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80號
HLHM,106,上訴,80,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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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芳裕
選任辯護人 李韋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花蓮地
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91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芳裕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芳裕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依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2項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且原審就其所犯已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 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 ,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6月1日起執行羈押。茲查其 羈押期間至106年8月31日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8月28日 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保全將來 之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而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 自106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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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