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再字,106年度,2號
TNHV,106,建再,2,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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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再字第2號
再 審 原告 萬國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四松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蔡昆山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提
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2,245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4,21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1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
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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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國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