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744號
SLDV,104,訴,1744,2017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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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44號
原   告 黃錦榮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虹如
被   告 顏月霞
      吳富登
      李淑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被   告 黃幼 
      黃平山
      黃平村
      黃平田
      游三祺
      游三郎
      游美玉
      黃文峯
      黃文堯
      黃正夫
      黃照雄
      黃宏義
      闕帝統
      闕絹繐
      闕絹綉
      闕絹綾
      歐秋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立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6 年6 月23日前提出書狀說明本件訴



之聲明第2 項之請求權基礎,並將繕本逕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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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