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70號
TNHV,105,重上,70,20170823,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城永清兩合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艷晴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31,858,85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38,5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
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
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岳文

1/1頁


參考資料
城永清兩合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