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選上更(一)字,93年度,20號
TPHM,93,選上更(一),20,200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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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選上更(一)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桂屏原名戊○○
選任辯護人 黃世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呂文貴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上列上訴人等因選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
字第1101號,中華民國92年9月12日第1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選偵字第30號),提起上訴,經判決
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楊桂屏、庚○○己○○部份,均撤銷。楊桂屏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含洗髮精、沐浴乳各壹瓶、香皂叁塊之組合禮盒柒拾捌盒沒收之。
庚○○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含洗髮精、沐浴乳各壹瓶、香皂叁塊之組合禮盒柒拾捌盒沒收之。
己○○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含洗髮精、沐浴乳各壹瓶、香皂叁塊之組合禮盒柒拾捌盒沒收之。
事 實
一、楊桂屏(原名戊○○)於民國91年初,本係台北縣中和市( 員山區)市民代表,己○○庚○○為其特別助理及行政助 理。而楊桂屏於91年初參與台北縣議員選舉敗選後,欲競選 連任同年台北縣中和市市民代表選舉,為求能順利當選,竟 與己○○庚○○基於行賄有投票權人之概括犯意聯絡,由 己○○在中和市○○路367巷20弄1號服務處內,將楊桂屏所 提供其前於89、90年間,因舉辦活動所購入而未用畢,內含 洗髮精、沐浴乳各1瓶、香皂3塊之組合禮盒(以下簡稱「組 合禮盒」),及楊桂屏託請不知情之業者打印載有「中和市 民代表戊○○助理庚○○」之名片交予庚○○庚○○即自 91 年3月間至4月底止,以雲林同鄉會拜訪鄉親之名義,前 往中和市德穗里、明穗里、民享里等處,先後將上開組合禮



盒交付予該選區內具有投票權之吳經有、何仙花、曾沈麗珠 、劉古玉蘭、羅廖桂菜黃秋綿吳蕙美李陳金鳳、許素 芬、賴鐘月珠陳義賢等人(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且 均於交付時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託請於91年6月8日台北縣 中和市市民代表選舉投票時,支持楊桂屏,而期約投票權為 一定之行使;而吳經有、何仙花、曾沈麗珠、劉古玉蘭、羅 廖桂菜、黃秋綿吳蕙美李陳金鳳許素芬、賴鍾月珠陳義賢等人亦均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許以為投票權一定之行 使,而同意收受上開「組合禮盒」。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接獲民眾檢舉,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 (下簡稱臺北縣調查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暨中和分局, 於91 年5月10日在台北縣中和市○○街6巷16號庚○○住處 、同市○○路369巷2號楊桂屏住處及同市○○路367巷20弄1 號楊桂屏服務處先後扣得楊桂屏所有預備供投票行賄所用組 合禮盒30盒、40盒及8盒,合計78盒,並於吳經有住處搜索 扣得組合禮盒1盒,於何仙花住處扣得組合禮盒1盒,於曾沈 麗珠住處扣得組合禮盒內之洗髮精1瓶、沐浴乳1瓶暨香皂3 