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怡欽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
第551 號,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調偵字第6 號、第7 號,及移送
併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5473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玖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玖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因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號(原為丁○○之父 孫坤亮所有,惟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查封拍賣)、 147 號土地分別遭庚○○及戊○○標得,為向該兩筆土地拍 定人購買遭拒後,竟分別基於恐嚇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 1 至9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向庚○ ○、丙○○、辛○○、戊○○、乙○○恫稱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6 、7 、9 所示,加害身體及財產內容之言詞,及向 己○○恫稱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加害身體及財產內容之言詞 ,並於附表一編號5 、8 所示拍攝丙○○、己○○之小客車 車牌,暗示將對渠2 人不利之方式,致庚○○、丙○○、辛 ○○、戊○○、己○○、乙○○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 全。
二、案經丙○○、庚○○、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4 條之規定,然若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中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此立法意旨在
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 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 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 ,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 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 檢察官、被告對於本院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均同意有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第52-53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 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為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 說明,認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上認定之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丁○○(下稱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2、74頁),並有下列證據 可佐:
(一)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恐嚇庚○○部分: 1、證人丙○○於警詢及偵訊均證稱:丁○○於103 年2 月8 日17時、17時8 分、同年3 月31日11時55分、4 月7 日 15時34分、4 月23日12時50分及58分一直撥打電話給伊 ,…,電話內容中多是他要伊轉告所代理購買土地的所 有權人(即庚○○),給他3 天的時間考慮,將標購得 之土地以1200萬元賣給他(丁○○),否則就要直接去 他(庚○○)家裡找人,他還說伊所代理標購的土地旁 道路是他鋪設的,因該路前、後面土地都是他的,若庚 ○○不同意,他就會用車子將路塞住不讓通行等語(見 警卷第191 頁,偵卷第37頁),復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 4 所示之譯文可佐,足見證人丙○○上開之證述應堪採 信。
2、證人丙○○確依被告所言,將其與被告所通話內容轉達 被害人庚○○知悉等節,亦據證人庚○○於原審證述屬 實,並證稱:丁○○有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時間有 打電話給丙○○,要丙○○轉達要伊注意,內容就是說 伊所標到的土地旁道路都是他所有,並由丙○○轉達給 伊3 天時間考慮,不然就會到伊家找伊,而伊害怕的就 是家人遭受不必要困擾等語(見原審二卷第80頁),是 被害人庚○○經由丙○○轉知上開恐嚇內容而因此心生 畏怖甚明。
(二)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恐嚇丙○○部分: 1、證人丙○○於警詢及偵訊證稱:丁○○於103 年4 月28 日18時7 分,又撥打電話給伊,電話中是先以台語辱罵 、恐嚇及逼問伊之委託人陳董(庚○○)連絡電話,又
恐嚇要帶人過來堵伊(即附表一編號6 所示部分),而 於103 年3 月31日上午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 ○○巷00○0 號前之強制點交現場,丁○○又持用具照 相功能行動電話拍下伊車輛,而他這個舉動已令伊心生 畏懼(即附表一編號5 部分)等語(見警卷第191-193 頁,偵卷第32頁),復有如於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譯文 可佐,足見證人丙○○上開證述,應堪採信。
