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309號
TNDV,94,聲,309,200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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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0九號
  聲 請 人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就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八三八號所提存擔保金新台幣貳拾叁萬零柒拾伍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間清償貨款事件,曾提供新台幣貳拾叁萬零 柒拾伍元作為擔保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茲本案訴訟業經撤回而終結, 且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均已撤銷,則應提供擔保原因已經消滅。爰檢具提存 書、民事裁定(均影本)等文件,聲請返還其提存之擔保金云云,經核尚無不合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臺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立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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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