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林 傳 義
林李素珠
林 家 弘
林 家 緯
林 志 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廷亮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下同)10,659,23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58,712元。又對於
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
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