2、又參諸被告於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時間多次 撥打丙○○之行動電話,均因不滿丙○○替庚○○標得 土地等情,已如前述,是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 時間致電丙○○並出言恐嚇及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對丙 ○○拍攝座車之行為,已致丙○○之人身安全受威脅而 心生畏怖甚明。
(三)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恐嚇辛○○、戊○○部分: 1、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時間至丁丁藥局,並以附 表一編號7 所示之言詞要辛○○轉述予藥局負責人戊○ ○等情,業據證人辛○○於原審證述在卷,並證稱:丁 ○○於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時間前往丁丁藥局要找老 闆戊○○,當時因戊○○不在,他(丁○○)來的時候 要伊轉告戊○○說他所標得土地上有他(丁○○)之前 所種的芒果、蓮霧、榕樹,他(丁○○)有說看老闆( 戊○○)要如何補償,或由他(丁○○)購買該土地, 不然以後會很難講,伊有把他的話轉告戊○○等語(見 原審一卷第225 、227 頁),復有如於附表一編號7 所 示之譯文可佐,足見證人辛○○上開之證述,洵屬可信 。
2、又證人辛○○於偵訊亦證稱:丁○○都是以江湖味道口 氣要求見公司負責人,或要公司老闆與他聯絡見面談, 他講話聲音很大,員工看到他(丁○○)來就會叫伊出 來等語(見他卷第74頁,偵一卷第79頁) ,益徵被告於 附表一編號7 之言詞,足致辛○○、戊○○均心生畏怖 無訛。
(四)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恐嚇己○○部分: 1、證人己○○於警詢及偵訊均證稱:伊於103 年4 月28日 早上8 時3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要 進行整地及裝設圍牆工程時,一到現場就遭丁○○攔下 不讓我們進入該地號,並揚言說如果要進去整地及裝設 圍牆的話就要予以毆打,…,還說本來要將怪手扣起來 不還,但如果不再做該工程,他就同意怪手停放在工地 ,因他(丁○○)以言詞恐嚇,伊與同事將怪手停放在
工地後就離開,後來再與同事進去該工地查看我們所停 放之怪手,卻發現怪手操控室之擋風玻璃已遭人打破6 、7 面,當時害怕遭他(丁○○)毆打及怪手再遭破壞 ,就趕緊用拖車把怪手載離現場,而他當時還有用手機 拍攝伊開去的自小客車等語(見警卷第253 頁;偵卷第 38頁),復於原審亦證稱:丁○○跟伊說他砸壞伊的怪 手車只是剛好而已等語(見原審二卷第12、14頁)。復 參諸證人己○○因上開怪手遭被告毀損部分,已與被告 達成和解等情,亦據證人己○○於原審證述在卷,並證 稱:此事已原諒被告,不想再追究等語(見原審二卷第 16頁),故證人己○○上開證述應非子虛。
2、又證人己○○於警詢證稱:伊遭丁○○恐嚇時,會心生 畏懼,因為當時他也有用手機拍攝伊開去現場的自小客 車,伊怕他查出伊住在哪裡等語(見警卷第253 、254 頁) ,足見被告於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言詞及拍攝車輛 行為,均足令己○○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無訛。(五)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恐嚇乙○○部分: 1、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至遠宏資 產管理公司,而由該公司協理乙○○接聽後,卻以如附 表一編號9 所示之言詞恫嚇並要求乙○○轉知該公司負 責人陳裕豐等情,業據證人乙○○於警詢證述在卷,證 人乙○○於原審復證稱:丁○○有打電話來公司說要找 人來公司,他(丁○○)要公司老闆賠償他的損失,否 則要到公司翻攤(台語),如果老闆不賠償他要叫台北 的人到公司找老闆把公司搞到倒攤(台語)等語(見原 審一卷第222 、223 頁),復有如於附表一編號9 所示 之譯文可佐,足見證人乙○○上開證述,應堪採信。 2、又證人乙○○於警詢證稱:伊因擔心他(丁○○)會突 然出現在街頭對伊施以暴力,所以自從他打電話到公司 向伊恐嚇後,伊出門時,心理壓力極大等語(見警卷第 260 頁),足見被告於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恐嚇言詞向 乙○○所為之恫嚇,已令乙○○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 安全無訛。
二、被告自白之情節,核與證人庚○○、丙○○、辛○○、戊○ ○、己○○、乙○○所證述遭被告恫嚇之情節均屬相符,復 有附表一編號1 、2 、3 、4 、6 、7 、9 所示電話錄音光 碟及譯文可佐,故自得作為認定被告犯恐嚇罪之依據。三、綜上所述,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時、地,以如附 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方式恐嚇庚○○、丙○○、辛○○、 戊○○、己○○及乙○○之事證已甚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
參、撤銷改判及論罪、科刑
一、論罪
(一)按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之法益,係為個人 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因此祇須行為人客觀上將加害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財產等事項通知他人,而該通 知事項,依其所通知之方法、態樣、內容,以社會一般觀 念加以客觀判斷,確足以使受到惡害通知之人心生畏懼, 致危及其在社會日常生活之安全感,即應成立本罪。次按 刑法所指之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 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 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 一般觀念,均認亦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 ,仍認為行為人已著手恐嚇行為。
