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1年度,20號
SLDV,101,破,20,20170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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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20號
聲請人 即
破產管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丁章律師
      吳宗璋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就佳詮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事件,已依 分配表將破產財團分配完結,爰檢陳分配報告及匯款單據、 存摺等資料,聲請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等語。三、查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0日以101 年度破字第20號裁定宣 告佳詮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因 破產人之破產財團財產合計新臺幣(下同)10,996,401元, 經破產管理人作成分配表,聲請本院於106 年2 月21日裁定 認可後,公告期滿無人異議,隨即由破產管理人扣除破產財 團費用後分配予各債權人,此有聲請人所提分配報告、匯款 申請書及報表影本可資憑佐,經核尚無不合,應依首揭法條 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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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