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盛志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697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上訴書狀 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 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 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 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所稱「具體理 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 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 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但上訴 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 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 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 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最高法院106年度第8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盛志中(下稱被告)於民國(下同)10 1年9月10日左右,利用交友網站結識大陸地區女子蘇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 女),嗣於同年月15日11時許 ,首次在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東城路附近之「開心果扒房 」見面用餐,用餐完畢,被告即向A 女提議前往廣東省東莞 市莞城區東平街「魔方KTV」唱歌,嗣於同日12時18分許,2 人進入該店K79 號包廂(下稱系爭包廂)內,旋又一同走出 系爭包廂前往廁所,同日12時24分許,再一同返回系爭包廂 內,被告趁A女未注意之際,在A女之酒杯內摻入不明藥物, 不知情之A 女飲用後,陷於頭昏、無力、意識不清之狀況, 被告見狀即以手撫摸A女胸部、陰部,並以手指插入A女之陰 道內,進而以其生殖器插入A女之陰道內,以此方式對A女強 制性交得逞,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22 條第1項第4款以藥劑
對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嫌云云。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認定被告與A 女有發生性交之情 形,固無不當,惟A 女如何遭被告下藥及強制性交之情節, 原審未經合法傳喚A 女到場陳述被害過程,逕為被告無罪之 判決,似有未洽,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云 云。
四、經查:
㈠A 女在大陸地區接受公安詢問時業已詳述其被害過程,原判 決於理由中已詳細敘明A 女之陳述與常情相悖,有瑕疵可指 ,難以採信(見原判決第3-8頁),茲就A女之陳述分述如下 :
⑴101年9月15日18時10分至20時35分許,接受詢問時陳稱:我 是從世紀佳緣交友網上認識被告的,今天是我和被告第1 次 見面,本來說是來相親的。今天11時許,我和陳立仁(被告 向A 女謊稱之姓名)相約在東城路雍華庭下開心果扒房吃飯 ,吃飯時他叫了1瓶紅酒和1瓶雪碧,還叫服務員拿了1 個玻 璃壼,服務員說要幫被告調酒,他說要自已調,他把酒調好 後就叫我喝酒,我說我對酒精過敏,不能喝,但他硬要我喝 了2 杯。當日12時30分許,我們吃完飯,他帶我到東平街的 魔方KTV唱歌。我們在魔方KTV的系爭包廂坐下,喝了1 杯酒 後,我們開始唱歌,唱了3 首歌後,他就走過來摸我的手、 大腿,還強吻我,接著摸我的胸部、陰部,我一直用手推開 他,但他力氣很大,我喝了酒之後一直很暈,我這一點點的 反抗對他沒起多大的作用。後來他更把他的手指插進我的陰 部裡進行抽插,還問我有沒有高潮,我用雙手努力想把他的 手推開,但沒用。後來他又把我拉到地上,整個人坐到我的 腰部,準備對我進行施暴,我推他,喊救命,他不理,接著 就準備脫他的褲子,我大哭,大喊救命,當時房間內之音樂 很大聲,估計外面的人聽不到,在這種情況下他才停止了施 暴。我趴在沙發上哭了約5 分鐘,這時我整個人沒什麼力氣 ,他又走過來抱起我,強吻我,我反抗,但他按著我的頭, 不讓我動,接著又把我拉到地上,把我的褲子脫了一半,迅 速脫掉他的褲子,從上往下按住我,並將他的陽具插到我的 陰道裡面,約2、3分鐘就射精了,我起來後發現我的大腿根 部和底褲、打底褲上都是他的精液。當日15時30分許,我跟 他從魔方KTV 出來後,我自己回家,後來就到派出所報警了 。他強姦我時,我有推他、哭喊救命,但都無濟於事,他沒 有戴(保險)套,我被強姦的過程中,並未遭被告施暴力弄 傷,我反抗過程中也未將他弄傷。他第1 次終止對我強姦後 ,我因神智不是那麼清醒,只想找個地方躺一下,沒想到向