(二)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 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行為 ,係以一行為同時恐嚇辛○○、戊○○2 人,為想像競合 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7 接續撥打電話 之恐嚇行為,因各次行為時間密接,且被害人同一、地點 亦相同,又從譯文內容觀之,被告應係基於單一之恐嚇危 害安全犯意,在緊密之時間、空間接續而為數行為,應論 以接續犯。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恐嚇危害 安全罪共計9 罪,其犯罪之時間、地點均不相同,屬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5473 號移送 併辦之事實,核與本件起訴之事實均屬相同,為同一案件 ,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變更起訴法條:
1、按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若僅以恐嚇方法使人交 付財物,而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者,縱令其行為或可觸犯 他項罪名,要無由成立本條之恐嚇取財罪。
2、檢察官認被告丁○○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7 、9 所 示之罪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恐嚇取財未遂 罪云云。然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 之譯文係提及要向庚 ○○補償其1000萬元之用路權,另附表一編號2 之譯文 則要求以1200萬元要向庚○○買回該土地,又附表一編 號3 、4 之譯文內容則係延續附表一編號1 、2 之要求 (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譯文欄所載),足見被告上開 恐嚇言詞,其目的在於要求庚○○補償道路用路權或販
售所標得之土地,兩者擇一,另就就如附表一編號7 、 9 所示之譯文中亦僅提及要求戊○○、乙○○應如何給 付土地補償費用(詳如附表一編號7 、9 譯文欄所載) ,然對要如何補償及補償金額若干,均未具體明確,故 自難認被告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7 、9 所示之恐嚇 行為,其主觀上已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揆諸上開說明, 核被告上開行為,尚與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 難對上開各罪論以恐嚇取財罪。
3、公訴人認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7 、9 所為均涉 犯刑法恐嚇取財未遂罪云云,尚有誤會。惟基本社會事 實既屬同一,爰就此部分應變更起訴法條。
(五)被告前因違反電信法等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 度審簡字第587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8年6 月 2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佐,是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之9 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 其刑。
二、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所犯上開附 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各罪,於本院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已 有改變,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 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 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9 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 ,均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審酌被告然僅因不滿高雄市○○區○○段000 號、147 號 土地拍定人庚○○、戊○○拒絕讓售或補償,而心生不滿, 非但不思以理性溝通式解決,竟於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 言行恫嚇土地拍定人庚○○、戊○○外,尚波及其他無關之 人,誠屬不該,再衡酌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造成被害人 心生畏懼程度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經濟來源靠父親生前 土地之收租金維生,家庭況狀未婚等其他一切情狀,爰分別 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台幣1000元為折算1 日之標準。再參以被告所 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9 罪,犯罪時間集中在103 年 2 月至同年4 月間,均屬同一罪質,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 號1 至9 所示之9 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為折算1 日之 標準。
