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俊偉
選任辯護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危害安全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
5 年度易字第1104號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5673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與乙○○於民國102 年間因公務員受訓結識,甲○○ 為追求乙○○,於102 年5 月至11月間,多次以電腦設備連 線至網路,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傳送訊息與乙○○,因乙○○ 不堪其擾,封鎖甲○○之臉書訊息。詎甲○○心有未甘,竟 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 不詳地點,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 附表一所示加害生命、身體內容之簡訊至乙○○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乙○○於102 年11月6 日收受附表 一編號1 之訊息內容後,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遂封鎖甲○○上開門號,直至105 年4 月30日乙○○更換 手機時始瀏覽如附表一編號2 至9 之訊息內容,及於105 年 5 月25日再收受如附表一編號10、11之訊息內容,使其心生 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二、案經乙○○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之傳聞例外,乃基於當事人 進行主義中之處分主義,藉由當事人等「同意」之此一處分 訴訟行為,與法院之介入審查其適當性要件,將原不得為證 據之傳聞證據,賦予其證據能力。本乎程序之明確性,其第 1 項「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者,當係指當事 人意思表示無瑕疵可指之明示同意而言,以別於第2 項之當 事人等「知而不為異議」之默示擬制同意。當事人已明示同 意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並經法院審查其具備適當性之要件 者,若已就該證據實施調查程序,即無許當事人再行撤回同
意之理,以維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所謂「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之同意權人,依同法第3 條 規定,係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而言,不包含當事人以外 之代理人或辯護人,此觀同條第2 項擬制同意權人包含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規定自明。又此一同意之效力,既因 當事人之積極行使處分權,並經法院認為適當且無許其撤回 之情形,即告確定,其於再開辯論固不論矣,即令上訴至第 二審或判決經上級審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仍不失其效力。至 其第2 項所規定「視為同意」,即擬制同意之效力,純因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之消極緘默,而為法律上之擬制所取 得,並非本於當事人之積極處分而使其效力恆定,自應容許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第二審及更審程序中對其證據 能力再為爭執追復(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3397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甲○○雖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主張證人 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92頁)。