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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