肆、被告與同案被告李青駿、李敏郎被訴共同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時間恐嚇庚○○及其父母;另與同案被告李青駿 被訴於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時間恐嚇甲○○;及與同案被
告李青駿、李敏郎、劉明輝被訴於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時間 恐嚇甲○○。另同案被告李敏郎被訴於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 之時間恐嚇辛○○、戊○○。同案被告李青駿、李敏郎被訴 於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時間恐嚇己○○部分,均業經原審法 院判決無罪確定,故此部分均不另論列,並附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0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6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麗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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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行為人│行為時間 │犯罪事實 │譯文內容摘要及出處 │ 主文欄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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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丁○○│103年2月8 │丁○○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撥│A(丁○○) │丁○○犯恐嚇危害安全│
│ │ │日17時許及│打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9│B(丙○○)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7時8分許 │00000000號,以要求丙○○轉│103年2月8日17時00分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知庚○○之方式,對其恫稱右│A:我跟你說,你幫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列譯文欄所載之有加害身體、│ 轉達啦。 │。 │
│ │ │ │財產內容之言詞,經丙○○轉│B:要幫你轉達可以啦 │ │
│ │ │ │知庚○○後,使庚○○心生畏│ ,但是我是要跟你 │ │
│ │ │ │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問說,你有什麼理 │ │
│ │ │ │ │ 由要跟人家要求 │ │
│ │ │ │ │ 1000萬,你要說出 │ │
│ │ │ │ │ 來,我才可以跟人 │ │
│ │ │ │ │ 家說。 │ │
│ │ │ │ │A:不然你感覺要多少 │ │
│ │ │ │ │ ? │ │
│ │ │ │ │(中略) │ │
│ │ │ │ │B:對阿,那你還要跟 │ │
│ │ │ │ │ 人家要求錢? │ │
│ │ │ │ │A:喔,那我不要給你 │ │
│ │ │ │ │ 過阿。 │ │
│ │ │ │ │B:你都已經過名了, │ │
│ │ │ │ │ 怎麼不要給人家過 │ │
│ │ │ │ │ ? │ │
│ │ │ │ │A:沒有,我路也不要 │ │
│ │ │ │ │ 給你過阿。 │ │
│ │ │ │ │B:你說什麼問題? │ │
│ │ │ │ │A:路阿。 │ │
│ │ │ │ │B:路? │ │
│ │ │ │ │A:我跟你說,(路) │ │
│ │ │ │ │ 前面、後面和旁邊 │ │
│ │ │ │ │ 都是我們的地,那 │ │
│ │ │ │ │ 條路我就用車給你 │ │
│ │ │ │ │ 塞住,你要怎麼動 │ │
│ │ │ │ │ ?我問你你要怎麼 │ │
│ │ │ │ │ 動? │ │
│ │ │ │ │(中略) │ │
│ │ │ │ │B:你的意思是路是你 │ │
│ │ │ │ │ 鋪的,所以你要求 │ │
│ │ │ │ │ 1千萬就對了? │ │
│ │ │ │ │A:喔~。 │ │
│ │ │ │ │B:這樣就對了? │ │
│ │ │ │ │A:喔~。 │ │
│ │ │ │ │B:好,我會跟他講。 │ │
│ │ │ │ │A:你幫我轉達一下。 │ │
│ │ │ │ │B:我說那路是人家鋪 │ │
│ │ │ │ │ 的,人家就是要求 │ │
│ │ │ │ │ 這樣,不然路不要 │ │
│ │ │ │ │ 讓我們過。 │ │
│ │ │ │ │A:那條路我不要給他 │ │
│ │ │ │ │ 走。 │ │
│ │ │ │ │B:你說那條路算是你 │ │
│ │ │ │ │ 鋪的,你就是要求 │ │
│ │ │ │ │ 過路費,你要1千萬│ │
│ │ │ │ │ 就對了,不然路不 │ │
│ │ │ │ │ 要給人家過,是不 │ │
│ │ │ │ │ 是? │ │
│ │ │ │ │A:嗯,不然不可能會 │ │
│ │ │ │ │ 讓你們動的。 │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 │A:你幫我跟他講一下 │ │
│ │ │ │ │ 。 │ │
│ │ │ │ │B:好,這樣我去跟他 │ │
│ │ │ │ │ 講。 │ │
│ │ │ │ │ │ │
│ │ │ │ │103年2月8日17時8分 │ │
│ │ │ │ │A:對,我跟你說我每 │ │
│ │ │ │ │ 天都有叫人來寫~ │ │
│ │ │ │ │B:對啦,我知道你都 │ │
