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58號
SLDV,103,家訴,58,2017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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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58號
原   告 林秀蘭 
      周姿慧 
      周采婷 
共   同 陳志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盧周月媛
      周伶俐(Lin Li Chou)           
      周賢冠(Hsien Kuan Chou)
      周賢弘(Hsien Hung Chou)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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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