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5971號
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慶
訴訟代理人 劉承愚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趙梅君律師
黃嘉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七0號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原告董事會決議解任被告董事 長職務乙節是否已生效,以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七0 號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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