│ │ │ │ │ 有叫囝仔去那邊顧 │ │
│ │ │ │ │ ,這我也知道。 │ │
│ │ │ │ │A:對 │ │
│ │ │ │ │B:但是孫董,我不希 │ │
│ │ │ │ │ 望發生事情,實在 │ │
│ │ │ │ │ 是你有時候~ │ │
│ │ │ │ │(中略) │ │
│ │ │ │ │A:你幫我轉達啦,你 │ │
│ │ │ │ │ 幫我轉達這樣就好 │ │
│ │ │ │ │ 了啦。 │ │
│ │ │ │ │B:好啦 │ │
│ │ │ │ │(見警卷第31至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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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丁○○│103年3月31│丁○○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撥│A(丁○○) │丁○○犯恐嚇危害安全│
│ │ │日11時55分│打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9│B(丙○○)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許 │00000000號,以要求丙○○轉│103年3月31日11時55分│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知庚○○之方式,對其恫稱右│A:喂,我跟你說,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列譯文欄所載之有加害身體內│ 三天給他考慮,時 │。 │
│ │ │ │容之言詞,經丙○○轉知陳彥│ 間有夠了吧,像我 │ │
│ │ │ │博後,使庚○○心生畏懼,致│ 說的那樣,不然我 │ │
│ │ │ │生危害於安全。 │ 就到他家去找他。 │ │
│ │ │ │ │B:好啦。 │ │
│ │ │ │ │(中略) │ │
│ │ │ │ │A:你幫我向你陳董那 │ │
│ │ │ │ │ 個轉達啦。你說我 │ │
│ │ │ │ │ 要跟他買回來,看 │ │
│ │ │ │ │ 他有沒有要賣? │ │
│ │ │ │ │B:他沒有要賣啦。 │ │
│ │ │ │ │A:我跟你講,現在只 │ │
│ │ │ │ │ 有兩條路而已,不 │ │
│ │ │ │ │ 是他賠償我,就是 │ │
│ │ │ │ │ 我跟他買回來而已 │ │
│ │ │ │ │ 。 │ │
│ │ │ │ │B:沒啦,沒有要賣啦 │ │
│ │ │ │ │ 。 │ │
│ │ │ │ │A:沒什麼給他考慮了 │ │
│ │ │ │ │ ,阿沒有要賣,要 │ │
│ │ │ │ │ 告大家擱再來告。 │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 │A:你就幫我跟他轉達 │ │
│ │ │ │ │ ,你跟他講我1千2 │ │
│ │ │ │ │ 跟他買回來。 │ │
│ │ │ │ │A:你就跟他講啦,1千│ │
│ │ │ │ │ 嗎?我1千2跟他買 │ │
│ │ │ │ │ 回來。 │ │
│ │ │ │ │(中略) │ │
│ │ │ │ │B:我說給你聽~ │ │
│ │ │ │ │A:我說給你聽,我嘛 │ │
│ │ │ │ │ 點交給你們,我要 │ │
│ │ │ │ │ 1億啦。 │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 │A:你幫我轉達這樣就 │ │
│ │ │ │ │ 好了,你也沒有辦 │ │
│ │ │ │ │ 法做主,你就幫我 │ │
│ │ │ │ │ 轉達。 │ │
│ │ │ │ │B:好啦。 │ │
│ │ │ │ │(見警卷第37、3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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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丁○○│103年4月2 │丁○○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撥│A(丁○○) │丁○○犯恐嚇危害安全│
│ │ │日15時34分│打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9│B(丙○○)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許 │00000000號,以要求丙○○轉│103年4月2日15時34分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知庚○○之方式,對其恫稱右│A:阿3天到了內~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列譯文欄所載之有加害身體內│B:蛤? │。 │
│ │ │ │容之言詞,經丙○○轉知陳彥│A:3天到了內。 │ │
│ │ │ │博後,使庚○○心生畏懼,致│(中略) │ │
│ │ │ │生危害於安全。 │A:要不來來,你陳董 │ │
│ │ │ │ │ ㄟ電話給我,陳董 │ │
│ │ │ │ │ ㄟ~ │ │
│ │ │ │ │B:我講給你聽啦,人 │ │
│ │ │ │ │ 家就講沒有要賣。 │ │
│ │ │ │ │A:還是我去(他)厝 │ │
│ │ │ │ │ 找他?他家在賣牛 │ │
│ │ │ │ │ 肉麵的旁邊,我去 │ │
│ │ │ │ │ 找他,三角窗那間 │ │
│ │ │ │ │ 。 │ │
│ │ │ │ │(中略) │ │
│ │ │ │ │A:那款是什麼股的? │ │
│ │ │ │ │ 你聽有嗎?你娘臭 │ │
│ │ │ │ │ 雞歪,叫你查你是 │ │
│ │ │ │ │ 安怎? │ │
│ │ │ │ │B:厚~你擱安內譙就 │ │
│ │ │ │ │ 對啦? │ │
│ │ │ │ │(見警卷第38至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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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丁○○│103年4月23│丁○○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撥│A(丁○○) │丁○○犯恐嚇危害安全│