塊,於劉古玉蘭住處扣得組合禮盒1盒,於羅廖桂菜住處扣 得組合禮合1盒,於黃秋綿住處扣得組合禮盒1盒,於吳蕙美李陳金鳳住處扣得組合禮盒內之洗髮精1瓶、沐浴乳1瓶暨 香皂3 塊,於許素芬住處扣得組合禮盒1盒,於賴鐘月珠住 處扣得組合禮合1盒及於陳義賢住處扣得組合禮盒2盒,並據 庚○○、吳經有、何仙花、曾沈麗珠、劉古玉蘭、羅廖桂菜黃秋綿於警詢、偵查中自白,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調查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及中和分局分別移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楊桂屏、庚○○己○○均否認有投票行 賄之行為,被告楊桂屏辯稱:進行這些工作時,當時我人在 大陸,我認為他們做的是例行性工作,所以也沒過問,我是 回國才知道這件事,當時根本沒有參選意願云云;上訴人即 被告庚○○辯稱:我並沒有參與要不要選的問題,我沒有賄 選,當初我是以服務為目的,跟選舉無關,我所帶的東西只 是「伴手」而已,警詢時因為緊張,筆錄都沒有看,很多是 警察自己寫的,警詢筆錄不實在,當初並不是楊桂屏找我, 是己○○找我云云;上訴人即被告己○○辯稱:我是服務處 工作人員,雲林同鄉會服務是我們每年都在作,我根本不知 道選舉的事情,我交代助理是拜訪服務云云。經查: ㈠被告庚○○於91年5月10日9時許第一次接受警詢時供稱: 「我去楊桂屏的辦公室,是辦公室一名小蔡(即己○○



給我的,禮盒是作為拜訪雲林同鄉會鄉親的見面禮,並請 雲林同鄉會鄉親支持中和市民代表候選人戊○○。已發送 伍拾盒,都是送給雲林同鄉會鄉親陳義賢等50人,其中有 25 人姓名我忘記了,並且請他們支持中和市民代表候選 人戊○○。所拜訪送見面禮的里民大部分都是有投票權的 人」(見第四四一號偵查卷第24頁反面至第25頁),嗣於 同日14時許第二次接受警詢時供稱:「我在91年3月間, 戊○○市民代表服務處負責選務工作的小蔡打電話告訴我 ,現在市民代表的選舉快到了,要我過去幫忙,我去中和 圓通路367巷20弄1號戊○○服務處的時候,小蔡就拿了雙 和區雲林同鄉會住在德穗里的會員名冊給我,同時又給我 5大箱的禮盒,叫我帶禮盒去逐一拜訪會員。後來我因為 在3 月底就已全部拜訪德穗里的會員,且因為小蔡交到一 位女朋友,工作態度較不積極,戊○○就把選務工作交給 另外一位女子,我稱呼她為『老婆』這個女子,就又把民 享里的名冊給我,叫我繼續拜訪民享里的會員,約在4月 底的時候民享里的會員我才逐一拜訪完後,戊○○又將明 穗里的名冊拿給我,並叫我要加緊腳步去拜訪,並交代我 會員若有任何問題要馬上反應。扣案戊○○競選文宣是我 快拜訪玩德穗里的會員時印好的,小蔡把一疊文宣品交給 我」(見同上卷第83、84頁)等語。嗣於偵查時又供稱: 我拜訪選民時會先遞名片(內容是我的名字右邊有書寫戊 ○○助理),然後跟選民懇談,禮盒則放旁邊,再表明我 是同鄉會戊○○之助理,有說明如果需要幫忙可以請代表 幫忙,也會轉達建議,最後說明六月八日戊○○要選市民 代表,麻煩大家支持,戊○○有請我找鄉親幫忙,是小蔡 叫我這麼做,戊○○則說我自己處理,我大約送40至50盒 禮盒。」(見同上卷第235頁反面至236頁反面),觀諸上 開被告庚○○警、偵訊筆錄,關於被告楊桂屏、己○○確 交付印有「庚○○為戊○○助理」名片、組合禮盒及雲林 同鄉會名冊,委請庚○○持名片禮盒拜訪員山區內(德穗 里、明穗里、民享里)雲林同鄉會會員等情,互核一致。 且經原審分別勘驗上開91年5月10日9時、14時許之第一、 二次警詢錄音帶,除第一次警詢筆錄關於「第25頁倒數第 3行及第25頁反面第8、9行庚○○之回答、第11行下半段 及第13行庚○○回答實在以外之記載」為警詢錄音帶所無 者外,內容均與筆錄相符,且訊問員警之語氣和緩,並無 強暴脅迫被告庚○○之情事,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原審 卷一第198至199頁、第224至225頁)。復經本案承辦員警 即證人劉紹祖於原審結證稱:查獲以後的筆錄是由北縣調



