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四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曾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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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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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付 款 人 │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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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懋鴻營造有限公司鄭│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新港│肆拾參萬伍仟陸佰│TNC○○一一五│ │
│ │錦子 │ │分行 │元 │八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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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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