│ │ │日12時50分│打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9│B(丙○○)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許及12時58│00000000號,以要求丙○○轉│103年4月23日12時50分│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分許 │知庚○○之方式,對其恫稱右│B:喂?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列譯文欄所載之有加害身體內│A:川哥。 │。 │
│ │ │ │容之言詞,經丙○○轉知陳彥│B:嘿~ │ │
│ │ │ │博後,使庚○○心生畏懼,致│A:你陳董ㄟ電話幾號 │ │
│ │ │ │生危害於安全。 │ ? │ │
│ │ │ │ │B:他就沒有要給人, │ │
│ │ │ │ │ 你是滴~~講嘿? │ │
│ │ │ │ │A:阿不叫他打給我, │ │
│ │ │ │ │ 你叫他打給我阿。 │ │
│ │ │ │ │B:安怎啦?擱啥米代誌│ │
│ │ │ │ │ 了啦? │ │
│ │ │ │ │A:擱啥米代誌啦?你 │ │
│ │ │ │ │ 叫他出來講,講三 │ │
│ │ │ │ │ 小~ │ │
│ │ │ │ │B:你講安怎? │ │
│ │ │ │ │A:還是我跑到他家堵 │ │
│ │ │ │ │ 他就好了?你不給 │ │
│ │ │ │ │ 我、我就跑去他家 │ │
│ │ │ │ │ ,叫他打給我,不 │ │
│ │ │ │ │ 然我就到他家等他 │ │
│ │ │ │ │ 。 │ │
│ │ │ │ │B:你跑去人家ㄟ厝做 │ │
│ │ │ │ │ 什麼啦?我就跟你 │ │
│ │ │ │ │ 講,人家就是沒有 │ │
│ │ │ │ │ 要賣,你就講好~ │ │
│ │ │ │ │ 嘿~~ │ │
│ │ │ │ │A:阿免啦,講嘿就好 │ │
│ │ │ │ │ 阿嗯? │ │
│ │ │ │ │ │ │
│ │ │ │ │103年4月23日12時58分│ │
│ │ │ │ │A:他不和我講,你爸 │ │
│ │ │ │ │ 那棟我就打掉,你 │ │
│ │ │ │ │ 爸要蓋別墅來住, │ │
│ │ │ │ │ 以後就免擱講阿, │ │
│ │ │ │ │ 我先跟你講。 │ │
│ │ │ │ │B:好啦,好啦,就隨 │ │
│ │ │ │ │ 你的意去做啦,你 │ │
│ │ │ │ │ 想要怎麼做你就怎 │ │
│ │ │ │ │ 麼做,厚~安內就 │ │
│ │ │ │ │ 好了嘛~ │ │
│ │ │ │ │(見警卷第40至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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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丁○○│103年3月31│丁○○於法院辦理點交時,在│無 │丁○○犯恐嚇危害安全│
│ │ │日10時30分│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許 │土地,復以手機拍攝丙○○駕│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駛車輛車牌號碼並恫稱:「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道其開哪一輛車、知道車牌」│ │。 │
│ │ │ │等有加害身體內容之言詞,使│ │ │
│ │ │ │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 │ │
│ │ │ │安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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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丁○○│103年4月28│丁○○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撥│A(丁○○) │丁○○犯恐嚇危害安全│
│ │ │日18時7分 │打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9│B(丙○○)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許 │00000000號,對其恫稱右列譯│103年4月28日18時07分│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文欄所載之有加害身體內容之│B:喂?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言詞,使丙○○心生畏懼,致│A:你怪手是有要來給 │。 │
│ │ │ │生危害於安全。 │ 你爸移沒阿?你給 │ │
│ │ │ │ │ 你爸招待喔? │ │
│ │ │ │ │B:你講安怎啦? │ │
│ │ │ │ │A:你現在有給你爸~ │ │
│ │ │ │ │B:你底嗆就對了?蛤 │ │
│ │ │ │ │ ? │ │
│ │ │ │ │A:你底叨?我去找你 │ │
│ │ │ │ │ 啦,你底叨啦? │ │
│ │ │ │ │B:孫董ㄟ,孫董ㄟ~ │ │
│ │ │ │ │A:你底叨啦?你娘臭 │ │
│ │ │ │ │ 芝歪!你底叨啦? │ │
│ │ │ │ │B:好啦,我明天會過 │ │
│ │ │ │ │ 去,我明天會過去 │ │
│ │ │ │ │ 。明天過去再處理 │ │
│ │ │ │ │ ,明天過去再處理 │ │
│ │ │ │ │ 。 │ │
│ │ │ │ │A:你明天來,怪手哪 │ │
│ │ │ │ │ 無~~(電話掛) │ │
│ │ │ │ │(見警卷第4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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