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四度催字第二七0號
聲 請 人 甲○○
一、右聲請人因被竊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聲請人應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關之傳播工具一日。並於本裁定送
達後二十日內將刊登廣告之證明書一份,自行核對登報內容無訛後,寄送到院審查,
以保權益,逾期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佩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進飛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行校對,若發現有錯誤,應於登報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後,再行登載,另
須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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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七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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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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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大分行 │九十四年五月五日 │柒萬伍仟玖佰元 │AS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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