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九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和豐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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