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四八四號
聲 請 人 龍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聰學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
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
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
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四八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龍田資訊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 │柒萬叁仟陸佰陸拾│PA0九九三八八│ │
│ │廖聰學 │行 │ │肆元 │一 │ │
├─┼─────────┼─────────┼───────────┼────────┼────────┼──┤
│2│龍田資訊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壹萬捌仟叁佰伍拾│PA0九九三八一│ │
│ │廖聰學 │行 │ │元 │三 │ │
├─┼─────────┼─────────┼───────────┼────────┼────────┼──┤
│3│龍田資訊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陸萬零肆佰伍拾伍│PA0九八七九四│ │
│ │廖聰學 │行 │ │元 │九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