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00號
SLDV,103,訴,1300,20170612,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白許靜宥
訴訟代理人 白慈慧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林允臻 
      林春銘 
      林素后 
      林春貴 
      林春亮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春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⑴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⑵反訴部分核定為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總計32,7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