然就前述被告否 認有證據能力之證人乙○○警詢中之證述,被告於原審業已 表示請其辯護人回答,其辯護人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 (見原審卷一第48頁),堪認被告已就證人乙○○警詢中之 證述,於原審業已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認具備適當性 ,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件雖經上訴,仍不失其效力 ,以維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是證人乙○○警詢 中之證述,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除上開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其供述之證據能力外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書 證),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不爭執 其證據能力,同意作為證據等語(見本院卷第92-93 頁), 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 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 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 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 及其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 且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
要之重要關係事項,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一、 二所示各則簡訊內容與告訴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 危害安全之犯行,並辯稱:伊想追求告訴人,拉近彼此距離 才會傳這些簡訊,也因認為告訴人只是想要被追求的感覺, 沒有以直接方式拒絕伊,伊憤怒下才會傳送附表一編號1 「 我真的恨不得你去死」之簡訊內容,之後又擔心告訴人會害 怕,才再陸續傳送附表一編號2-11之簡訊與告訴人,強調伊 沒有要傷害她之意思,伊確實沒有恐嚇之意思,提到情殺案 和如何防範恐怖情人,是因為擔心告訴人將來如果遇到會不 知道要如何防範,目的是要拿相反的例子來證明伊不會傷害 告訴人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如附表一編號1 之簡 訊內容僅係被告認為告訴人欺騙其感情,過於氣憤下之謾罵 話語,單純屬於宣洩情緒,並無恐嚇之意;被告傳送附表一 編號1 之簡訊後懊悔萬分,為求與告訴人重修舊好,甚而有 機會能追求告訴人,乃再陸續傳送如附表一編號2-11之簡訊 ,陳明絕不會侵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目的均為彌補兩人 間之裂痕並安撫告訴人之情緒,並非對告訴人為惡害之通知 ;再者,告訴人提出附表一所示之簡訊內容並非完整,倘就 各則簡訊內容前後文對照以觀,均足認被告僅係為情所苦下 而傳送對告訴人有所不滿之簡訊內容,惟客觀上均未對告訴 人有何惡害通知或有何恐嚇之意,且被告之前亦會傳送包括 食安、職棒、藝人過世等新聞事件與告訴人分享;又告訴人 係於105 年4 月30日更換手機時始瀏覽附表一編號2-9 之訊 息,而可一次一覽無遺且一次性接收該等訊息,顯見該等簡 訊內容並無如一般暗示性恐嚇言語,具有多次反覆強調之性 質,因欠缺該種反覆強調之性質應不足以達到使人心生畏怖 之程度,並不該當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等語。惟查:㈠、被告與告訴人係101 年地方特考公務人員受訓期間(即102 年4 至5 月份間)之同學,被告於受訓期間即有傳送社群網 站臉書訊息及手機簡訊與告訴人,迄受訓結束後,被告仍持 續傳送臉書訊息與告訴人,經告訴人於102 年6 月16日封鎖 被告之臉書帳號後,被告即改傳送手機簡訊與告訴人,其中 附表一編號1 簡訊係於102 年11月6 日傳送與告訴人,告訴 人於同日收受後,乃於102 年11月8 日、同年11月11日先後 委請被告任職之學校校長協助約束被告之騷擾行為,並封鎖 被告之手機來電與簡訊,迄105 年4 月30日告訴人更換新手 機後,因又接獲被告所傳送之手機簡訊,乃再開啟舊手機查 看,發現被告於103 年5 月6 日至104 年2 月28日間仍持續
