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535號
TPDV,92,訴,535,2005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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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己○○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增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汽車股份有
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
柒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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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增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