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7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發查偵
字第2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庚○○原係於臺北市政府新聞處擔任工友職務,其因財務狀 況困窘,為籌措財源,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
(一)於民國86年3月間,以其妹辛○○(業於89年10月10日得 標)之名義參加以章寶月為會首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 (會期、會金、會員人數、投標方式及限制詳如附表一所 示),詎與章寶月(未據起訴)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經如附表一 所示會員之同意,先後於前揭互助會尚未結束前之如附表 一所示之開標時間內,在前開合會之開標處所分別冒用如 附表一所示會員之名義,連續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會次,以 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填載競標利息,並分別偽造如附表一所 示會單所載名義人之署押各一枚於該次標單(惟並未記載 「標單」二字)上參與競標而得標,並提示與其他到場之 會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者及前揭互助會之其 他活會會員,並影響各互助會會員間之信用評估及依約如 期標得會款之利益,另由會首章寶月向當次活會會員收取 會款,使不知情之活會會員數人均陷於錯誤,不知係冒標 而誤認得標人將遵期繳交會款,其等亦可順利取得得標款 項,並誤認係由如附表一所示會員得標而如數給付所應繳 納之會款(得標日期、標息及各次詐得會款詳如附表一) ,合計詐得會款新臺幣(下同)490000元。(二)於89年11月至91年3月間,先後邀集如附表二至四所示等 人分別參加其自任會首之互助會,共計三會(各會會期、 會金、會員人數、投標方式及限制詳如附表二至四所示) ,詎其為避免影響各互助會會員對會首信用之評估及規避 有兩會以上者標會時期之限制,竟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如附表三之( 二)及附表四之(二)所示之會員並未參與該會,且未經 如附表三之(二)及附表四之(二)所示名義人之同意,
擅自在各該合會會單上填載前開會員姓名,使其他會員誤 認渠等確有參與該互助會,旋未經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人 之同意,先後於前揭互助會尚未結束前之如附表二至四所 示之開標時間內,在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開標處所,分別 冒用如附表二至四所示會單所載名義人之名義,連續將如 附表二至四所示之會次,以附表二至四所示之金額填載競 標利息,並分別偽造如附表二至四所示會單所載名義人之 署押各一枚於該次標單(惟並未記載「標單」二字)上參 與競標而得標,並提示與其他到場之會員而行使之,足以 生損害於被冒名者及前揭互助會之其他活會會員,並影響 各互助會會員間之信用評估及依約如期標得會款之利益, 另向當次活會會員收取會款,使不知情之活會會員數人均 陷於錯誤,不知係冒標而誤認得標人將遵期繳交會款,其 等亦可順利取得得標款項,而陸續如數繳交會款予庚○○ (得標日期、標息及各次詐得會款詳如附表二至四),合 計詐得會款0000000元。
迨至92年3月間因其宣布停標,經會員核對各該合會之得標 情形,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庚○○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 經證人即會員曹承麟、寅○○、王子良、未○○、卯○○○ 、癸○○、戊○○、乙○○、午○○、袁再生、子○○及簡 嫦娥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無訛,且經證人章寶月及會員 辛○○、丁○○於本院92年度北簡字第24676號民事案件證 述在卷,復經證人即會員壬○○○、己○○、甲○○、辰○ ○、汪素丹於本院92年度北簡字第24677號民事案件陳明在 卷,另經證人簡榮焜、陳尹妙、丙○○於本院92年度北簡字 第24678號民事案件證述在卷,並有上開互助會會單各一份 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庚○○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庚○○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按民間互助會中之已得標會員,依據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 論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會首藉他人名義 實由己參加該互助會並得標,其詐欺所得之款,應僅限於未 得標會員繳納之會款。查本件互助會之標單,僅須記載姓名 及一定金額之標息,第三人僅憑標單之內容觀之,尚不能明 瞭其用意何在,須依該互助會之約定始足以表示該金額係標
