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七四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結婚近三十年來,原告始終秉持自幼家訓,操持家務,侍奉公婆,盡心盡 力做到為人妻、為人母、為人媳之責任。雖被告個性霸道,且常口出惡言,甚 至動粗,但原告為維護一個家的完整,不想讓孩子們在單親家庭中成長,總是 一再忍耐,惟被告無視原告所作之努力,毫不珍惜原告之付出,至今兒女均已 成年,被告仍絲毫無真心悔改之意,甚至變本加厲,兒女對於原告所受的委屈 與苦楚,十分不捨;原告年已近半百,人生旅途已走過大半以上,被告對原告 身心之摧殘,已讓原告無法再繼續忍耐下去,爰提起本訴。茲將被告多年來對 原告所為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事實,就記憶所及,摘要分述於後,縱未構成不 堪同居之虐待,亦顯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㈠民國六十七年七月間,在彰化老家,為了要搬到台南雙方有些意見,被告竟罵 原告「幹你祖媽!」,繼而一巴掌打得原告倒退三步,還罵原告「假死假活! 」。
㈡六十七年某日,在台南縣永康市○○路租賃之住家,被告以腳踢原告左肩胛骨 的地方。
㈢七十五年八月間,原告應被告要求到台南市東豐駕駛訓練班學開車,被告開卡 車之朋友綽號「紅頭張」的太太對被告說:「等你老婆學開車就會開車跟別人 跑了!」雖然原告向被告保證不會發生那種事,但被告還是選擇相信別人,從 此開始處處以懷疑的態度對待原告。
㈣七十五年十二月六日下午,原告和鄰居兩位太太(阿淑及熊太太)去逛街,大 約逛了二小時,於五時半回到家,因沒事先告訴被告,被告竟強要原告承認與 男人出去,原告雖再三解釋,並請其向阿淑及熊太太求證,但被告不肯,又從 原告右後腦杓打了一拳,原告疼痛難忍,事後到台南市○○路楊耳鼻喉科門診 數次,根據當時醫師表示,原告耳膜破裂出血,原告回娘家住了三天,因大女 兒打電話哀求,原告不捨,自行返家。但此後,只要原告有事外出或生病看醫 生,沒事先告知被告獲得其同意,被告就打電話給原告母親或大妹,胡亂編派 原告的不是,甚至對原告母親惡言相向:「你養的什麼女兒!」完全不見被告 對原告母親該有的尊重。
㈤八十年五月開始,被告開始到台中工作,雖一星期回家一次,但其卻染上俗稱 「八菊」的性病。台中工作結束回到台南,一直拿勞保單到醫院看病,問其什 麼病,始終不肯說,只知道是到奇美醫院看病,也曾到阿桐柏和阿樹仙中醫診
所看病,後來才知道被告是去看皮膚科,當時奇美醫院的皮膚科主任是黃三奇 醫師。
