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家抗字,106年度,5號
HLHV,106,家抗,5,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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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范姜金玉
      范姜秀玉
      范姜春玉
      范姜美玉
相 對 人 范姜欽 
      范登妹 
      范秋玉 
共同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陳鈺林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105年度家續更一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
二、本件相關法律之闡釋:
、關於家事事件法(以下稱家事法)部分:
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以下稱 民訴法)第2編第2章調解程序之規定(第32條第3項)。、關於民訴法部分: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 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第2項調 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380條第2項規定(第42 0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4項前段)。分析其立法理由 略為: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如有無效 或得撤銷之原因,宜使利用原訴訟程序繼續審判,以保護程 序利益及維護程序經濟,故明定準用第380條第2項之規定, 當事人得請求依原訴訟程序繼續審判。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第 500條至第502條及第506條規定,於第2項情形準用之(第38 0條第2項、第4項)。
、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 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 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 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第500條第1項、第2項)。、綜上,請求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該30日之不變期 間應認自調解成立之日起算,但如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知悉



在後者,該項期間則自知悉時起算。惟主張請求繼續審判之 理由知悉在後者,應就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 院70年台抗字第291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駁回抗告之理由-:
、劉鳳英為被繼承人范姜連水之配偶,其餘當事人為被繼承人 范姜連水之子女,兩造及劉鳳英前因夫妻財產剩餘分配及分 割遺產事件,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家訴字第29號審理,並 於民國103年2月7日以103年度家移調字第1號移付調解成立 乙節,業據抗告人等4人(以下稱抗告人)陳明在卷(原審 家續1號卷〈以下稱家續卷〉第14頁)。
、抗告人係於104年5月15日,始以103年2月7日調解有無效為 由,請求繼續審判乙節,亦有家事請求繼續審判狀乙紙在卷 足憑(家續卷第12頁至第24頁)。
、顯見,自調解成立之日(103年2月7日)起算,抗告人遲至 104年5月15日始以調解無效為由請求繼續審判,顯已逾30日 不變期間甚明。
四、駁回抗告之理由-:
、抗告人固另主張:劉鳳英在103年2月7日調解時,應患有失 智症等疾病而無訴訟能力,依法應為劉鳳英選任特別代理人 ,惟劉鳳英未有特別代理人為其訴訟,同日作成之調解筆錄 應屬無效。抗告人係於104年4月16日、22日至花蓮地院閱覽 上開監護宣告卷宗內有關劉鳳英之病歷資料,始知悉劉鳳英 自99年6月18日起即因老年期癡呆等症至醫院持續治療,於 花蓮地院移付調解時應有失智症狀,導致上開系爭調解筆錄 有前揭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故抗告人於104年5月15日 提起繼續審判之請求,並未逾法定30日不變期間云云。、抗告人所提下述證據,顯無法證明其等知悉請求繼續審判之 理由在後(104年4月16日、22日),理由如下:、103年6月10日家事聲請狀(家續卷第25頁、第26頁),僅得 證明相對人范姜欽聲請選定相對人范姜欽劉鳳英之監護人 ,並指定彭月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花蓮地院104年1月30日103年度監宣字第82號裁定(原審卷 第27頁至第38頁),僅足證明:花蓮地院宣告劉鳳英為受監 護宣告人、選定相對人范姜欽及花蓮縣政府為劉鳳英之共同 監護人等。
、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家續卷第39頁),僅得證明 :劉鳳英有不動產2筆。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以下稱慈濟醫院)10 3年6月9日診斷證明書(家續卷第39頁),僅足證明:103年 6月9日劉鳳英經診斷患有:老年癡呆症、憂鬱症疾患、腦血



