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九七號
聲 請 人 甲○○(即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因聲請延展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財產其中土地部分 處分不易,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一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游文科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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