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8號
TTDV,94,除,18,200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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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四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曾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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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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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付   款   人 │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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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懋鴻營造有限公司鄭│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新港│肆拾參萬伍仟陸佰│TNC○○一一五│  │
│ │錦子 │ │分行 │元 │八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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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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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懋鴻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