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4年度,1號
SLDV,104,重訴更一,1,201706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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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蘇政德 
被 上訴人 李銘碩 
      李佳美 
      李佳霙 
      李佳純 
      李佳穗 
      李佳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律師
      卓品介律師
      楊政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
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3 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3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復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3 月17日裁定提抗告,業經臺灣高 等法院106 年度抗字第654 號106 年5 月16日裁定駁回,此 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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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