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和高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86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2日屆滿,迄今 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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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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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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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89-NF-00000000 │ │1 │100000 │ │
│ │司(原名中央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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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89-NF-00000000 │ │1 │100000 │ │
│ │司(原名中央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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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89-NF-00000000 │ │1 │100000 │ │
│ │司(原名中央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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