㈥七十六年或七十七年間,被告住十三甲的朋友因車禍意外身亡,由其配偶領取 保險理賠金,此事本與原告無關,但該事件發生後,被告卻經常指責原告要謀 害親夫,對於這種莫名的指控,令原告百口莫辯,痛苦萬分。想當年公婆還在 世時,被告與其兄長們約定輪流奉養父母,並且每月要給老人家二千元零用錢 ,婆婆在被告二哥家跌得鼻青臉腫,左手骨折,原告聽聞台南縣永康市鳥松鄉 忠義接骨院醫術精湛,便帶婆婆到該院治療,竟使被告不悅;每月該給公婆的 二千元被告未給,原告先支出給公公,還遭被告怒罵一頓,原告真的動輒得咎 ,無法了解被告的心態與想法,時至今日,原告還是不明白,究竟錯在哪裡。 ㈦八十五年間,買了台南縣仁德鄉○○路的房子,被告自己高興要送給原告,故 將之登記在原告名下,又看當時泡沬紅茶店正流行,便執意要開店,希望女兒 賺錢供其花用,因被告個性霸道原告不願引發爭吵順其意,與女兒一起經營泡 沬紅茶店,而被告從此不是在家打牌就是沉浸在永大路永大釣蝦場過到中午, 晚飯時刻,從不忘記請老闆娘煮一桌菜請釣蝦場的釣客,原告屢次好言相勸都 不聽,甚且還在那裡賭博,作莊讓別人下注。
㈧八十七年初,被告友人送了一塊羊肉,原告不知情,不敢隨便煮食,被告也沒 告知,竟打電話給其友人楊義發說:「我拿羊肉到你家請你老婆煮給我吃,要 不然我老婆都不煮給我吃。」原告聽到被告打那通電話才知道,便表示明天就 買當歸回來燉,一家人一起吃,但被告不肯,於是原告又說:「你幾乎天天請 他們一家四口到永大路阿雲羊肉店吃飯,請你是否能將這塊羊肉留下來讓孩子 們吃。」被告不但不肯,還出手打原告耳光,當時店員洪青娥在場並告知被告 女兒韻如和曉萍。
㈨被告也曾在楊義發家要打大女兒,原告勸說:小孩子那麼大了不好看,用講的 就好了,被告竟然回頭就對原告一連串揮拳毆打。 ㈩在店裡擺電動玩具機器的年輕人說要裝置高壓電,在機器台上電死搞鬼的人, 原告請其馬上撤離機器,被告不但不幫原告,還幫那一群人一起罵原告(大女 兒韻如和二女兒曉萍在場)。
自從經營該泡沬紅茶店後,被告不顧店裡生意不佳,不理會一家七口生活起居 各項開銷,所有吃的、用的、水、電、瓦斯、電話等費用,均由店裡支出,一 年裡從沒拿過一毛錢回家,還吵著要原告付其每月租金二萬元,原告與子女們 只好結束慘淡經營的泡沬紅茶店。
八十七年間,被告與其朋友在中華路一家海產店旁合開檳榔店,強逼原告參與 ,因照顧店裏生意沒時間回家煮飯,被告不但不能體諒,甚至藉故挑毛病說原 告都沒照顧孩子,而被告自己卻流連賭桌,還拿支票要原告去兌現供其賭博, 原告忍不住又勸了被告兩句,詎被告將原告壓在床上打了好幾拳,大女兒聽到 原告的哭喊聲由樓上衝下來勸架說;「爸!你這樣會把媽打死,不要打了,好 不好?!」被告竟然起身反要打女兒,幸好女兒跑得快,才免遭殃,被告將原 告上衣口袋中的一萬八千元拿走,又去賭博了。 過去兩年內,被告都在永康市○○路二一九號由黃老先生(他們都稱他為「老
黃」,今已故。)所主持之賭場賭博,被告會帶原告去那個地方是因為原告總 是不忍「老黃」年事已高還要為那一群賭客張羅吃的,會主動幫忙,而「老黃 」就會發給原告五百元工資,被告就不需給原告家用,非如被告答辯狀所指為 了澄清,帶原告在身邊,形影不離。
嗣被告居然遊說原告與「老黃」一起主持賭場,原告執意不答應,被告竟然在 自家一樓開設網咖,二樓開賭場抽頭,雖不同意,但實在無可奈何。網咖由兒 子看顧,但被告並不體諒兒子還在讀高中,因睡眠不足經常在上課打嗑睡;二 樓當賭場,進出人蛇混雜,跟網咖不搭調,而當賭客缺少賭金要向其借錢,竟 要原告去銀行貸款出來運轉,原告堅持不肯,竟然罵原告是掃把星、不會幫夫 等等,被告將原告推去撞牆,導致腦震盪,送市立醫院。事後被告擔心其行為 會造成子女反感,要求原告為其掩飾,原告顧念夫妻情份及不願影響其父子感 情,當時並未向子女們說出此事。
