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台灣省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鄧月桃即新添商行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
被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