查站、縣警局、中和分局之人員共同來製作,庚○○於警 詢時,有承認發放禮盒,並與戊○○選舉市民代表有關等 語(原審卷一第173至174頁);證人即製作被告庚○○警 詢筆錄員警趙啟宏於原審結證稱:對所發放的禮盒,庚○ ○說是戊○○辦公室的人交給她的,是做為拜訪雲林同鄉 會鄉親的見面禮,是一名小蔡之人交給她的,數量約有5 大箱,已經發放有50盒。庚○○有承認她在發放禮盒時, 有要他們支持候選人戊○○,發放禮盒時,有附壹張由戊 ○○辦公室所提供的庚○○名片等語(原審卷一第213頁 )。足見被告庚○○上開自白,確係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 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是被告庚○○事後否認上開警詢 自白之真實性,係卸責之詞,不能採信。其請求再勘驗上 開警詢錄音帶,自無必要。至於被告庚○○之選任辯護人 具狀辯稱:庚○○於上開警詢時供陳組合禮盒係拜訪會員 之伴手即見面禮,但警詢筆錄卻未予記載及警詢筆錄所載 「因為小蔡交到一位女朋友,工作態度較不積極,戊○○ 就把『選務』工作交給另外一位女子」乙語中,在上述庚 ○○之警詢錄音帶中實係供稱:「戊○○就把『服務』工 作交給另外一位女子」,該部分警詢筆錄之記載與錄音帶 內容不符云云(見原審卷一第220頁),惟遍查原審上開 勘驗筆錄,均無此部分記載,辯護人所指,已非有據,況 關於被告庚○○確持被告戊○○、己○○所交付之名片、 組合禮盒及雲林同鄉會名冊,拜訪員山區內雲林同鄉會會 員等情,筆錄與錄音帶勘驗結果均無不同,自不能僅以部 分文字出入而認該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
㈡被告己○○(於警應訊時冒名蔡文豪)警詢筆錄記載:由 於戊○○為雙和區雲林同鄉會的名譽會長,所以在三月底 就請中和志工協會的義工七人以在選區內(中和市員山區 )拜訪雲林同鄉會鄉親,一方面瞭解鄉親有無需要服務之 處,一方面亦有希望鄉親能支持渠連任,由於義工在開始 拜訪雲林鄉親時效果並不理想,所以有部分義工向戊○○ 建議在拜訪鄉親時能致贈一些小禮品,效果可能會好一些 ,故戊○○決定將渠過去所購買的香皂禮盒,分發給義工 在拜訪雲林鄉親時分送給鄉親等語(見第441號偵查卷第 第57頁反面),惟經本院前審勘驗該警詢錄影帶結果並無 上開筆錄之直接問答,有勘驗筆錄在院可按(見本院前審 卷第279至296頁),固認該次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又雖 依上開勘驗筆錄所載,被告己○○供稱:「……沒談到這 個……之前他(指戊○○)只是交代說雲林同鄉會去拜訪 看有什麼需要服務,慰問鄉親,回來報告拜訪經過……」



、「(代表是否交代有人要拿東西您就給他〈來〉,代表 怎麼交代?)其實代表一直交代去拜訪這些鄉親,看鄉親 有什麼需要服務……」、「(有沒有要人家支持?)沒有 要人家支持」、「(去拜訪有沒有講選民支持?)沒有、 沒有。沒有交代這件事情」、「(一方面了解鄉親有沒有 什麼需要服務,一方面拜託鄉親有沒有希望支持他這句話 ?)這一句話我沒有交代」等語(分見本院前審卷卷第 281頁、第283頁、第287頁),然細究其中部分內容:被 告己○○於8時26分15秒稱:我們底下的人,人家交代什 麼,就作什麼等語(同上卷第286頁)、於8時48分18秒, 就警方詢問:你才會說帶東西,希望大家投你一票?己○ ○答稱:其實選舉應該也是這個意思啦,但是後來怎麼跑 我也不曉得,起初的時候,是我負責的時候,我知道的情 形就是這樣(同上卷第289頁)、於8時49分43秒,就警方 詢問:一方面希望鄉親支持乙節,雖未回答,但有微微點 頭(同上卷第290頁)、於9時10秒稱:致贈禮品是庫存品 等語(同上卷第291頁)、於9時58分14秒稱:拜訪鄉親致 贈香皂禮盒的名單是代表提供的等語(同上卷第294頁) ,堪認被告己○○亦坦承贈予雲林同鄉會會員之組合禮盒 係被告戊○○所提供,並藉此希望獲得選舉時支持等情無 疑。
㈢又,被告庚○○依雲林同鄉會名冊分別拜訪證人程筱潔、 吳經有、黃秋綿何仙花、曾沈麗珠羅廖桂菜,經該證 人等於警訊及原審偵審時明確坦承當時收受組合禮盒時, 庚○○確曾請託支持投票給楊桂屏等語如下述:   ①證人程筱絜既於警偵訊中證稱:「(據庚○○稱於拜訪    你時將禮品放置你家中,說她是中和市民代表候選人戊    ○○的助理,如你有需要幫忙告訴她,她會幫忙,同時   請你多多支持中和市候選人戊○○,是否有這件事?)  是的,當時她是這樣告訴我。」「(有無請託將選票投 給哪位候選人?)她叫我告訴爸爸、媽媽要支持戊○○ 。我沒有告知他們。」「91年4、5月左右,是由戊○○ 的助理拿來的,她遞了一張戊○○之名片,她說叫我們 多支持她,有事可以請她多幫忙,我後來忘記轉交給我 父母。」等語(見第四四一號偵查卷第133頁反頁、第 234頁),於原審調查中並承認警偵訊筆錄為其所言無 訛(原審卷二第77 頁至78頁)。