曉潔高三時清明前原告車禍受傷,被告又未事先告知出國去玩回家後又找原告 麻煩,一陣爭吵後又是一拳,當時四女兒曉潔在場,二女兒聽到聲音由四樓衝 到三樓來。
八十九年農曆七月十五日原告出去替被告辦事,中午十二點半回到家,被告居 然辱罵原告去會「客兄(情人)」,還罵很難聽的話,又趕原告出去,三女兒 和四女兒看原告難過到極點,遂陪原告到高雄大岡山超峰寺住了三天,然後到 大女兒家住。原告提出之被告所寫之保證書就是因為此事由丁漢億先生從中調 解而簽下的,但因被告簽完名後馬上將之撕毀,還罵了一句:「你很行,會要 求到律師那裡,給我記住!」所以原告未在那張保證書上簽名。此一事件長子 也知悉,因其原本相信被告會痛改前非,要求原告返家,但原告返家的第二天 ,長子就說:「媽媽對不起,我不該要你回家。」因他發覺被告一點悔意也沒 有,果然,被告原本自己說給生活費每月三萬元,才給了二、三個月就變成只 給二萬元,有時也沒給就以一句「沒錢!」搪塞了事。 九十年農曆七月六日原告因去替被告看守工地,回來後覺得很累,想先休息一 下,沒答應被告馬上去工作,被告就在原告手機中留了兩通留言,罵原告祖宗 八代,狗血淋頭,三女兒及長子都有聽到,而為了不讓原告聽了難過,兒女聽 過後就將它刪除。從這天起,被告就常三更半夜不回家,甚至夜不歸營,偶而 早點回家,而原告恰巧在兒女房間聊天,被告就把房間門反鎖,總要敲半天才 要開門。
由於被告持續不給家用,原告開始找工作,九十二年初,原告找到一份製作早 餐批發的工作,必須清晨兩點多就出門,被告不相信有這種工作,跟著原告到 上班地點,並且還問了在場的同事,本該了解與信任,卻常在原告要出門上班 時起床罵原告去「討客兄(會情人)」,三女兒和兒子的女朋友常聽到甚至還 動手打原告頭,還不時打壓原告自信心,說原告是廉價勞工,工資低、工作多 、沒出息...然,被告可曾想過,這是誰逼出來的? 接著,被告又要原告開早餐店,原告堅持要先學會早餐店的工作,熟悉面對顧 客的應變,於是便找到仁德鄉○○路「中原早餐店」的工作,並且告訴被告自 己的想法,但被告不能體會原告的想法及計畫,只是認定原告沒順他的意思,
就在原告上班的那些天,幾乎天天罵原告去「討客兄」、「作××」等等。 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四女兒與同學在青年路「小桔子茶坊」,要約原告去「 貝斯特卡拉OK」唱歌,因機車無法載兩人,於是僱了一部計程車準備出發, 正好被告回來,馬上又冷言冷語:「要去哪裡約會」、「要去討客兄」,聽了 這些話實在不想聽,也不想回答。當晚和其他兒女及女婿在永大路「奉茶」餐 敘,然後一起回家,卻遭被告將房門反鎖,在房內將原告毒打,原告驚慌痛苦 的呼救,女兒先敲房門,被告仍不罷手,當兒子的聲音出現在房門外,被告才 站起來,原告想逃出房門,被告又轉身踢了原告腰部一腳,兒子在此時也把房 門踹開,原告方才得救。