傳送如附表一編號2 至9 及附表二所示之簡訊內容,且其於 105 年5 月25日又自新手機接獲被告所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0 、11所示之簡訊內容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 證述在卷(見警卷第6-10頁;偵卷第7-8 、34-35 頁;原審 卷二第47-53 頁),並有告訴人所提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簡訊內容及「拒絕及處理」方式之文件(見警卷第11-15 頁 ;偵卷第20-30 頁)在卷可佐,且有告訴人提出之所有簡訊 內容光碟(附於警卷末密封袋內)附卷可憑。再參以被告與 告訴人於102 年間因公務員受訓結識,被告為追求告訴人, 於102 年5 月至11月間,多次以電腦設備連線至網路,透過 臉書社群網站傳送訊息予告訴人,因告訴人不堪其擾,封鎖 被告之臉書訊息,嗣被告仍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傳送如 附表一、二所示各則簡訊內容與告訴人等情,亦據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本院卷第94-99 頁),堪認告訴人指 訴之上情,屬實可信,合先敘明。
㈡、按刑法所定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 者,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 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 件(最高法院27年度決議㈠參照)。再按刑法所謂恐嚇,係 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且危害 通知之方法,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 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 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 字第86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 人心生畏懼,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因此,是否為恐嚇 言語,本非以行為人主觀上確有加害之意或客觀上已為加害 之行為為必要,而係衡諸通常事理,會否使一般人心生畏懼 以為斷(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13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
1、關於附表一編號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 依告訴人提出之簡訊內容列印資料所示,被告於102 年11月 6 日10時30分許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 【我真的恨不得你去死 】之簡訊內容前後文如下:「我說了,不是我變心,而是你 始終對我無心。我的真心與關心,你視為糞土。你要徹底封 鎖我,我也會封鎖你,我已把你之前的簡訊與訊息全刪了。 【我真的恨不得你去死】。你無視我的關心與真心,那我就 去找願意接受的人。你有男友,我也有她願意與我互動,她 也願意關心我。你一副高高在上,她不會如此。我真的很討 厭你。我們永遠都只會是陌生人。我對你的厭惡,無法以言
