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4年度,84號
TPDV,94,建,84,2005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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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84號
  原   告 張素惠即明祥企業社
  被   告 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支付命令,被告具狀聲明異議後,經 本院於民國 94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裁判費59萬5千8百68元,此項裁定已於 94年3月1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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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