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391號
TNDV,94,聲,391,200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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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九一號
  聲 請 人 卯○○周招鑒
        子○○同右)
        己○○○同右
        辰○○同右)
        丑○○同右)
        癸○○同右)
        寅○○兼周招
  相 對 人 J○○
        B○○
        戊○○
        未○○○
        D○○
        黃○○
        G○○
        F○○
        A○○
        宙○○
        H○○○
        地○○
        I○○
        壬○○
        亥 ○
        午○○○
        甲○○
        宇○○
        丙○○
        C○○
        酉○○
        E○○○
        巳○○
        玄○○
        戌○○
        辛○○
        庚○○
        K○○
        申○○
        天○○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如附表所載之總訴訟費所示(其中編號
一之相對人G○○F○○A○○三人應連帶給付,編號十之相對人B○○、戊○
○應連帶給付),並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九0號、台灣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九0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
九一四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主張其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如附表所
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五十七萬八千四百五十一元、第一審土地複丈
費三萬一千二百元、第二審裁判費八十六萬七千六百七十六元五角,合計為一百
四十七萬七千三百二十七元五角等事實,均有單據為憑,堪予確認。因相對人各
人佔用面積及佔用之基地地號均有差異,應認屬專為自己利益而為,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就第一、二審之裁判費部分依相對人各人占有部
分面積,依起訴時之價額(每平方公尺二萬三千元)比例計算之,另土地複丈費
部分,另依各自占有座落基地地號計算之(每一基地地號之土地複丈費為六百元
),依此計算相對人各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結果,相對人各自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各如附表所載之總訴訟費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國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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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