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台南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廷亮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 上 訴人 林李素珠
林家弘
林家緯
林志豪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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