我當時去加入會員,由被告與我接洽。加入 會員有優待,購買光碟片比較便宜,加入會員多少錢,我不太記得,約為一千五 百元,一次繳一千五百元,可以慢慢的分次消費完」、「(問:是否填寫過會員 申請書?)忘記了,但我有拿到一張卡,該卡是被告交給我的,我的錢應該也是 交給被告」、「(問:會員卡繳交的會費,有無使用完?)沒有。後來因公司不 認帳,公司認為我是被告私下招攬的,不認為我是會員」、「我當時是以我的名 字甲○○加入會員」等語相符(見原審卷第一四二至一四四頁),足堪採信。再 參諸被告曾於偵查中自承有侵占「兩個」會員之入會費乙情(見補正卷第八頁, 惟被告供稱係侵占「大頭」及「紀順宗」乙節,並不足採,詳見後述),益徵被 告確有侵占行為,否則自無承認之理,雖嗣後被告更易前詞,改稱:當時是偵查 中檢察官趕著下班,叫伊承認,伊才承認云云,惟被告苟無侵占犯行,明知侵占 行為涉及刑責,焉有可能僅因訊問人欲下班,即任意認罪之理,此顯屬卸責之詞 ,自不足採。另前開證人乙○○、丁○○、甲○○之證詞,對於入會之金額、制 度或無法為詳細、確實之陳述,惟渠等入會時間迄原審審理時已逾一年半,時間 相距已久,而繳納之入會費僅區區二千元,尚非鉅額,自難苛求渠等對細節亦有 深刻記憶,故此部分證詞或有遺忘、誤記,並不減損渠等證詞之真實性。 ㈡被告雖質疑證人戊○○、蔣瑞安是否事先與證人乙○○、丁○○、甲○○聯繫, 故為不利證詞云云,惟證人蔣瑞安僅提呈前開三名證人之姓名及電話號碼供法院 調查,並不知悉前開三名證人之詳細年籍資料及住所,或攜同前開證人到庭為證 ,乃原審依職權向各相關電信公司函查後,始查悉前開三名證人之詳細年籍及住 所而得以傳喚前開證人到庭為證,此有臺灣大哥大、和信、中華及東信電訊股份 有限公司之回函在卷可參,衡情,渠等應無與證人蔣瑞安、戊○○勾串之可能, 否則,證人蔣瑞安、戊○○茍欲故為誣陷,當無故不提供前開證人住所資料之理 。況渠等與被告並無何仇隙過節,亦應無甘冒偽證罪責,故為誣陷之理。 ㈢參以被告繳回全球影音如卷附之六十四張會員申請書影本(見發查卷第九至七二 頁),確無前揭三名證人之入會資料,是被告所辯,已將所有入會費繳回公司云 云,尚不足採。至被告雖聲請傳喚另名營業員吳德樹到庭為證,惟本院依前述事 證,已足為本件犯罪事實之認定,且被告並未提供吳德樹之年籍住所資料以供傳 喚,況吳德樹與被告乃互為輪班,非同一時段上班,被告於上班時間內,究有無



侵占犯行,吳德樹既未親眼見聞,未必知悉,本院因認無再傳喚吳德樹到庭之必 要,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四、論罪科刑的理由:
⑴被告為全球影音之營業員,職司販售光碟片、招攬會員及代收入會費等事務,為 從事業務之人。被告所為,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 告先後多次侵占入會費款之行為,時間緊接,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 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又因其侵占 金額僅六千元,本院因認無庸加重其刑。
⑵原審依上述事證,適用前述法條及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尚 稱平和、侵占之財物非鉅及犯罪後猶飾詞否認,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 有期徒刑六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合,其量 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情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檢察官起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前揭受僱期間,趁職務之便,有侵占另外四十三位 會員之入會費,共計八萬六千元,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有刑法業務侵占犯行。 然查:告訴人即證人戊○○於偵查中雖指訴:被告有侵占四十六位會員入會費( 含前述乙○○、丁○○、甲○○部分)等情,惟嗣於原審中又改稱:被告僅侵占 三十六位會員入會費等語,準此,告訴人究交付幾張會員申請書予被告,尚有疑 義,且被告雖僅繳回六十四張會員申請書,而未繳回其餘會員申請書,或有遺失 、毀損之可能,尚難遽論被告均已招攬收費並予以侵占。再參諸證人蔣瑞安、戊 ○○僅能證實當時有乙○○、丁○○、甲○○、林家慶、陳富裕五人曾到店內表 明繳錢予被告,並留下聯絡電話,其餘客人資料均付諸闕如,則其餘未能舉證之 人,依罪疑唯輕法理,自難認定被告確有此部分侵占犯行。至林家慶、陳富裕二 人,原審依蔣瑞安提呈該二人所留電話號碼,分別係0000000000、0 000000000號,予以查詢結果,前揭0000000000號電話目前 乃係空號,而0000000000號電話目前則停用中,原審再依職權分別向 臺灣大哥大及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前開電話於前揭期間之使用人分 別為居住於高雄之「黃瑞堯」及臺北之「洪英慶」,有前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 回函附卷可稽,顯與證人蔣瑞安所述不符,此部分或因證人蔣瑞安誤載電話號碼 ,致無法傳喚林家慶、陳富裕二人到庭,依罪疑唯輕法理,就此部分,亦難遽認 被告有侵占犯行,亦臻明確。職是,除前述乙○○、丁○○、甲○○三人外,實 難認定被告亦有侵占另外四十三位會員入會費之犯行,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就此部分,認 與前揭起訴成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六、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張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F

1/1頁


參考資料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