這些年原告曾陪母親去過日本五天、歐洲八天,根本沒去過夏威夷,只有大陸 是十七天,而這些旅遊都是由原告兄弟妹妹共同出錢,由原告出力來陪伴母親 ,只有日本琉球三天是由被告花錢;且每次出國旅遊,原告都是自己提行李, 自己想辦法進出。而這些年被告經常出國,但都是和他的朋友出去,去馬來西 亞、泰國和韓國,原告都親自送到中正機場或其他集合地點,但被告到越南、 柬埔寨遊玩,原告未能接送,因為被告總是不事先告知,而且不交代工作、未 留下家用和司機的加油費,搞得其他同行都知道,甚至有幾位還乘機騷擾,有 一位年已六十幾歲的黃先生就曾說:「阿弘(即被告)說他去越南,那些女人 洗完澡就都光溜溜躺在床上,那你有沒有?」邊說還邊用眼睛在身上重點部位 瞄來瞄去,令人飽受屈辱,卻敢怒不敢言,因為黃先生是被告的好朋友,原告 怕得罪他會遭被告打。
今年(九十三年)三月底,原告回到太子路家中,發現五樓有未燒完的符咒, 原告知道被告請人畫符咒是為了對付原告,不管被告的用意是什麼,都讓原告 覺得很恐怖,內心充滿了恐懼。
今年八月初,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總社的職員打電話告訴原告,貸款保證期 限屆滿,續借需換保證書,需要原告再去蓋章,經原告拒絕後,過幾天被告打 電話給原告,口氣十分凶狠,且強迫性的要原告去蓋章,毫無夫妻間應有的尊 重。想這二年多來,被告從未給付原告生活費,其房屋出租及三台砂石卡車( 其中一台二十噸)收入,被告如何揮霍,如今仁德鄉○○路的房子;一樓已變 成色情場所,二樓是賭博的地方,住家環境變得如此,女性如何進出?小女兒 曾數次建議被告搬回永康市○○路住,被告始終不願意,被告如此的作為,絲 毫不見其有一家團圓的心意,更感受不到被告有任何誠意。 原告年近半百,若不是被告之惡行,任誰也不願在兒女均已成年,可以享福之 際,選擇以離婚來終結兩造的關係。過去多年來被告對原告打罵所造成之後遺 症,除了在精神方面使原告一度需借助抗憂鬱藥物方得以寧靜過日子,在肉體 上也留下無法抹滅的疼痛,右耳常聽不到聲音,右臉頰鎖骨移位經常酸痛,甚 至眼淚掉不停;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被告將原告反鎖在房內瘋狂的拳打腳踢, 至今原告胸前肋骨經常麻麻的,內傷和腰傷曾在忠義接骨院就診二次,後來由 女婿的叔叔治療多次才有改善,但後遺症將伴隨原告度過剩餘的歲月,這是何 等殘酷啊!
多年來被告打原告、罵原告,為了甚麼理由?到底原告錯在哪裡?每次惹到原
告終於生氣,被告就怪小孩沒幫他,就怪小孩是兇手,這些年來,除了丁漢億 先生是和事佬外,還有楊順興與陳志雄、老黃,以及被告之堂姊的兒子陳國賓 等等,可是從未見被告改過,更把丁先生當作靠山(人面熟),而對於原告娘 家,也搞得不得安寧,又豈是對丈母娘應有尊重?! 被告對其所作所為並無悔改之意,在鈞院發保護令後,原告借住已出嫁之大女 兒家,被告竟去電要大女兒將原告趕出去,別讓原告住在那裡;且若被告有心 接原告返家團圓,其既然知曉原告住在大女兒家,卻不曾有任何關心原告之舉 動,四女兒將原告銀行帳戶告知被告,俾其匯生活費給原告,惟被告並未這樣 做,要說被告有悔改之心,其孰能能信?!