取會款之利息,該姓名係標取會款之會員,而足以表示參與 競標互助會會款之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 以文書論之文書。核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第220條第1 項、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其所為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準私文 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偽造署押、偽造準私文書罪。又被 告庚○○與章寶月間就如事實欄一之(一)所載之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 正犯。而其於每次冒標後,向其他多數活會會員詐取會款, 以一詐欺行為同時詐騙數活會會員,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同種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 詐欺取財罪。又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 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 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 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庚○○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之目的即在於詐欺取財,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 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另被 告庚○○如事實欄一之(一)所載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 欺取財犯行,雖係與他人共犯,然如事實欄一之(二)所載 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因涉及之會員人數較 眾,且犯罪所得金額較高,是依情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論處。爰審酌被告庚○○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然 其冒標金額甚鉅,受害活會會員眾多,犯罪情節非屬輕微, 且犯罪後迄今尚未全數賠償被害人,及其品行、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被害人受詐欺之金額、 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又被告庚○○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所填載之標單,雖為供犯 罪所用之物,惟於行使得標後,均已丟棄滅失,業據其供明 在卷,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1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章寶月所起之會:89年6月10日起至92年10月止,89年6 月10日收會頭,92年10月收末會,含會首章寶月計41人 ,每月10日在新聞處第一科管理股開標,每會新臺幣1 萬元,採外標制,底標不得低於1000元,高標不得高於 2300元。
(一)冒標
┌──┬────┬────┬──────┬─────┬─────────┐
│編號│標 息 │活會會員│會單所載名義│標會之日期│ 詐欺活會會員金額 │
│ │ │應繳款項│人(實際入會│ │ │
│ │ │ │者) │ │ │
├──┼────┼────┼──────┼─────┼─────────┤
│ 一 │1700 │10000元 │未○○ │90.10.10 │10000x25 │
│ │ │ │ │ │=250000 │
├──┼────┼────┼──────┼─────┼─────────┤
│ 二 │1800 │10000元 │丑○○(袁再│90.12.10 │10000x24 │
│ │ │ │生) │ │=240000 │
└──┴────┴────┴──────┴─────┴─────────┘
合計:490000元
附表二:庚○○所起之會:89年11月10日起至93年1月止,89年1 1月10日收會頭,93年1月收末會,含會首庚○○計39人 ,每月10日在新聞處第四科開標,每會新臺幣1萬元, 採內標制,底標不得低於1000元,高標不得高於2300元 ,有兩會者第二會請於過半再標。