外人求助,他強姦我的過程中,並無服務員進來房間內,我 們是一起離開的,當時我很害怕,無法正常思考,所以在離 開時未向魔方KTV的員工求助。被告把手伸進我陰道裡抽插3 、4次,每次都2、30秒。被告是坐出租車離開魔方KTV的, 當天吃飯及魔方KTV之消費都是被告支付現金結帳的等語【 見大陸刑事偵查卷宗(工作卷),下稱陸警卷,第28- 32頁 】。
⑵101 年10月10日16時30分至17時50分許,接受詢問時陳稱: 依警方觀看魔方KTV 錄影資料顯示我和被告在系爭包廂唱歌 過程中,於14時32分許離開房間,我是去洗手間,被告在洗 手間門口等我,帶我回系爭包廂,他說怕我迷路了。被告在 我這次去上洗手間之前就已對我強姦了,因我當時很害怕, 且是被下了藥,不能按正常之思維思考,所以遭被告強姦後 去上廁所時未向服務員或外人求助。我有喝醉酒的經歷,我 知道當天的感覺和酒醉的感覺不一樣。當天在吃飯時,我喝 了2杯用雪碧稀釋的紅酒,在魔方KTV喝了1 杯50ml朗姆酒, 被告對我強姦時,我的衣著並未損壞,系爭包廂內的物品亦 未損壞。我平常之酒量是8 至10杯(正常規格紅酒杯)純紅 酒,超過這個分量就會醉。當天我被強姦後約30至50分左右 離開系爭包廂回家,離開時並無酒醉之感覺,我很害怕,思 維很混亂,當時是被告叫我離開系爭包廂的。我在魔方KTV 喝了1 杯50ml朗姆酒不到10分鐘,就覺得暈暈的,我問被告 為何我覺得頭暈暈的,被告說:暈就對了,之後我就失去意 識,全身沒力等語(見陸警卷第33-35頁)。 ⑶依A女上開指訴可知,A女陳稱其於魔方KTV喝了1杯酒後不到 10分鐘,就覺得頭暈暈的,還詢問被告為何如此,被告說: 暈就對了,其隨即失去意識,全身沒力,而後遂遭被告性侵 得逞,惟A 女既已失去意識,竟能鉅細靡遺地記憶並陳述其 遭被告性侵之情形,諸如被告先摸其手、大腿,並強吻後, 摸其胸部,再以手指插入其陰道3、4次、每次持續20至30秒 ,被告並詢問其有無高潮,其反抗後,被告無故停止;被告 以性器官插入其性器官之體位、射精之時間、有無戴保險套 ;被告第1 次將其拉至地上,並坐在其腰部準備脫褲子時, 因其哭喊即作罷,經其趴在沙發上哭泣約5 分鐘後,才再度 將其抱起並強吻,並拉到地上性侵得逞,遭被告性侵過程中 並無服務員進入系爭包廂等事發過程之細節,顯與失去意識 之情形不符。況被告如意在下藥性侵A女,在被告首次將A女 拉至地上並坐在其腰部時,A 女既已失去意識,且因系爭包 廂內音樂聲很大,外面根本無法聽到A 女哭喊聲之情況下, 被告竟會罷手任令A女趴在沙發上哭泣約5分鐘後,才遂行其
性侵A女之犯行,而A女遭性侵後還由被告陪同前往洗手間, 返回後更與被告在系爭包廂內同處約30至50分鐘,才與被告 一起離開,且能自行返家,並正確認知被告於離開時,係以 現金支付消費款項後,才搭乘出租車離開魔方KTV ,實難想 像,核與常情大相逕庭。從而,A 女所為之上開陳述實有瑕 疵可指,尚難遽以採信。
㈡A女及被告於案發時使用之手機門號分別為000*****000及00 0*****000(電話號碼均詳卷),業經A女及被告陳明在卷, 而被告於101年9月16日即案發翌日7時18分55秒、7時49分15 秒、7時55分47秒、8時4 分27秒分別以其使用之上開門號撥 打A女使用之上開門號,通話時間分別為29分59秒、6分23秒 、6分51秒、15分16秒;A女於同日14時6 秒以其使用之上開 門號撥打被告使用之上開門號通話6分50秒,另A女於案發當 天17時46分34秒、17時55分19秒、21時7 分11秒分別發送短 信即簡訊至被告使用之上開門號等情,有A 女使用之上開電 話通聯紀錄在卷可稽(見陸警卷第82、84頁)。又A 女提供 其與被告之錄音光碟內容,只有2通通話內容,1通是被告撥 打給A女,時間為101年9月16日7時37分,通話時間10分56秒 ,另1通為同日A 女撥打給被告,通話時間6分39秒,此經原 審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通話內容摘要如下: ⑴被告撥打給A女部分(見原審卷第50-51頁正面) (略)
A 女:我昨天非常害怕,很害怕,特別是當你把我拖到地上 的時候。
被告:有這麼…
A 女:我不知道…我不知道是因為酒力還是有因為其它藥物 或者是什麼問題,反正我整個很沒有力氣的。
被告:蛤?