語表達。你不值得我對你好,更不值得我去珍惜。你對我無 心,我也會對你無情,是你逼我這麼做。你不是我想要的那 種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9-220 頁),於當日11時40 分、12時41分許,被告又先後傳送如下簡訊內容與告訴人: 「之前我曾想過如果我對你好,你就會將我臉書解除封鎖。 但這想法被你的冷淡給打消了。這次你把我另一臉書帳號封 鎖,我就視為你再一次拒絕我。你解不解封鎖,已與我無關 。我也不會想知道你男友是誰。公文系統的教育訓練我選28 日那場,你去選別場吧。我不想見到你。我已對你無話好說 。我不想再對你有任何關心,不想對你有任何正面的情感, 就如同你沒給過我任何正面的回應。我不會再回頭找你。」 、「你封鎖我另一臉書帳號,剛好說明你只是別我當成備胎 。如今你有男友了,就可以把我這備胎甩了。在我眼裡,你 是個很差勁的女人。你不值得我珍惜。」等語(見原審卷一 第221-222 頁)。是依被告所傳送附表一編號1 簡訊內容之 前後文及同日稍晚之簡訊內容,可知被告顯係不滿告訴人拒 絕其追求,將其臉書封鎖且無視其付出之真心情意,一再冷 漠以對,並顯露出報復之心態,陳稱亦要徹底封鎖告訴人, 又認告訴人僅將其視作備胎,且告訴人於有男友後,即將其 甩開,因而對告訴人憤恨不滿,而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 「我 真的恨不得你去死」之簡訊內容與告訴人,佐以被告長期追 求告訴人,均遭拒絕,且其臉書訊息並遭告訴人封鎖,其於 臉書訊息遭告訴人封鎖後,顯露出報復之心態,陳稱亦要徹 底封鎖告訴人,且緊接即稱「我真的恨不得你去死」,衡諸 一般社會通念綜合以觀,實足認被告欲藉不詳之手段,以加 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告訴人,且客觀上確足使一 般人心生畏怖,核屬恐嚇行為無訛。
2、另關於如附表一編號2-11完整之簡訊內容如下:⑴、附表一編號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之完整簡訊內容:「 (103 年5 月6 日8 時14分許)還會執著於你,還會想關心 你,是因為我相信你是好女孩。但只能怪我。我真的還想關 心你,真的很想好好疼你,但我真的不知道你是否會再看我 的簡訊,又或者你是否連我的手機都封鎖了。抱歉一大早就 傳簡訊給你,打擾到你的生活了。我的思緒很亂。或許該是 離開的時候了。雨季來臨,往返奮起湖與石桌的道路拓寬工 程尚未完工,因此為了安全,我會選擇【從到你學校的路經 過,放心吧!我不會去傷害你的生命和身體】。月底的研習 ,因為人數少,為了避免尷尬,也不想再讓我傷心,更不想 讓你害怕我會傷害你,我會嘗試與其他人換時間。祝福你, 我相信依你的條件,你可以找到疼你的人生伴侶。」(見原
審卷一第295-297 頁)。
⑵、附表一編號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完整簡訊內容「( 103 年5 月9 日22時21分許)該說的我都說了。也許你覺得 我很煩。但我是在告訴你有關我的感受。你不想了解就算了 。我承認去年打電話騷擾你是我的不對,寫下讓你害怕的字 眼是我過份了。但你從未真正了解我,認為我會傷害你的生 命,就打算告我恐嚇。我不了解你的生長環境,也不知道你 一直擺出要告我的姿態是不是受到你生長背景的影響,但你 始終都不把心裡的話說清楚。放心吧,我不會再打電話騷擾 你。你若是想告我,那就去告吧,你去年不是已備案讓我留 下記錄了嗎?你不是說我要是再傳簡訊給你,就要告我嗎? 我不是要你一定要針對我的幫忙向我說聲抱歉,而是在抱怨 你的心裡根本就沒有我的存在。他考上高考,你就去他臉書 按讚,而我的幫忙,你一點表示也沒有,甚至你都不願意再 和我聯繫了,也都不會想對我道謝,我在你心裡就那麼沒有 地位嗎?我不知道未來會不會再關心你,因為我不知道繼續 關心你的意義何在?因為我不知道你會不會看我的簡訊,再 說你都把我當成陌生人了。我只是認為你從一開始就對我沒 意思,是我一廂情願,我再怎麼做你也不會有感動的那一天 ,我又為何還要繼續關心你呢?你是不是喜歡他,與我無關 。你還是把我手機封鎖了吧,智慧型手機不都是有可以封鎖 手機的應用程式嗎?去下載一個來封鎖我吧。還有我寧願危 險一點,我還是會從拓寬工程那段路過,我不會從你學校過 ,所以你更可放心,【我不會去傷害你的生命的】。你自己 好好過你的人生吧。」(見原審卷一第298-302 頁)。⑶、附表一編號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之完整簡訊內容「( 103 年5 月11日22時12分許)我想重新開始,而你卻不願意 。你最近所封鎖的那個我的臉書帳號,應該是我最後所能創 的,因為現在申請臉書帳號要用手機號碼認證,一組手機號 碼只能申請一個帳號。