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4年度,1號
HLDM,94,交重附民,1,200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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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己○○
  原   告 丙○○
  原   告 庚○○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原   告 甲○○
  兼右六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辛○○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二、本件被告辛○○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碧 玲
法 官 陳 世 博
法 官 俞 秀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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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