②證人吳經有於警偵訊中稱:我不認識戊○○,至於庚○ ○是於4月底左右,約晚上7、8時我收工回家,在我家 見過一面,見面時庚○○有說她是戊○○的助理,當天



只有她一人來我家,庚○○拜訪時,只送我禮盒乙盒吉 祥如意禮盒,內有3塊香皂、洗髮精、沐浴乳各乙瓶, 但扣押時香皂已經用掉乙塊;當天我回到家時,我看見 庚○○將禮盒放在桌上,於離去時說「我是戊○○的助 理,我們都是同鄉(雲林),希望多多支持戊○○」等 語。「有收到香皂禮盒有,是一位不知名的女子在4月 底拿給的,只說拜託,幫他忙,投他一票,投給某一位 代表。」「她說她是戊○○之助理。」「應該是要我支 持戊○○。」(同上偵查卷第153頁至154頁、第231頁 )。
③證人黃秋綿於警偵訊供承:「我知道戊○○是現在中和 市民代表,但不認識他的助理庚○○,大約在一個多月 前庚○○曾獨自一人到家中拜訪過我,庚○○拜訪我時 ,並沒送禮盒,而警方在我家中查獲之壹盒禮品,我跟 我丈夫許清福都不知道,是誰送的,因為我白天都還要 上班,我丈夫白天也都不在家。」「庚○○之前拜訪我 時,一直很誠心的向我請託將票投給戊○○。」「庚○ ○再次拜訪時,可能我跟我丈夫都不在家,家中祇剩一 個患有中度精神障礙的兒子,大概是由他收下的。」「 有收到香皂禮盒,是我小孩收的(中度精神障礙),我 不知道有這個東西,也不知道是誰送來的,今天搜到以 後才知道,上面沒有名片。」(同上偵查卷第174頁、 第229頁反面)。
④證人何仙花於警偵訊稱:「庚○○曾於91年4月初以雲 林同鄉會至我家中拜訪,庚○○拜訪時送一盒禮盒,無 其他物品,經警方至我家中我主動取出」,「(據庚○ ○稱於拜訪你時將禮品放置你家中,說她是中和市民代 表候選人戊○○的助理,如你有需要幫忙告訴她,她會 幫忙,同時請你多多支持中和市候選人戊○○,是否有 這件事?)有」;「有請我多多支持戊○○代表候選人 ;有收到一盒禮盒,在4月初庚○○到我家說是雲林同 鄉會之人,並放下禮盒請我們支持代表候選人戊○○。 」(同上偵查卷第180頁反面、第229頁)。 ⑤證人曾沈麗珠於警偵訊供稱:「我不認識戊○○及其助 理庚○○。警察拿一張禮盒香皂的相片給我看,大約是 91年4月20幾號的下午17、18時左右,一名女子拿到家 中送給我的。我已主動交予警察。」「(據庚○○稱於 拜訪你時將禮品放置你家中,說她是中和市民代表候選 人戊○○的助理,如你有需要幫忙告訴她,她會幫忙, 同時請你多多支持中和市候選人戊○○,是否有這件事



?)有這件事,該名20餘歲女子是有叫我支持戊○○。 但我不認識該女子,禮盒的外裝盒子我已丟棄。」「有 拜託叫我支持一下戊○○,我主動提出之香皂3塊、沐 浴乳1瓶、洗髮精1瓶,就是所收受之禮品。」等語(同 上偵查卷第211頁反面)。
⑥證人羅廖桂菜於警偵訊陳稱:「不認識戊○○,但認識 助理庚○○庚○○大約於91年4月底左右拜訪過我。 庚○○拜訪時有送香皂禮盒壹盒,並給我壹張庚○○名 片。」「(據庚○○稱於拜訪你時將禮品放置你家中, 說她是中和市民代表候選人戊○○的助理,如你有需要 幫忙告訴她,她會幫忙,同時請你多多支持中和市候選 人戊○○,是否有這件事?)有這件事。」「有拜託叫 我支持一下戊○○。有收到香皂禮盒,在4月底,是韓 小姐送來的。「韓」有叫我支持戊○○。」(見同上偵 查卷第218頁、第240頁反面)。
⑦證人劉古玉蘭於警偵訊陳稱:「(據庚○○稱於拜訪你 時將禮品放置你家中,說她是中和市民代表候選人戊○ ○的助理,如你有需要幫忙告訴她,她會幫忙,同時請 你多多支持中和市候選人戊○○,是否有這件事?)有 。」「有請託將選票投給戊○○。」「韓小姐拜訪我時 稱大家是雲林同鄉,亦無禮品親自交給我,即將禮品放 於我家陽台,之後我發現該盒禮盒,我不知如何還她。 」(見第三八號偵查卷第73頁反面);「有收到香皂禮 盒,是庚○○在4月間拿來,但當天陽台暗暗的,她放 在陽台地上,但有說請我支持戊○○,她走了之後我才 發現禮盒。」(見第四四一號偵查卷第229頁反面)。 經原審勘驗吳經有、何仙花、羅廖桂菜及劉古玉蘭四人警 詢錄音帶,結果為:⑴吳經有部分,警訊錄音最後「警員 問你以上所言是否實在,吳經有答稱實在」;⑵何仙花部 分,何仙花有講到庚○○要走的時候,有講選代表的時候 要多幫忙,有講名字;⑶羅廖桂菜部分,「警員問庚○○ 有沒有拜託他支持何人,講到戊○○,羅廖桂菜答說對對 對有個什麼萍字」;⑷劉古玉蘭部分,「警員問韓小姐拜 訪你,將禮品放在你家裡,說她是中和市民代表候選人戊 ○○的助理,你有需要她幫忙你,請你多多支持中和市候 選人戊○○,有沒有這件事?劉古玉蘭說有。警員問:有 沒有叫你投給誰?劉古玉蘭答:戊○○」;⑸曾沈麗珠部 分:「警員問:那個小姐(庚○○)拿給你時,有沒有告 訴你,這是誰要送的?要拜託你支持誰?有跟你說這些? 被告劉古玉蘭答:她是有跟我說戊○○啦,給他支持啦,



