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白許靜宥
訴訟代理人 白慈慧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林允臻
林春銘
林素后
林春貴
林春亮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春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⑴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⑵反訴部分核定為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總計32,7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