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694號
TNHM,106,聲,694,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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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俊能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俊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06 年8 月25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 108年10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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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