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58號
原 告 林秀蘭
周姿慧
周采婷
共 同 陳志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盧周月媛
周伶俐(Lin Li Chou)
周賢冠(Hsien Kuan Chou)
周賢弘(Hsien Hung Chou)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