況依被告答辯狀所載,主動提及離婚後夫妻財產應如何分配,又對原告極盡挖 苦之能事(如:要原告去嘉南療養院做心理治療云云),又私底下向四女兒及 原告表明願意離婚,顯然對原告已無情份,無意繼續這段婚姻,則判決兩造離 婚誠屬適切。
(二)綜上所述,爰提出戶籍謄本一份、保證書、和解書影本各一份、診斷證明書二 紙、診斷證明書影本一紙、九十二年度家護字第三九四號通常保護令影本一份 、照片八幀、被告所寫之書信影本二份為證,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 項第三款及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聲明請求准許原告與被告離婚,及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
(一)原以為被告於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受完十八週之認知教育後,再等到十月三十日 保護令到期日,被告說可以去接原告回家,全家就可以大團圓,何況被告十八 週所學的一些夫妻相處之道,應會走向彼此晚年互相好好照顧之路。但是,沒 有想到,才剛受完認知教育沒有多久,就接到原告已向鈞院提出離婚告訴狀, 真是晴天霹靂,被告內心之痛,真是難以形容。(二)被告自幼出身農家子弟,深知孝順父母之道,如今被告親生父母已故,今對岳 母更是百般孝順,雖有南北之隔,被告也時常以電話噓寒問暖,每年春節一到 ,被告一定北上和岳母過春節,如今,被告和原告鬧到如此地步,被告雖前後 幾次北上看岳母,也不敢讓岳母知道,被告為挽回婚姻,都和小舅子林和發溝 通,小舅子總會打電話勸原告以「家和為貴」,行事應要三思,原告不但不接 受勸說,還罵其弟一頓,一點姊弟親情都無。被告為這個家實在是做兒女們的 土地公,有求必應,女兒讀大學也沒有讓他們辦助學貸款,就怕他們大學一畢 業,就有負債,為此,被告向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貸款一百三十萬元,雖由 原告擔保,但是還款利息都是被告在還。這幾年,經濟不景氣,加上原告如此 吵吵鬧鬧,把法院當家,三天兩頭都要被告來坐坐,只要有事,車子就停擺, 本來一個月就只有十多天的工作,車子不賺錢,也要繳稅金、保險費,加上銀 行利息,現已週轉不靈了。只好再向國泰世華銀行貸款二十萬元,作為平日車 子加油、司機工資和稅金刷卡之用途,刷爆了,又必須付循環利息,所以,才 又向台北銀行貸十五萬和荷蘭銀行十五萬,作為公司週轉金,加上原先向六信 房貸一百三十萬元,負債是一百八十萬元,這都由被告一人擔下來,也沒有讓 妻兒去分擔。
(三)出國旅遊,總是因工作需要,必須留一人在家來調度車輛,所以出國旅遊,都 是隨團出國,原告也曾隨團去過,法國巴黎、歐州、日本、中國大陸,一趟都 是半個月以上的行程,被告也都是很高興送原告出去,也很高興接原告回來。 被告出國旅遊,起初原告還高興的送被告出去,後來原告聽了一些三姑六婆的 閒話,起疑心,說被告出國,都在找女人。因此,回來就開始吵吵鬧鬧。有一 次出國回來,原告與被告雙人床,被拆成一半,被告衣服也被丟到外面,原告 人也失蹤了,十多天才回家,拜託友人聯絡,又要被告到律師那邊寫保證書、 悔過書,原告才肯回來。
(四)原告生性疑心病過重,只要沒有在原告視線範圍內,就是和朋友打個衛生麻將 ,在電話中,如有聽到周圍有女人聲,就會說,被告打牌和女牌友有曖昧的關 係,被告一回到家,原告又開始大吵大鬧,為了澄清,被告說帶著原告在身邊 ,形影不離,但是,原告還是懷疑。
(五)被告出國打牌,就說被告找女人,請原告提出確實證據來,七年前,為了大女 兒、二女兒,要開店做生意,被告變賣故鄉祖產,用壹仟壹佰萬元買下台南縣 仁德鄉○○路571號5樓透天金店面,並登記於原告名下,這表示被告對原 告之忠誠及愛慕。如今,原告卻如此絕情、絕義,只不過為了一個小小爭吵, 得理不饒人,一再打壓被告,如今原告又提出離婚告訴。原告如要離婚,原告 說不是〞張家〞的媳婦,就沒有權利繼承由〞張家〞祖產變賣所得,來買下位 於仁德鄉○○路這棟店面,被告有權利要求原告應將這棟店面歸還給被告才對 。如原告願意,被告可以分給原告和被告共同打拼所買的座落於永康市-西勢 的一棟三樓透天厝或台南市五期的一塊建地,這二個地方,任由原告選擇一處 。