以及劉古玉蘭有說筆錄內容是實在」等節,有勘驗筆錄在 卷可按(原審卷二第81至85頁、第118至122頁),且原審 就其等警訊錄音帶翻譯全文內容,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 (原審卷二第101至133頁),堪認上開證人等之陳述確實 。並有臺北縣調查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及中和分局於91 年5月10日同步在台北縣中和市○○街6巷16號庚○○住處 、同市○○路369巷2號戊○○住處及同市○○路367巷20 弄1號戊○○服務處先後扣得戊○○所有預備供投票行賄 所用組合禮盒30盒、40盒及8盒,合計78盒,並於吳經有 盒,於曾沈麗珠住處扣得組合禮盒內之洗髮精1瓶、沐浴 乳1瓶暨香皂3塊,於劉古玉蘭住處扣得組合禮盒1盒,於 羅廖桂菜住處扣得組合禮合1盒,於黃秋綿住處扣得組合 禮盒1盒,於吳蕙美住處扣得組合禮盒內之洗髮精1瓶、沐 浴乳1瓶及香皂3塊,於李陳金鳳住處扣得組合禮盒內之洗 髮精1瓶、沐浴乳1瓶暨香皂3塊,於許素芬住處扣得組合 禮盒1盒,於賴鐘月珠住處扣得組合禮合1盒及於陳義賢住 處扣得組合禮盒2盒等扣案可資佐證。
  ㈣依上開被告庚○○所供,被告楊桂屏、己○○確交付印有 「庚○○為戊○○助理」名片、組合禮盒及雲林同鄉會名 冊,委請庚○○持名片禮盒拜訪員山區內(德穗里、明穗 里、民享里)雲林同鄉會會員,此亦為被告楊桂屏、己○ ○所承認(楊桂屏部分見第441號偵查卷第75頁反面,己 ○○部分詳前)。雖渠等辯稱僅係例行性服務,當時無意 或不知道參選中和市市民代表,送組合禮盒僅是伴手見面 禮云云。然查台北縣91年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舉選務 工作進行程序,係於91年4月8日發布選舉公告,於91年4 月21日至同年月25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於91年6 月 8日投票開票,被告楊桂屏登記為候選人,證人吳經有、 何仙花、羅廖桂菜、劉古玉蘭、黃秋綿許素芬、賴鍾月 珠、曾沈麗珠吳蕙美李陳金鳳等均為同選區選舉投票 權等情,有台北縣選舉委員會91年8月30日北縣選字第 09105006370號函所附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及該會93年4 月9日北縣選一字第0930500677號函及附件附卷可稽(原 審卷一第181頁至190頁、本院前審卷185至207頁)。查本 件被告等人發送組合禮盒時間係91年3月間至4月底止,已 經為該屆市民代表公告及受理申請時間,被告楊桂屏既為 候選人、被告庚○○己○○為楊桂屏之助理,豈有不知 之理?再者,依上開被告庚○○己○○之自白,均提及 選舉情事,庚○○更明確表示請選民於6月8日市民代表選 舉時支持楊桂屏,核與上開證人程筱潔、吳經有、黃秋綿



何仙花、曾沈麗珠羅廖桂菜等人證述相符,顯然非僅 單純服務選民,其拜訪及致贈上開組合禮盒之目的及重點 ,應係請託收受禮盒之有投票權之人支持戊○○競選連任 市民代表,如被告楊桂屏無意參選,或被告庚○○、己○ ○不知選舉情形,則何以於拜訪上開證人時明確要求支持 投票給楊桂屏?如非被告楊桂屏授意,被告庚○○僅係助 理身分,豈有擅作主張請託受訪者投票支持楊桂屏之理? 尤有甚者,經證人蔡燕、陳大城證稱:禮盒(含名片)係 或放置騎樓桌上、或門口(見第441號偵查卷第142頁、 202頁),證人陳甘桃黃萬順、陳金鳳則證稱禮盒是小 孩收的(見同上卷第161、192、233頁),果真被告庚○ ○奉楊桂屏、己○○之指示作拜訪選民之例行性服務,何 以逕自將禮盒、名片任意放置受訪者屋外,或直接交付受 訪者小孩而離去?顯與事理不符,益徵其等送禮之目的並 非單純選民服務或作為伴手禮,而係以饋贈組合禮盒約使 證人吳經有等人於中和市市民代表選舉時投票支持楊桂屏 。足見被告等上開所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不足採。 ㈤證人曾英雄於原審雖稱:被告戊○○每年都有關懷鄉親, 每年如有事情發生就會自己送東西給中、永和地區同鄉, 逢年過節亦係如是,均係伊在戊○○辦公室看見東西送出 去等語(原審卷二第80頁),然此與前開證人吳經有等人 所述不符,況由其證言亦可知被告楊桂屏係於年節或有選 區內有事情發生時,方會作關懷鄉親之動作,然91年3 月 至4月底間,並非年節,雖被告楊桂屏於警詢時辯稱因為 今年三月間有一個地震,我請庚○○來處理(見第441 號 偵查卷第68頁),然該地震在中和地區並無造成重大損害 ,而致贈禮品時間長達自3月至4月之久?顯違常理。另證 人范文輝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戊○○參選臺北縣議員落選 後,曾表示不再參選市民代表選舉,想要從商等語(見原 審卷二第154頁),證人任明於本院前審證稱:當時他人 在國外,所以我就打電話跟他說,他還是不要,我就幫他 代理登記,是丘文秀拿去登記,他回國後,我勸他出來還 是拒絕,他沒有領表,是林來順里長代表領表出來,回來 之後還是不願意參選,我就半強迫他一定要去登記,所以 他才去登記,保證金2萬元,也是我代繳等語(本院前審 卷第211至212頁),證人丘文秀亦證稱:因為戊○○高票 落選很灰心,沒有繼續參選意願,申請黨內提名登記表格 是任明寫的,由我送去,到登記最後一天,任明拖著他去 登記等語(本院前審卷第214頁)。縱認被告楊桂屏於台 北縣縣議員選舉落選後,曾表示不願繼續參選,然僅係其



個人規劃方向之一,並非完全排除參選可能性,此由被告 庚○○上開警詢供稱楊桂屏尚在服務處處理選務事宜,及 其又登記參選可見一斑。否則,如被告楊桂屏於縣議員落 選後,決心棄政從商,又何以於3、4月間委請被告庚○○ 積極拜票尋求支持長達二月之久?況查91年4、5月前,被 告楊桂屏或其服務處之人從未曾拜訪過證人吳經有、何仙 花、羅廖桂菜、劉古玉蘭、黃秋綿許素芬、賴鍾月珠、 曾沈麗珠吳蕙美李陳金鳳等雲林同鄉等情,亦據證人 吳經有等人證述在卷(原審卷二第62至64頁),顯然與被 告等所辯係例行性服務有異,況值此接近選舉之際,攜帶 禮盒拜訪有投票權之選民,請求支持,顯係以交付組合禮 盒而約定有投票權之證人吳經有等為一定之投票行為,此 部份證人吳經有、何仙花、曾沈麗珠、劉古玉蘭、羅廖桂 菜、黃秋綿等人亦均因收賄投票,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在 案,有原審判決書附卷可參。故不能僅以被告楊桂屏曾有 不再參選之考量,而認其無投票行賄之動機,故證人范文 輝、丘文秀、任明三人所言,亦無從資為被告三人有利之 認定。
㈥另證人周瑞錦證稱:禮盒是小蔡分派的,戊○○不知情, 因為他人不在國內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216頁),證人 即台北縣雲林縣同鄉會志工陳英男、許連續、李勝敏、陳 源助固均證稱:同鄉會多年來均會拜訪同鄉,致贈小紀念 品,91年3、4月間,拜訪鄉親送禮,是己○○處理的,戊 ○○不知情,聽說他出國不在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163 至171頁),陳英男並稱:戊○○回來想選代表時,我有 說不要再送禮物,以免被誤會等語(本院前審卷第171頁 ),是其等認被告戊○○不知情,無非係以被告戊○○不 在國內,而為推論。惟查:證人陳英男等固稱雲林同鄉會 多年均會拜訪同鄉致贈小禮物,此部份核與上開證人吳經 有、何仙花、羅廖桂菜、劉古玉蘭、黃秋綿許素芬、賴 鍾月珠、曾沈麗珠吳蕙美李陳金鳳等所稱戊○○或其 服務處人員從未拜訪等語不同,已非無疑。又查被告楊桂 屏91年上半年,僅3月20日出境,3月29日即入境,有其入 出境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前審卷第228、229頁),而證 人陳英男於偵查時亦證稱:戊○○有說從五月起不要再送 禮盒,被告戊○○亦供稱登記後就不再發送禮盒(分見第 441號偵查卷第235頁、239頁反面),顯見被告楊桂屏係 自91年5月始指示其服務處人員不再送禮,則證人陳英男 上開所陳:戊○○回來想選代表時時我有說不要送禮等語 ,即屬矛盾。況被告楊桂屏並非3、4月間均不在國內,且



