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95號
SLDV,104,重訴,295,2017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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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5號
原   告 高新豐 
訴訟代理人 吳騏璋律師
原   告 高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王淑惠 
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163號刑事 案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上開刑事訴訟程 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 有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是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 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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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