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44號
原 告 黃錦榮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虹如
被 告 顏月霞
吳富登
李淑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被 告 黃幼
黃平山
黃平村
黃平田
游三祺
游三郎
游美玉
黃文峯
黃文堯
黃正夫
黃照雄
黃宏義
闕帝統
闕絹繐
闕絹綉
闕絹綾
歐秋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立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6 年6 月23日前提出書狀說明本件訴
之聲明第2 項之請求權基礎,並將繕本逕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