管疾病後期影響、巴金森病。
、慈濟醫院100年3月26日急診病歷(家續卷第40頁),僅足證 明:劉鳳英家屬表示劉鳳英肢體變得比平常更僵硬。、慈濟醫院100年4月15日神經內科門診病歷(家續卷第41頁) ,僅足證明劉鳳英於100年4月15日前去就診。、花蓮地院103年度監宣字第82號監護宣告事件103年8月15日 訊問筆錄(家續卷第42頁至第47頁),除足證明劉鳳英當時 意識狀態外,抗告人范姜金玉訊問當日亦有在場,更足證明 ,抗告人范美金玉主張伊係於104年4月16日、22日至花蓮地 院閱覽上開監護宣告卷宗內有關劉鳳英之病歷資料,始知悉 劉鳳英自99年6月18日起即因老年期癡呆等症至醫院持續治 療,於花蓮地院移付調解時應有失智症狀,導致上開系爭調 解筆錄有前揭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云云,尚無足採。、社團法人花蓮縣兒童暨家庭關懷協會103年8月18日花兒家受 第103065號函附成年人監護權訪視評估報告(家續卷第48頁 至第56頁),僅足證明103年7月18日訪視時劉鳳英之身體狀 況,及監護評估、建議。
、本院104年度上字第51號民事判決(家續更卷第44頁至第4 7頁,以下稱家續更卷),僅足證明張秀梅與抗告人間請求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結果。
、105年3月23日土地登記申請書(家續更卷第48頁、本院卷第 48頁),僅足證明相對人范姜欽以繼承為由申請土地登記。、公證書(遺囑人劉鳳英、見證人范來新)(家續更卷第50頁 至第52頁),僅足證明:103年4月9日公證劉鳳英坐落花蓮 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壽豐鄉農會剩餘存款全部由 相對人范姜欽單獨繼承。
、花蓮地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9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102 年5月2日筆錄逐字譯文(家續更卷第124-8頁至第124-15頁 ),該紙譯文除證明劉鳳英於102年5月2日當日受訊之意識 狀況外,更足證明當日在場之抗告人范姜金玉應亦知曉該情 。
、阿茲海默症維基百科網頁資料(本院卷第16頁至第22頁), 僅足證明阿茲海默症之症狀等。
、○○鄉○○段0000、0000地號及00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段0000、0000地號、○○段000地號、○○段000號、○ ○段000-0地號及0000建號之所有權人、估價金額、預估增 值稅及估價淨額一覽表(本院卷第33頁至第35頁),僅足證 明上記不動產之基本情報資訊。
、102年12月7日「遠雄用苗」樟樹販賣照片1張(本院卷第36 頁),僅足證明「遠雄用苗」樟樹販賣外觀。




、劉鳳英名下應未入專戶金額計算表、專戶不當支出明細表( 本院卷第37頁),僅足證明劉鳳英名下財產情形。、劉鳳英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明細帳(本院 卷第38頁至第40頁),僅足證明劉鳳英於有限責任花蓮第二 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明細帳情形。
、劉鳳英壽豐鄉農會交易明細表(本院卷第41頁、第42頁), 僅足證明劉鳳英於壽豐鄉農會申設帳戶交易情形。、范姜連水喪葬支出表(本院卷第43頁、第44頁),僅足證明 范姜連水喪葬費支出情形。
、劉鳳英相關費用處理決議(本院卷第45頁),僅足證明劉鳳 英相關費用處理情形。
、劉鳳英喪葬支出明細(本院卷第46頁至第47頁),僅足證明 劉鳳英喪葬費支出情形。
、105年8月26日出具自訴狀(本院卷第50頁至第52頁),僅足 證明二造分產經過。
、按主張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知悉在後者,應就所主張之事實 負舉證之責任,已如前述,查抗告人所提上開至項書證 ,經逐一檢視均顯不足以證明,其等係於104年4月16日、22 日當日或之後,始知悉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參照上開之 說明,應認抗告人遲至104年5月15日始以調解無效為由請求 繼續審判,顯已逾30日不變期間甚明。
、關於抗告人遲至104年5月15日始以調解無效為由請求繼續審 判,顯已逾30日不變期間之其他說明,茲援用原審法院105 年度家續更一字第1號裁定之理由(家續更卷第128頁正反面 ),不再贅述。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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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