我感受到你對我的在乎,只有你告知 我第二週你坐我前面時。當你遇到李東昂之後,我再也沒有 感受到你對我的在乎。我怕你會真的告我,所以我也不想打 電話與你聊天,深怕我又再騷擾你,每次傳簡訊給你,我也 怕星期一你又找令堂上山討公道。這次你封鎖我,我並無打 電話騷擾你,除了怕被告之外,其實是我不想打擾你的生活 。【你也不必怕我傷害你的生命或身體,短則等到你調動後 才會解除這疑慮,長則等到你我有一人離開世上才會相信我 不會傷害你的生命】。看到這別又想說我會傷害你或我的生 命。你封鎖我之後,我得花錢傳簡訊給你,又得不到你的回 應。之後不會再打擾你了。」等語(原審卷一第305-307 頁
)。
⑷、附表一編號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完整簡訊內容「( 103 年5 月24日22時21分許)【最近又一些為情而殺人。看 到這些新聞,不知你會怎麼想。別擔心,我不會傷害任何人 的生命或身體】。依我家的狀況,依我的收入,我想養一輛 車都很困,更別說要買房。我家沒自己的房子,我媽沒收入 也沒存款,如果家裡需要用錢,大都從我這出。我爸的撫恤 金被我弟敗光,我媽也為了我弟背了一屁股債。這種家庭下 的人,有何資格談感情。五我很羨慕你,你可以出國,家裡 可以幫你出錢買車。你家對你呵護至極。我過得並不如意, 我雖然不會去做傻事,但有時會想說那天如果我在板南線捷 運上,我會不會去反抗,會不會逃跑。受訓時,你覺得我壓 力大,壓力來源不是受訓,而是我家庭因素,因為公務員的 收入無法解決這一切。如果你可以找到家庭背景及經濟都不 錯的男友,我會為你高興的。祝福你。也很抱歉,這麼晚了 我還打擾你。」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18-319 頁)。⑸、附表一編號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之完整簡訊內容「( 103 年6 月29日21時37分許)你不在乎我,也未曾關心過我 ,對於我的幫忙與關心,你也沒給過我一句感謝的話語。但 對於我的騷擾,或是我說了你不想聽的話語,你就擺出要告 我的姿態。你的家教是讓你對於他人的幫忙可以不必道謝, 那我無話可說。因為我的家教也沒好到哪。你對我沒感情, 所以我的離開,你也不會在乎。如果我再問你一次,你還想 要繼續與我聯繫嗎?你還是會說不想再繼續。因為你從來就 對我無心。算了,我不想多說了,說再多你也不會看我的簡 訊。你該給我的道謝也應該給了。你不是我的誰,所以可以 不必關心我,但就算是陌生人幫你的忙,你也該說聲謝謝吧 。好好珍惜你喜歡的人吧。我已無話對你說了。【你可以放 永遠的心,我是不會傷害你的生命和身體的。】(見原審卷 一第354-355頁)。
⑹、附表一編號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之完整簡訊內容「( 103 年8 月31日0 時28分許)【星期五我去參加性騷擾防治 的研習。原來,從性騷擾角度來看,我對你的騷擾也算是。 畢竟你第一次封鎖我的臉書時,也拒絕我了,之後你對我的 冷淡,在他人面前明確表示你我是不可能的,乃至於最近封 鎖我臉書等,都是種明確拒絕】。你想告我也是可行的。你 從一開始不就是想告我,還特定保留了許多證據。你要是告 我,也許告得成。如果你不想告,那就把所有你所留的證據 都刪除了。若你不想刪,那就證明你還防著我,還想告我。 當初若我能聽善淳的勸告,也不至於有身敗名裂的今天。我
是不會傷害你的生命,但不知你是否想過,如果你今天遇到 的是那種人,你什麼都不說,只會冷漠待之,接下來會發生 何事?我【再重申我是不會傷害你的生命】。算了,我也不 知要說什麼,該說的都說了,你也沒改變對我的態度。再說 ,我對你已死心了,也不想去計較什麼了。就當做彼此沒相 遇過。抱歉,這麼晚了還傳簡訊打擾你。我是希望你能把所 有我傳的訊息簡訊都刪除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30-43 2頁)。