現今通訊科技發達,是否在國內,並不影響聯絡,且被告 庚○○亦證稱戊○○曾交付其同鄉會名冊,要求其加緊腳 步拜訪,並指示送禮事宜由其自行處理如前述,故不能因 其10天不在國內,即能推論3、4月間之事均不知情,故證 人周瑞錦陳英男、許連續、李勝敏、陳源助之推論,與 經驗法則不合,且與前開證據不符,不能採為有利被告楊 桂屏之證據。
㈦又證人吳蕙美供稱:「韓(克柔)僅稱係以雲林同鄉會名 義贈送禮品給我,並未請我支持誰」、「(有無請託將選 票投給那位候選人?)沒有」、「(為何拿給你〈香皂禮 盒〉?)因為我們同鄉,說送給我當紀念」等語(見第38 號偵查卷第47頁反面;第四四一號偵查卷第228頁);同 案被告李陳金鳳亦稱:「庚○○當天來說他是下港人,然 後放一盒香皂禮盒給我,後來就離開了」、「(有無請託 將選票投給那位候選人?)他沒有說要我投給誰,禮盒放 下後只說要拜訪一下而已」、「(是否收到香皂禮盒?) 有……是一位女孩子拿來的」、「(她為何要拿禮盒給你 ?)不知道,她有說她是南部人,東西放在桌上,說要拜 訪一下就走了」等語(見第三八號偵查卷第56頁;第441 號偵查卷第233頁);同案被告許素芬則稱:「(庚○○ )沒有拜訪我。該禮品(指組合禮盒)是我美髮店內客人 (不知年籍、姓名資料)來店裏洗頭而送給我的」、「( 有無請託將選票投給那位候選人?)沒有」、「(是否收 到香皂禮盒?)是,有一位客人洗頭留下來,說讓我用看 看,該名女子我不認識」、「(是否有要你支持某候選人 ?)沒有」等語(見第38號卷第68頁;第441號卷第227頁 );同案被告賴鐘月珠也稱:「(她有無請託妳將選票投 給那一位候選人?)均沒有」、「(是否收到香皂禮盒? )有,在四月初收到,是庚○○拿禮盒到我家,說她在戊 ○○那裡上班,戊○○也是雲林人」、「(『韓』是否要 妳支持戊○○?)沒有」等語(見第38號卷第88頁;第 441號卷第232頁);陳義賢並供稱:「(庚○○)送我二 盒(組合禮盒)」、「她說她是戊○○的助理」、「(有 無請託將選票投給那位候選人?)只說是雲林同鄉會,沒 說投給那位候選人」、「(她〈指庚○○〉為何送你禮盒 ?)因為是雲林同鄉」、「(她是否表示支持戊○○?) 沒有」等語(見第441號偵查卷第127頁反面、第234頁) ,查被告庚○○於攜帶組合禮盒拜訪選民時,確有表明請 求選舉時支持被告楊桂屏乙情,已如前述,縱認庚○○或 、賴鐘月珠陳義賢等時,皆未提及選舉之事或有要求渠



等於中和市市民代表選舉時支持戊○○,照當時時間接近 選舉,收受者心知肚明,自不能做為被告等人有利之證明 。至於證人甲○○、丁○○○、丙○○、乙○○雖均到院 證稱:伊非中和市員山區選民,於91年3、4月間有收到戊 ○○同鄉會義工交付之禮盒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至75頁 ),惟查被告楊桂屏供稱:我當時任雙和區雲林同鄉會名 譽會長,服務處幹部有助理庚○○王輝平陳英男、賴 忠榮等人,我知道有3人負責處理禮盒餽贈事宜(見第441 號偵查卷第67頁、第68頁、第240頁),而依庚○○供稱 其僅負責中和市德穗里、明穗里、民享里,可見尚有其他 人負責中、永和其他地區之雲林同鄉會會員發送禮盒事宜 ,其他地區既非被告楊桂屏之選區,故未表明請求選舉時 支持,自屬可能,尚不能據以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 ㈧綜上各情,被告楊桂屏、庚○○己○○罪證已明確,其 等所辯要屬卸責之詞,均不足採,被告三人犯行洵堪認定 。
二、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 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 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即須視行為人「 主觀上」是否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 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 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 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 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 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 