A 女:我整個人是沒有力氣的。
被告:昏倒了,那妳現在趕快去驗血嘛,妳覺得有問題應該 趕快去驗血才對。我覺得妳這樣…這樣說話太傷人了 。
A 女:因為我從來沒到遇到這種狀況,我以前就算喝了一兩 杯酒,就是頭很暈的那一種,但是不至於全身沒力, 所以我昨天…
被告:妳如果全身…妳如果全身沒力,妳就沒辦法走路回家 啦。
A 女:我走路回家,我是靠著我的意志要自己一定要回家, 但是我走的過程都是歪歪…歪歪斜斜的,就是很… 被告:喝醉酒的人,喝酒多了也都是走路歪歪斜斜的啊,並
不是妳啊,這不是妳的專利,所有的人喝了酒多,都 是走路歪歪斜斜。但是,並不是妳說的那個樣子,妳 這樣說太傷人了啦。
(略)
A 女:我自己的原則,我不願意跟那些隨隨便便就說我們來 發展一下的人就立刻發生有關係,我能接受的就是… 我能夠接受的就是我們兩個人已經非常確定了要結婚 了,才願意發生那種關係,所以昨天那個事情,我… 我非常接受不了,而且我覺得我是受侵犯的,我真的 接受不了。
被告:(嘆氣聲)那妳希望我怎麼做?(嘆氣聲)是嗎?妳 乾脆妳告訴我嘛,妳希望我怎麼做?
A 女:看你的角度,如果你遇到這樣的事情,你會怎麼處理 ?
被告:我…我就說啊,因為妳跟我都…都要到○○啊,那… 我搬到○○後,我好好照顧妳,反正很快。妳工作的 地方確定了嗎?
A 女:確定了。
被告:在…哪一個地方?哪個區域?
A 女:○○(音同)。
被告:○○(音同)。
A 女:○…○○○○。
被告:那挺好的,離我夠近。我也在○○買房子,這個區域 的○○路。
A 女:還有我要…我要問你一個問題,你昨天晚上…你昨天 究竟有沒有帶套?
被告:疑?
A 女:你昨天究竟有沒有帶套?
被告:妳…我…有回音耶。
A 女:你昨天有沒有帶套?
被告:我又沒遇過到會發生這件事情。妳這樣說,我…我好 像是…遇過會發生這種事情一樣,我根本…沒想過會 發生這個。
A 女:所以你沒有帶?
被告:嗯。
A 女:那…你沒有考慮清楚你這樣做的話會對我造成傷害嗎 ?譬如說,剛好不小心我懷孕了。
被告:(嘆氣聲)
A 女:然後不小心還懷孕了、有小孩了,然後我們到時候覺 得兩個人又不適合,以目前針…針對小孩子的話,公
平嗎?
被告:(嘆氣聲)那就只能吃事後避孕藥啦。
(略)
A 女:我說男人都是這樣子自私,你根本就不知道事後避孕 藥對一個女人的身體傷害很大。
被告:我不是…不是鐵石啦,我根本就…我又沒有…什麼預 謀說要幹嘛的。
A 女:昨天身體都好好的,對你印象也很好,就吃飯、唱歌 我都覺得很好,但是你突然就對我做那樣的事情,就 把我整個…整個對你…對你的印象全部都顛覆了。 被告:好奇怪,那我跟妳接吻的時候,妳為什麼不拒絕我? A 女:我昨天就是沒什麼意識的。
被告:蛤?
A 女:我昨天真的是沒有特別的意識,也沒力氣。 被告:妳…人家如果跟妳接吻妳可以把人家的舌頭咬斷的喔 ?不是吧,有時候我會覺得妳…妳…妳並沒有把妳的 那種表達…表達清楚。妳不願意接吻的話,嘴巴也不 會張開,張開了,妳的舌頭也不會伸出來,那結論是 ,妳跟我在接吻也大概都好好的啊,也沒有這個問題 啊,我有時候會…真的會覺得有點小不明白妳怎麼了 ,就忽然人就這樣。
A 女:(嘆氣聲)
(略)
被告:(嘆氣聲)反正,…00(即A 女)就乖乖到○○, 然後我下個月到○○,然後房子喔…裝修好,然後, 也許妳可以搬過來跟我一起住吧,OK?