⑺、附表一編號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之完整簡訊內容「( 103 年9 月26日23時46分許)【最近情殺案相當多,但焦點 都在台北那件。我不知道你是否會因為這些情殺案,而害怕 我會傷害你生命】。我可以保證我不會傷害你的生命。我不 想告訴你有關我對生命的看法。但我可以告訴你,在傳給你 那句會讓你害怕的字句時,我心裡根本沒有要傷害你生命的 意圖,甚至怕你會生氣而自殘。如果你真的不放心,那你就 每天上下山通勤吧。只是你告訴別人你通勤的原因時,別把 我扯了進去。你把我那句讓你害怕的話讓你同事知道,而你 同事又告訴我同事,每當和那些舊同事看電視看到情殺案時 ,我心裡很尷尬。我學校工友也知道。我和這工友也不是很 親近,他是那種要我蓋章或處理關於他的事時,我就要馬上 處理的人。. . . 。所以讓他知道我給你那句話,實在不是 好事。【話又說回來,怎樣防範恐怖情人,真的很難去做到 。你不喜歡我,所以面對我的關心,你應該拒絕,而不是沒 反應,也不是對我冷漠。這會讓我以為你接受我的關心,只 是在享受被追求的感覺,如果換成台北那案件的兇手,也許 他會有激烈的反應,當然他也可能因為被拒絕而有激烈反應 。所以很難防。但我真的不會去傷害你的生命。只是心裡會 感到不高興。】星期五主計主任來查帳務,才發現原來我也 是錯誤一堆,但他們說我的表現很不錯了。我也得知你做的 比我差。我之前曾傳訊息給你,簡單告訴你怎麼做。可是你 好像真的沒看。也許你真的都不看我傳的訊息。你給的不爽 眼神只是告訴我別再和你接觸。. . . 算了,各有各的人生 要過,我不想再打擾你。希望你以後別遇到像我這樣糟糕的 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42-447頁)。⑻、附表一編號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之完整簡訊內容「( 104 年1 月31日10時19分許)我相信你大學同班女同學中, 一定有人在謝師宴穿得樸素與保守。那是她們懂得尊重她們 的身體,懂得為自己負責。而【你敢穿得像酒店小姐一樣, 敢露胸給男性看,你就得忍受他人對你的批評,因為是你先 不尊重你自己的身體,不對自己負責。你都敢穿成那樣,敢
和男性貼得很近拍照,敢在喝酒後擺出撩人的姿勢,敢在男 性面前換衣】,你就別把你自己演得很保守、樸素。你是愛 打扮、底俗的人,別把你自己演得多高尚有氣質。你越不染 髮、越不妝扮,我就越認為你做作虛偽。我打從心底厭惡你 、對你感到噁心。你我是不可能有好結果的。我不想再見到 你,反正你是個不負責任的人,都有研習到一半就走人的紀 錄,所以人事主計的研習,你就請人代簽名,你就別出現了 。你對我沒感情,卻不肯拒絕,接受我的關心卻對我冷淡, 頂多把我當備胎,【你如此玩弄我感情是會有報應的。放心 ,我是不會傷害你的生命】,你沒資格讓我犧牲我的人生。 你真的不是我想要的類型。你真的很噁心。你真的比不上她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93-496頁)。⑼、附表一編號1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之完整簡訊內容「( 105 年5 月1 日)一直想再對你說些什麼。但我覺得說再多 也無用處,你也不會想看我的簡訊。緣分難得,好好珍惜你 的男友吧!webhr 回流教育,我調到19及20日上,這只是暫 時調到這場,如果碰巧遇到校長評鑑,我會再改場次或根本 不去。我想你是不會為了再看到我而調到與我相同的場次, 畢竟你有男朋友了。你我都曾傷害對方,很難好好相處了。 【別看到我就閃躲,更別擔心我會傷害你的生命】,若擔心 就讓你男友或其他友人陪在你身旁。抱歉,打擾你了。」等 語(見原審卷一第508-509 頁)。
⑽、附表一編號1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之完整簡訊內容「( 105 年5 月25日)我和幾個女性友人聊過,她們都認為你根 本對我沒感覺,甚至有人認為你只是想享受有被追的感覺。 如果善淳說你討厭我,你認為她瞎說,但有男友這事是從你 口中說出來的,總不會錯吧!當初我如果聽善淳的勸,我就 不會被你的冷默傷害,她是為我好。如果你真的對我有感覺 ,你不可能讓我孤單,甚至會想與我多接觸。但從你的態度 來看,你就是不喜歡我。既然你有男友了,那也沒必要再與 你相遇,這也是你不會想調研習時間的原因。如果再相遇, 我也不會注意你,我也不想再有與你四目交會的機會。我想 你會想瞪我,但那也只是表達你對我傳簡訊騷擾你的不滿, 而不是表達我說的都是錯的。我一直要求你可以明白拒絕, 但你始終沒有,請你傳簡訊告知你有男友了,你也沒傳,或 許你是沒看我的簡訊。我真的很想知道你把我當成什麼,把 我放在哪。如果你對於我的騷擾感到不滿,你可以找你男友 出面制止我。我對你付出真心,卻換回你對我的冷默。【你 害怕我傷你生命、你封鎖我臉書,都是拒絕我的體現,只是 我自作多情,是我不願接受事實】。你不告知你是否有男友
,也是你對我冷默的一貫態度。你對我無情、對我絕情,而 且也已有男友了,就此結束吧。你把我當成過客,那我也把 你當成是陌生人。我要調走,以後也不會有相遇的機會了。 你就好好珍惜你的男友吧。」等語(見原審卷一第519-521 頁)。