(六)至於兩造房子樓下租給他人做清的小型卡拉OK,房租一個月是一萬元,可以 現場清唱,計費是以人頭計算,一個人頭只有一百元的最低消費,不可能去做 什麼黑的,而房租收入,主要是貼點銀行貸款及債務。(七)最後,建議原告若有疑心幻想症,需去嘉南療養院去做心理治療,院裡的張主 任及謝先生在招收婦女認知教育十二週教育班,原告可以去報名參加,也許畢 業後,原告應會打消離婚念頭,盼望原告與被告都能有機會重新來過,一齊共 度殘年,畢竟,婚姻並不是兒戲啊!綜上所述,爰提出結業證書影本一紙、信 用卡消費明細表影本三份為證,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 而增進夫妻情感之和諧,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以保護婚姻制度,亦為社會大 眾所期待,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 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 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他方 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 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結婚三十餘年來,被告多次毆打、辱罵原告等情,業據提出
保證書、和解書影本各一份、診斷證明書二紙、診斷證明書影本一紙、九十二 年度家護字第三九四號通常保護令影本一份、照片八幀、被告所寫之書信影本 二份為證,核與證人即兩造之女張韻如證稱「當時爸爸要打我,媽媽去勸,爸 爸就打了媽媽的頭部,我沒有注意到臉上有傷,這是在八十五、八十六年的時 候。家裡有電動玩具被破壞,我爸爸說要裝高壓電要電死破壞的人,我媽媽要 求撤離機器,裝機器的工人說要打我們,我爸爸站在旁邊說打死他。我們家的 開銷,都是從家裡開的泡沫紅茶店收入支出,爸爸都沒有拿錢回家,爸爸還要 求一個月二萬元的租金,但是收入剛好打平,沒有辦法給爸爸。八十七年間爸 爸跟朋友合開一家檳榔攤,由我媽媽去看店,當時爸爸在賭博,只要賭輸錢就 跟媽媽拿錢,把媽媽打在地上把錢搶走,那次媽媽的手鐲斷成四節,爸爸回頭 也要打我,我就跑。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後,爸爸要求我不讓媽媽住我那裡,他 說媽媽沒有地方跑,就會回去。從我懂事大約幼稚園的時候,爸爸就經常對媽 媽為暴力行為,每年至少七、八次,媽媽曾經有腦震盪、流血、肚子壓壓會痛 、骨折的情形」等語,及證人即兩造之女張曉芬證述「(問:是否看過爸爸對 媽媽為暴力行為?)我比較少看到,因為我住在外面,我常聽到比較不入耳的 話,我大學的時候,有時候回家住,當時媽媽在早餐店工作,半夜要起來做飯 團,因為天氣冷,臉上要擦面霜,就會聽到爸爸罵媽媽說,要到外面會情人, 在八十九年時,有一次在媽媽幫爸爸辦事情回來,爸爸竟然罵媽媽,罵說『臭 雞Y、幹你娘、去會情人』等話,我妹妹張曉潔和我在場,媽媽情緒崩潰,然 後我們到大岡山,後來律師那編寫和解書,結果隔天爸爸又回復原狀,沒有按 照和解書給生活費。有一次媽媽替爸爸看守工地,回來很累先休息,沒有馬上 去工作,爸爸就在電話裡面留言,罵媽媽『臭雞Y』等三字經。‧‧‧九十二 年七月十六日爸爸打媽媽那天我有在場,情形如我在保護令陳述一樣。」等語 ,及證人即兩造之子張建霖陳稱「(問:是否看到爸爸對媽媽為暴力行為?) 有,我印象中比較深刻的是九十二年那一次,自我國小的時候到我高職畢業的 時候,我畢業在家裡看店也還是常發生,也會對媽媽言語上的羞辱,即使有外 人在也會如此罵,比如說『破麻、雞Y』,我們家是開網咖,我朋友都聽到了 。‧‧‧我爸爸在手機上留言罵媽媽,我有聽到,內容我已經不記得了,但是 內容就是辱罵、恐嚇,起因是媽媽沒有馬上去工作。媽媽在早餐店工作,要出 去工作的時候,有時候我還沒睡就會聽到爸爸罵說『要去討客兄』。」