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988號
TPDV,94,除,988,200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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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國展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高秀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35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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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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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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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展毅有限公司羅元│建華商業銀行台北分│93年3月30日 │178,000元 │A0000000 │ │
│ │宏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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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國展毅有限公司羅元│建華商業銀行台北分│92年12月30日 │20,000元 │A0000000 │ │
│ │宏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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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展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