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利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059號
TPDV,94,訴,1059,2005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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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59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捷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償還利得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陸仟陸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其繕本壹份逕送達於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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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