(一)冒標
┌─┬───┬────┬─────┬───┬────┬────────┬───┐
│編│標 息 │活會會員│會單所載名│實際 │標會日期│詐欺所得金額 │備註 │
│號│ │應繳款項│義人 │入會者│ │ │ │
├─┼───┼────┼─────┼───┼────┼────────┼───┤
│一│1,400 │8,600 │簡利安(即│簡陳美│89.12.10│8,600x38 │ │
│ │ │ │簡榮焜之女│珠(委│ │=326800 │ │
│ │ │ │) │託汪素│ │ │ │
│ │ │ │ │桂入會│ │ │ │
│ │ │ │ │) │ │ │ │
├─┼───┼────┼─────┼───┼────┼────────┼───┤
│二│1,500 │8,500 │林瑞雪 │巳○○│90.01.10│8,500x38 │ │
│ │ │ │ │ │ │=323000 │ │
├─┼───┼────┼─────┼───┼────┼────────┼───┤
│三│1,200 │8,800 │林敏惠(黃│午○○│90.02.10│8,800x38 │ │
│ │ │ │金和之妻)│ │ │=334400 │ │
├─┼───┼────┼─────┼───┼────┼────────┼───┤
│四│1,500 │8,500 │辛○○ │辛○○│90.03.10│8,500x38 │ │
│ │ │ │ │ │ │=323000 │ │
├─┼───┼────┼─────┼───┼────┼────────┼───┤
│五│1,500 │8,500 │簡明輔 │戊○○│90.04.10│8,500x38 │ │
│ │ │ │ │ │ │=323000 │ │
├─┼───┼────┼─────┼───┼────┼────────┼───┤
│六│1,500 │8,500 │汪素丹(汪│戊○○│90.08.10│8,500x35 │ │
│ │ │ │素桂之姊)│ │ │=323000 │ │
├─┼───┼────┼─────┼───┼────┼────────┼───┤
│七│1,650 │8,350 │林敏惠 │午○○│90.09.10│8,350x35 │ │
│ │ │ │ │ │ │=292250 │ │
├─┼───┼────┼─────┼───┼────┼────────┼───┤
│八│1,750 │8,250 │袁再生 │袁再生│90.10.10│8,250x35 │ │
│ │ │ │ │ │ │=288750 │ │
├─┼───┼────┼─────┼───┼────┼────────┼───┤
│九│1,650 │8,350 │丁○○ │丁○○│90.11.10│8,350x35 │ │
│ │ │ │ │ │ │=292250 │ │
├─┼───┼────┼─────┼───┼────┼────────┼───┤
│十│2,300 │7,700 │林瑞雪 │巳○○│91.01.10│7,700x34 │ │
│ │ │ │ │ │ │=261800 │ │
├─┼───┼────┼─────┼───┼────┼────────┼───┤
│一│2,300 │7,700 │戊○○ │戊○○│91.02.10│7,700x34 │ │
│一│ │ │ │ │ │=261800 │ │
├─┼───┼────┼─────┼───┼────┼────────┼───┤
│一│1,400 │8,600 │王坤銘(宋│乙○○│91.03.10│8,600x34 │ │
│二│ │ │織芳之夫)│ │ │=292400 │ │
├─┼───┼────┼─────┼───┼────┼────────┼───┤
│一│2,300 │7,700 │癸○○ │癸○○│91.08.10│7,700x30 │ │
│三│ │ │ │ │ │=231000 │ │
├─┼───┼────┼─────┼───┼────┼────────┼───┤
│一│2,300 │7,700 │楊慧珠(高│寅○○│91.09.10│7,700x30 │ │
│四│ │ │亞玫之母)│ │ │=231000 │ │
└─┴───┴────┴─────┴───┴────┴────────┴───┘
合計:0000000元
附表三:庚○○所起之會:90年12月起至94年5月止,90年12月 收會頭,94年5月收末會,含會首庚○○計42人,每月 一日在新1聞處第四科開標,每會新臺幣1萬元,採內標 制,底標不得低於800元。
(一)冒標
┌─┬───┬────┬─────┬───┬────┬────────┬───┐
│編│標 息│活會會員│會單所載名│實際入│標會日期│冒標所得金額 │備註 │
│號│ │應繳款項│義人 │會人 │ │ │ │
├─┼───┼────┼─────┼───┼────┼────────┼───┤
│一│1,800 │8,200 │簡利安(即│簡陳美│91.01.01│8,200x40 │ │
│ │ │ │簡榮焜之女│珠(委│ │=328000 │ │
│ │ │ │) │託汪素│ │ │ │
│ │ │ │ │桂入會│ │ │ │
│ │ │ │ │) │ │ │ │
├─┼───┼────┼─────┼───┼────┼────────┼───┤
│二│2,100 │7,900 │丙○○ │丙○○│91.02.01│7,900x40 │ │
│ │ │ │ │ │ │=316000 │ │
