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93年度,93號
TNDM,93,交簡附民,93,2005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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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九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和豐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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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