等語, 及證人吳婉茹陳述「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當天被告打原告我有在場,我們唱完 卡拉OK各自回房間,後來就聽到原告在哭喊的聲音,我們都衝到三樓他們房 間門口,當時還有張曉萍、張曉芬、張曉潔、張建霖都在場,是由張建霖把門 撞開,原告已經倒在衣櫥裡面,當天下午要出門的時候,要搭計程車的時候, 剛好被告回來,說原告要去『討客兄』,原告當天和子女外出吃飯,回來就發 生這個事情」等情相符(均見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言詞辯論筆錄)。另兩造 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在台南縣歸仁鄉○○路五七一號之住處,因被告質疑原 告外出,便對原告拳腳相向,造成原告受有胸部挫傷合併多處瘀傷大小約四X 六平方公分及六X二平方公分,背部瘀傷大小約八X四平方公分、左肘瘀傷約 四X六平方公分、右大腿瘀傷約九X二平方公分之傷害等情,有原告提出之診
斷證明書一紙在卷,並經證人即兩造子女張曉芬、張曉潔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家 護字第三九四號通常保護令案件審理時到庭證述:「當天晚上七、八點鐘我和 媽媽會合慶祝媽媽的生日,我們吃完飯後回到家中,我們小孩就先上樓,過了 一段時間後聽到媽媽叫人的聲音,我和妹妹還有弟弟一起跑下去,弟弟踹門, 我們聽到媽媽一直在哭和叫的聲音,沒有聽到爸爸的聲音,還有撞擊的聲音, 後來大約有一、兩分鐘門才開,門打開後我們看到媽媽已經躺在地上,媽媽上 半身跌到布的衣櫥裡,地上有電風扇的灰塵,電風扇也倒地,蓋子打開了,我 沒有看到媽媽身上有傷,但是媽媽在呻吟抱著肚子,爸爸站著,身上也沒有傷 ,我推爸爸問說為何打媽媽,爸爸說因為他問媽媽話,媽媽沒有回答。事後我 們有叫救護車帶媽媽去驗傷,爸爸喝了茶就去睡覺沒有到醫院。小時後媽媽還 曾被爸爸打到腦震盪去住院。」、「我爸爸聽到我們敲門還是沒有開門,我弟 弟來了之後我弟弟才踹門,門是弟弟踹開的,爸爸很生氣站在那裡,媽媽抱著 肚子躺在地上,媽媽痛到不能說話,我們不敢動他,怕他有骨折,我們花很大 力氣才從樓上走下來,我們在急診室時爸爸一通電話都沒有。我要回新竹唸書 之前爸爸有找我們出去解釋當天情形,爸爸有承認是他毆打媽媽。三年前我有 親眼看到爸爸打媽媽一巴掌,媽媽跌在地上。我念國中的時候,爸爸曾經毆打 媽媽,導致媽媽腦震盪住院。」(均見本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之訊問筆錄 ),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被告空言否認原告所述,應係 事後卸責之詞,難以採信,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本院斟酌兩造婚後,被告對原告動輒毆打、辱罵,原告所受傷勢不輕,且被告 非但在子女面前毫不避諱,甚且於外人面前亦不顧原告尊嚴的辱罵原告,此種 行徑無論就任何人而言,均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侵害原告人格 尊嚴與人身安全,致使原告遭受精神與身體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 居。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訴請離婚,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本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之數項離婚事由提起 離婚之訴,係合併提起數宗形成之訴,可致同一之法律效果,此種起訴之形態 ,學者謂之為重疊的訴之合併。其訟訴標的雖有數項,而僅有單一聲明,法院 應就原告所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逐一審理,如認定其中一項訴訟標的為有理由 ,即可為原告勝訴判決;原告主張依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請求離婚 既有理由,本院無再審酌同條第二項之必要,附此說明。四、結論: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