3、本件被告長期追求告訴人,均遭拒絕,且其臉書訊息並遭告 訴人封鎖,其於臉書訊息遭告訴人封鎖後,被告即改傳送手 機簡訊與告訴人,其中附表一編號1 簡訊係於102 年11月6 日傳送與告訴人,告訴人收受後乃於同年11月8 日、同年11 月11日先後委請被告任職之學校校長協助約束被告之騷擾行 為,已如前述,且於同年11月8 日、同年11月11日之2 次會 談中,告訴人業已明確拒絕被告,告訴人並於會談中明確表 示被告之手機電話及簡訊騷擾其本人,已造成告訴人極大之 壓力,被告服務學校之校長及主任希望告訴人能予被告最後 一次機會,並表示會約束被告之行為乙情,亦有告訴人提出 之「拒絕及處理」方式之文件(見警卷第15頁)在卷可稽。 是被告於102 年11月6 日為附表一編號1 之恐嚇行為後,告 訴人已於同年11月8 日、同年11月11日先後2 次,透過會談 之方式,委請被告服務學校之校長協助約束被告之騷擾行為 ,衡情被告應有相當之時間及機會解釋其所傳送附表一編號 1 「我真的恨不得你去死」等語,並無恐嚇告訴人之意。又 附表一編號2 至11之簡訊內容,係被告於103 年5 月6 日至 105 年5 月25日所傳送,距其傳送附表一編號1 簡訊內容之 時間,最近者亦已達6 個月之久,且觀之前揭附表一編號2 之完整簡訊內容,可知被告係先向告訴人表明其一再傳送簡 訊係因仍無法割捨對告訴人之情感,後陳明因雨季將至,其 因道路施工尚未完成,基於安全考量,將選擇自告訴人學校 前道路經過等情,未見其對附表一編號1 所傳送之簡訊內容 ,有何具體解釋其並無恐嚇危害安全之意,反刻意將單純經 過告訴人服務學校乙節,與傷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一事, 以「從到你學校的路經過,放心吧!我不會去傷害你的生命 和身體」一語相連結,顯非被告所辯稱,其係為解釋附表一 編號1 之簡訊內容,而再傳送附表一編號2 之簡訊與告訴人 。
4、另附表一編號3 之簡訊內容,被告言詞間坦認其頻繁傳送簡 訊與告訴人,已對告訴人構成騷擾,且承認其於102 年間有 寫讓告訴人感到害怕之文字,係其不對,又刻意將單純經過 告訴人服務學校乙節,與傷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一事,以 「我不會去傷害你的生命的」一語相結,況被告單純經過告 訴人服務學校乙節,一般人並不會理解或認為被告會危及告
訴人之生命、身體,被告根本無須特別於簡訊中表示「我不 會去傷害你的生命的」,然被告反一再於簡訊中強調「我不 會去傷害你的生命的」,顯係藉此凸顯、暗示,傳達告訴人 之生命、身體於其經過告訴人服務之學校時,有遭受危害之 危險。附表一編號4 之簡訊內容,被告提及其感受到告訴人 對其在乎,後又稱告訴人遇到其他男性友人後,其就未感受 到告訴人對其之在乎,嗣又突兀的陳稱「你也不必怕我傷害 你的生命或身體,短則等到你調動後才會解除這疑慮,長則 等到你我有一人離開世上才會相信我不會傷害你的生命。看 到這別又想說我會傷害你或我的生命。」,且被告亦明知告 訴人見其此等簡訊內容,會與其會傷害告訴人之生命聯想在 一起。再者,依附表一編號5 之完整簡訊內容,被告雖有提 及其家中生活狀況等情,然於其追求告訴人一再遭拒,且遭 封鎖臉書訊息,一再糾纏之情況下,仍刻意傳送「最近又一 些為情而殺人。看到這些新聞,不知你會怎麼想。別擔心, 我不會傷害任何人的生命或身體」,顯非單純與告訴人分享 時事或解釋其無恐嚇之意。至於附表一編號6 、7 之簡訊內 容,被告除一再表明告訴人未關心其、拒絕其之追求,而內 心有所不滿之外,並一再刻意重申「你可以放永遠的心,我 是不會傷害你的生命和身體的。」、「再重申我是不會傷害 你的生命」;於附表一編號8 之簡訊內容,更特別陳明「最 近情殺案相當多,但焦點都在台北那件。我不知道你是否會 因為這些情殺案,而害怕我會傷害你生命。我可以保證我不 會傷害你的生命。我不想告訴你有關我對生命的看法。但我 可以告訴你,在傳給你那句會讓你害怕的字句時. . . 話又 說回來,怎樣防範恐怖情人,真的很難去做到. . . 如果換 成台北那案件的兇手,也許他會有激烈的反應,當然他也可 能因為被拒絕而有激烈反應。所以很難防。但我真的不會去 傷害你的生命。只是心裡會感到不高興。」,是倘被告並無 恐嚇告訴人之犯意者,其當無於明知傳給告訴人之文字會讓 告訴人害怕之情況下,仍刻意在簡訊內容中提及「最近情殺 案甚多,恐怖情人難防」等令人足以聯想到因感情糾葛而衍 生情殺案件之文字。
