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份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188號
TNHV,105,上,188,2017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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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敬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壽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上 訴 人 王雅柔(原名王玫蒨)
      王怡然 
      王敦正 
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被 上訴人 蘇友卿 
      蘇健雄 
      蘇孟真 
      呂賢正 
      呂蘇幸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上訴人「王玫倩」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王雅柔(原名王玫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王玫「蒨」,於民國88年8月18日更名為「王雅柔 」,此有原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本院前開 之判決誤載為王玫「倩」,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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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敬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