(略)
A 女:我說你…你連一句…連一句道歉啊、對不起啊什麼都 沒有,你不覺得你自己一點錯都沒有,你做了超越人 家能夠接受的事情,你不覺得你沒錯。
被告:奇怪,回聲很大,妳等一下,我再打。
⑵A女撥打給被告部分(見原審卷第51反面-第52頁) (略)
A 女:你今天早上打電話給我的時侯我還沒有睡醒。 被告:喔…
A 女:我現在才剛睡醒啊,然後你今天早上打電話給我我也 …聽不是很清楚或者迷迷糊糊的,昨天好累啊。 被告:喔。
(略)
A 女:你今天早上是跟我說你要去哪出差啊?
(略)
A 女:喔,那…那…其實還有一個問題,我…比較糾結的, 就是…
被告:什麼糾結的?
A 女:就是…就是因為我有潔癖,然後,昨天晚上你跟我發 生性關係的時候,你說你沒有帶套,那…那我想請問 你有沒有這個什麼…病啊。
被告:菜花喔,呵呵、瘋了、瘋了、瘋了,我…我沒有這些 什麼困擾好嗎。妳…妳實在是想的太多了。
A 女:因…因為我是一個很有潔癖的人,而且我很害怕這些 東西。
被告:好,好,妳不用擔心這個問題,妳要有…要有潔癖的 話,以後把…把我房子打掃乾淨一點就好了。
(略)
A 女:你…那你…你今天出發去泰國嗎?
被告:沒有,明天出發去泰國。
A 女:喔,明天。
被告:今天要去香港,從香港出發。
(略)
A 女:喔。這樣子,那…你路上小心喔。
(略)
被告:妳究竟有沒有什麼事情要報呢?
A 女:嗯,路上小心喔,注意安全喔。
被告:唉,這樣子啊,怎麼妳現在講話忽然又變成這樣子了 啊,這樣子才是溫柔體貼的女孩子嘛。
A 女:(笑)那…我…你今天早上打電話給我,我真的是神 智不清嘛,然後…
被告:又…神智不清了嘛。
(略)
被告:今天沒有事要忙的,是嗎?
A 女:今天…去辦一下私事啊,拿一下快遞啊。昨天…昨天 你不是說不希望我遲到嗎,我就沒有去拿快遞嘛。然 後,接著跟你去吃飯,去唱K嘛。
(略)
被告:對啊,好,那妳也注意安全吧。
A 女:嗯嗯,好的。
被告:就這樣吧,掰掰。
A 女:嗯嗯,掰掰。
⑶依上開通話內容可知,A 女接聽被告來電之通話過程中,雖 曾提及當被告將其拖到地上的時候感到很害怕,且不知是酒
力或藥物或什麼問題,整個人沒有力氣,被告隨即告知A 女 趕快去驗血,當A 女再次表示不曾遇過與案發日相同之全身 無力狀況時,被告即質問A 女如全身沒力,為何能自行走路 回家,且未拒絕其親吻,爾後A 女之話題則在確認被告與之 發生性關係時有無戴保險套,完全未談及遭被告施以藥劑而 強制性交之事,且被告最後以通話時回音聲很大,而要重打 後,卻未見相關之通話錄音光碟。況依上開A 女之通聯紀錄 顯示被告於案發翌日當天早上確有撥打4通電話給A女,已如 上述,且原審勘驗通話錄音光碟所示被告撥打給A 女之通話 ,依其上顯示之時間及最後被告表示要再撥打之情形,應係 被告當天所撥打中之第1 通,惟通話時間10分56秒顯較通聯 紀錄所示第1 通通話時間29分59秒短少,足見上開內容僅係 該通電話之一部分而已。至於A 女撥打給被告之電話中,除 因被告表明2 人發生性關係時未戴保險套,而向被告詢問有 無性病外,在被告告知要前往泰國出差後,則叮囑被告路上 小心,注意安全,全然未論及遭下藥性侵之事。從而,上開 通話內容,實難執為被告有A 女所指對其下藥性侵犯行之認 定。原判決理由中亦詳述A 女提供之通話錄音光碟內容無從 認定被告有A女指訴之犯行(見原判決第6-8頁)。 ㈢證人岳俊豪即魔方KTV 服務人員證稱:101年9月15日15時許 ,行經系爭包廂,透過系爭包廂之玻璃往裡面看,看到角落 露出1 隻大腿,沒有看到裡面的人,也不知裡面的人在幹什 麼等語(見陸警卷第52-53頁);證人史玉平即魔方KTV服務 人員證稱:101年9月15日12時10分左右,1男1女走過來要求 開一間迷你房,我就給他開了系爭包廂,他們離開的時候, 我沒有發現他們有何異常,他們是一前一後走出來的,我站 在一樓接待台看他們走出來等語(見陸警卷第56頁);證人 文增兵即魔方KTV服務人員證稱:我在101 年9月15日16時許 ,進入系爭包廂打掃,我是負責5 樓之衛生,當天16時許, 我發現系爭包廂客人已離開,我就進入打掃,我收拾好裡面 的酒瓶後就離開,前後約5分鐘,當時裡面只留下4個冰銳牌 水果酒空瓶,並未發現裡面有藥物之類,裡面之設備並無損 壞,我檢查過垃圾桶並無垃圾等語(見陸警卷第59- 60頁) ;證人游曉春即魔方KTV服務人員證稱:我是收銀組長,101 年9月15日12時左右,1個男的帶了1 女過來,開了系爭包廂 ,買了半打朗姆酒,男的有使用會員卡,朗姆酒之酒精含量 是百分之四等語(見陸警卷第62- 63頁)。是依上開證人之 證述,只能證明被告於案發當天中午有與A女至魔方KTV,開 了系爭包廂並買了半打酒精含量是百分之四之朗姆酒,且證 人岳俊豪於案發當天15時許,曾透過系爭包廂之玻璃看見內
