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68號
原 告 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允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天允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8,5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9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