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49號
ULDV,94,除,49,200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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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陳煌茂即昇展冷氣冷凍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 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2 號公示催告在 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 月14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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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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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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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昇展冷氣冷凍工程行│0000000 │47,200元 │93年8月20日   │  │
│ │限公司斗六分行  │陳煌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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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