有1隻腿之客觀事實,尚無從據此證明被告有以藥劑對A女強 制性交之事實。至於證人譚0(姓名詳卷)即A 女任職公司 之培訓部經理證稱:101年9月17日早上上班時間,A 女在公 司辦公室伏在桌上大哭,當時我還以為她在培訓班受了委曲 ,我上前問她發生什麼事,她當時情緒不太穩定,之後向我 請假,說她個人受到重大傷害無法正常面對工作,她一直不 肯說受到什麼傷害,我也沒詳細過問,我批了她20天的假期 ,同年月19日9 時許,她當面跟我說,她在同年月15日中午 在魔方KTV被1名男子強姦了,但沒細說經過等語(見陸警卷 第69頁)。則證人譚0雖目睹A女哭泣之情緒反應,且經A女 告知於101 年9月15日中午在魔方KTV遭某男子強姦,惟其聽 聞A女所述遭性侵之陳述,係屬與A女之陳述具有同一性之累 積證據,不得作為A女上開陳述之補強證據。另A女固可能因 遭性侵而有哭泣、情緒不穩之反應,惟並不以遭性侵為限, 況A 女指訴遭性侵之陳述顯有瑕疵可指,已詳如上述,自難 逕以證人譚0目睹A 女哭泣之客觀事實,遽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原判決亦於理由中詳述上開證人岳俊豪等人之證述無法 佐證A女之指訴屬實(見原判決第8-9頁)。 ㈣A女與被告於101 年9月14、15日之通訊軟體訊息、被告在交 友網站上之個人資料暨與A 女聊天紀錄之翻拍畫面,只能證 明被告透過交友網站認識A女,及與A女聊天相約在101年9月 15日見面吃午飯、唱歌之事實;廣東省東莞市公安司法鑑定 中心法醫物證檢驗鑑定書,只能證明A 女與被告有發生性關 係之事實;東莞市新涌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 意見書,證明被告經鑑定結果在案發時其行為的辨識能力及 控制能力完整,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案發現場照片、案發 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及影像翻拍照片、勘驗筆錄,不過證明 被告與A女至魔方KTV消費之事實,無法證明被告與A 女性交 係對A 女施以藥劑而為。至被告固曾犯以藥劑強制性交罪,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9 年,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然 檢察官執此作為被告係對A 女施以藥劑強制性交,實屬率斷 。原判決亦為相同之認定,並詳述認定之理由(見原判決第 9-10頁)。
㈤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提出A 女之陳述及其他相關證據均無 法證明被告對A女有以藥劑強制性交之犯行,縱使傳喚A女到 庭陳述被害經過,在A 女對大陸公安所為之陳述有上開瑕疵 可指,且無其他佐證之情況下,自無從單憑A 女到庭後之證 述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原判決理由中因此敘明無傳訊A 女 到庭重陳述被害經過之必要(見原判決第10頁),核無不
合。檢察官徒以原審未傳喚A 女到庭陳述被害經過為由,提 起上訴,依前開說明,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是本 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並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