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42號
TNHV,105,上,42,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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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沈信雄 
      沈志先(即沈豐雅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吳陵微律師
上 訴 人 張春梅(即沈豐雅之承受訴訟人)
      沈汎軒(即沈豐雅之承受訴訟人)
      沈秀玟(即沈豐雅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沈保生
法定代理人 沈長庚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被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提出坐落嘉義
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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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