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崔海川
被 上訴人 經國新城P3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正和
按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
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
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先位請求確認嘉義市西區經國新城P3
社區於民國105年4月10日之105年度第12屆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下稱系爭會議)決議不存在及系爭會議所為之提案一至六、
臨時動議(第一案、第二案、第三案)暨選舉管理委員會案之決
議均無效,備位請求將系爭會議之決議撤銷。觀之上開決議內容
,乃關於管理委員選任及社區管理、修繕等相關事宜,所影響者
乃上訴人為社區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如其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時,即應依首開規定定之,且上訴人所為
先備位聲明之各項標的請求,亦有應為選擇之情事。而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乃不能核定,應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然上訴
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顯有未
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4,335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1,5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