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繼字第一二號
聲 明 人即
繼 承 人 甲○○
代 理 人 李永台
右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
經聲請人簽章』之聲明繼承聲請書。
二、請補正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書信往來文件、合影照片、匯款資料或其他足以證
明聲明人與被繼承間兄妹關係存在之資料。(需為原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林三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B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