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3年度,3420號
TPHM,93,上訴,3420,200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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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34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戒治所戒治中)
選任辯護人 黃淑怡律師
      林辰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建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93年度重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93年8月31日(被告甲○○部分
)、93年10月25日(被告乙○○部分)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9538、19539、19875、1
987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
2990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李 英 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
                   書記官 李 信 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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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