5、又依附表一編號9 之簡訊內容,可知被告追求告訴人未果後 ,已轉而對告訴人之穿著、舉止等情,大肆批評、嫚罵,且 稱其打從心底厭惡告訴人、對告訴人感到噁心,更陳稱「你 如此玩弄我感情是會有報應的。放心,我是不會傷害你的生 命」,其於陳稱「你如此玩弄我感情是【會有報應】的」, 之後,隨即稱「放心,我是不會傷害你的生命」,顯係寓有 示警、反諷之意,衡諸通常事理,已足使一般人與被告將傷
害告訴人之生命相聯想。至附表一編號10、11之簡訊內容, 被告傳送之時間係105 年5 月1 日、同年5 月25日,距其於 102 年11月6 日傳送附表一編號1 之簡訊內容,時間已長達 近2 年6 月及逾2 年6 月之久,其間復有前述2 次會談及前 揭簡訊內容,且該等簡訊內容除陳述受訓調場次之事外,被 告仍對其真心付出,但告訴人卻對其絕情內心有所不滿外, 仍陳稱「別看到我就閃躲,更別擔心我會傷害你的生命」、 「你害怕我傷你生命」等語,益見其此2 簡訊內容,並非在 解釋附表一編號1 之簡訊內容,其無恐嚇之主觀犯意,且足 徵其主觀上亦認其所傳送與告訴人之簡訊內容,應會致告訴 人心生畏懼。
6、綜上,被告顯係不滿告訴人拒絕其追求,將其臉書訊息封鎖 且無視其付出之真心情意,一再冷漠以對,並顯露出報復之 心態,又認告訴人僅將其視作備胎,且告訴人於有男友後, 即將其甩開,因而對告訴人憤恨不滿,而傳送以加害告訴人 生命、身體之事,即如附表一編號1 「我真的恨不得你去死 」之簡訊內容恐嚇告訴人。另於被告長期追求告訴人,均遭 拒絕,且其臉書訊息並遭告訴人封鎖,告訴人又已於102 年 11月8 日、同年11月11日,先後2 次以會談之方式委請被告 之學校校長協助約束被告之騷擾行為,告訴人復於會談中明 確拒絕被告,且明確表示被告之手機電話及簡訊騷擾其本人 ,已造成告訴人極大壓力之背景緣由下,被告仍持續傳送如 附表一編號2 至11之簡訊內容與告訴人,且期間被告尚傳送 如附表二對告訴人言行有所不滿之簡訊內容與告訴人,而附 表一編號2 至11之簡訊內容,除一再重申「我不會去傷害你 的生命和身體」之意旨外,更刻意將「情殺案件」、「恐怖 情人難防」等令人足以聯想到因感情糾葛而衍生情殺案件之 文字,與「我不會去傷害你的生命和身體」之意旨文字相連 結,在在顯示被告刻意以反話之方式,提醒告訴人不要輕忽 該等簡訊內容所傳達之訊息係危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惡害 通知,且社會上確一再出現因追求未果、感情糾葛而導致之 恐怖情殺案件,而此等恐怖情殺案件確有時間、地點、方式 等難以提防之處,而被告與告訴人服務之學校又甚為接近, 復因公務、研習等關係而有接觸見面之機會,依一般社會觀 念衡量,被告所傳送如附表一編號2-11之簡訊內容,實已足 使人認生命、身體受有不詳方式之威脅,而生不安全之感覺 。另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亦證稱:被告不斷以臉書及手機 簡訊之方式騷擾伊,注意伊的一舉一動及穿著,還提及之前 鄭捷隨機殺人事件及台北情殺事件,然而被告卻一再提及不 會傷害伊約10幾次,但被告是在寫反話,伊怎麼能夠不擔心
被告哪天不會傷害伊,造成伊心理上十分害怕及感到莫大之 壓力;附表一編號2 之簡訊內容提到,被告從伊學校的路經 過,被告雖寫說不會傷害伊的生命與身體,但伊與被告服務 之2 間學校很近,伊住學校宿舍,伊怕在學校之路程中被告 會對伊傷害,後來伊因這件事於105 年9 月1 日調到○○國 小等語(見警卷第9 頁;偵卷第8 、34-35 頁);其復於原 審證稱:伊打開舊手機看到起訴書附表編號2 至23之簡訊內 容,看完簡訊後很想去報警,但伊服務之地方在山上,服務 學校也與被告學校很近,怕報警後會激怒被告,也怕他會做 出失去理智之舉動真的傷害伊的生命及身體等語(見原審卷 二第51-52 頁),堪認被告以加害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 已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無訛。再者,依前 揭簡訊內容可知,被告實已明知其所傳送之部分簡訊內容, 告訴人觀看後應會感到害怕,且其辯稱會再傳送如附表一編 號2-11之簡訊內容,係為向告訴人解釋如附表一編號1 之簡 訊內容,其並無恐嚇之意,已不足採,再參以被告於行為時 已年滿35歲、研究所畢業之學歷、復能通過國家考試取得公 務員之資格,仍一再傳送以加害生命、身體惡害通知之簡訊 內容與告訴人,堪認其主觀上確有恐嚇告訴人之犯意甚明。7、依被告過往傳送與告訴人之簡訊或臉書訊息以觀,雖不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