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633號
TCDV,94,訴,633,200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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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
  原   告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峻庭
  送達代收人 洪麗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三之規定繳足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補字 第一七四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蔡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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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