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65號
原 告 優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永琛律師
被 告 神爵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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