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張英賢
賴肇章
曾振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1
58萬171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萬0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
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
,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丁振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