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59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捷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償還利得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陸仟陸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其繕本壹份逕送達於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