├─┼───┼────┼─────┼───┼────┼────────┼───┤
│三│2,300 │7,700 │子○○ │子○○│91.03.01│7,700x40 │ │
│ │ │ │ │ │ │=308000 │ │
├─┼───┼────┼─────┼───┼────┼────────┼───┤
│四│2,300 │7,700 │戊○○ │戊○○│91.05.01│7,700x39 │ │
│ │ │ │ │ │ │=300300 │ │
├─┼───┼────┼─────┼───┼────┼────────┼───┤
│五│2,300 │7,700 │成太太 │戊○○│91.06.01│7,700x39 │ │
│ │ │ │ │ │ │=300300 │ │
├─┼───┼────┼─────┼───┼────┼────────┼───┤
│六│2,300 │7,700 │林源熙 │林源熙│91.09.01│7,700x37 │ │
│ │ │ │ │ │ │=284900 │ │
├─┼───┼────┼─────┼───┼────┼────────┼───┤
│七│2,300 │7,700 │汪素丹(汪│戊○○│92.01.01│7,700x35 │ │
│ │ │ │素桂之姊)│ │ │=269500 │ │
├─┼───┴────┴─────┴───┴────┴────────┴───┤
│ │ 合計: 0000000元 │
│ │ │
└─┴────────────────────────────────────┘
(二)冒名入會並得標
┌─┬───┬────┬─────┬───┬────┬────────┬───┐
│編│標 息│活會會員│會單所載名│實際入│標會日期│冒標所得金額 │備註 │
│號│ │應繳款項│義人 │會人 │ │ │ │
├─┼───┼────┼─────┼───┼────┼────────┼───┤
│一│2,300 │7,700 │陳尹妙(林│庚○○│91.11.01│7,700x36 │ │
│ │ │ │佳影配偶前│ │ │=277200 │ │
│ │ │ │妻之女) │ │ │ │ │
└─┴───┴────┴─────┴───┴────┴────────┴───┘
附表四:庚○○所起之會:91年3月起至94年7月止,91年3月收 會頭,94年7月收末會,含會首庚○○計41人,每月1日 在新聞處第四科開標,每會新臺幣1萬元,採外標制, 底標不得低於1000元,高標不得高於2300元。(一)冒標
┌─┬───┬────┬─────┬───┬────┬────────┬───┐
│編│標 息│活會會員│會單所載名│實際 │標會日期│冒標所得金額 │備註 │
│號│ │應繳款項│義人 │入會人│ │ │ │
├─┼───┼────┼─────┼───┼────┼────────┼───┤
│一│2,300 │10,000 │巳○○ │林彭瑞│91.04.01│10,000x38 │ │
│ │ │ │ │雪 │ │=380000 │ │
├─┼───┼────┼─────┼───┼────┼────────┼───┤
│二│2,300 │10,000 │己○○ │己○○│91.06.01│10,000x38 │ │
│ │ │ │ │ │ │=380000 │ │
├─┼───┼────┼─────┼───┼────┼────────┼───┤
│三│2,300 │10,000 │甲○○ │甲○○│91.08.01│10,000x37 │ │
│ │ │ │ │ │ │=370000 │ │
├─┼───┼────┼─────┼───┼────┼────────┼───┤
│四│2,300 │10,000 │彭春榮(應│辰○○│91.11.01│10,000x36 │ │
│ │ │ │為辰○○)│ │ │=360000 │ │
│ │ │ │ │ │ │ │ │
├─┼───┼────┼─────┼───┼────┼────────┼───┤
│五│2,300 │10,000 │辛○○ │辛○○│92.01.01│10,000x35 │ │
│ │ │ │ │ │ │=350000 │ │
├─┼───┴────┴─────┴───┴────┴────────┴───┤
│ │ 合計: 0000000元 │
│ │ │
└─┴────────────────────────────────────┘
(二)冒名入會並得標
┌─┬───┬────┬─────┬───┬────┬────────┬───┐
│編│標 息│活會會員│會單所載名│實際入│標會日期│冒標所得金額 │備註 │
│號│ │應繳款項│義人 │會人 │ │ │ │
├─┼───┼────┼─────┼───┼────┼────────┼───┤
│一│1,800 │10,000 │汪素丹(汪│庚○○│91.05.01│10,000x38 │ │
│ │ │ │素桂之姊)│ │ │=380000 │ │
├─┼───┼────┼─────┼───┼────┼────────┼───┤
│二│2,300 │10,000 │曹家齊(曹│庚○○│91.09.01│10,000x37 │ │
│ │ │ │承麟之子)│ │ │=370000 │ │
├─┼───┴────┴─────┴───┴────┴────────┴───┤
│ │ 合計: 750000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