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之一方,亦應認知行 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 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 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 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此有最高 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893號判例意旨可參。查被告楊桂屏、 己○○庚○○共同以組合禮盒致贈選區內有投票權之人, 並以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託請支持候選人戊○○,則其 既有約使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且該收受組合禮盒 者,對此亦有認識,從而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被告三人所交 付之組合禮盒與約使投票權一定之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核 被告楊桂屏、庚○○己○○三人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又被告楊桂屏、庚 ○○、己○○三人間,就前開犯行之實施,相互間互有犯意 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楊桂屏、庚○



○、己○○三人先後多次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行 ,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 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 被告庚○○於偵查中自白上開犯行,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90條之1第5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因於其供述前,具 有追訴犯罪職務之檢察官、臺北縣調查站及臺北縣政府警察 局等均已知悉候選人即被告楊桂屏亦涉有本案之罪嫌,此由 搜索被告庚○○住處時,亦同步搜索被告戊○○之住處及服 務處甚明,故尚難認係因被告庚○○之自白而查獲候選人為 共犯,故被告庚○○之自白,尚不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1條之1第5項後段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併此說明)。被 告庚○○所受之刑既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應依先加後 減之例為之,附此敘明。
三、原審因而予被告等人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己○ ○警詢筆錄經本院前審勘驗錄音帶並無該內容,自無證據能 力,原審未經詳查而據為證據,尚有不合。被告等上訴否認 犯罪,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 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公職人員選舉之結果,關乎國家之 施政、法律之興廢、公務員之進退,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之 權益至深且鉅,且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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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